石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服务项目
泉州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石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乙方:厦门泓益检测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581]CX[GK]2019047的石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服务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
2、合同标的
| 包号 | 品目号 | 品目编号 | 品目名称 | 商品名称 | 数量 | 计量 单位 |
产地 类型 |
单价 | 金额 | 品牌 | 型号技术 指标等 |
产品属性 | ||||
| 1 | 1-1 | C0901 | 技术测试和分析服务 | 2019年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采购服务项目 | 440 | 批次 | 国内 | 1069 | 470360 | / | 按招标文件要求 | 无 | ||||
| 合计: | 470360.00 | |||||||||||||||
3、合同总金额
***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肆拾柒万零叁佰陆拾元整(¥47036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7日内开始抽检,2019年11月20日前完成全部抽检任务;
4.2交付地点:福建省泉州市石狮市八七路1307号;
4.3交付条件:按采购双方合同执行。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乙方独立完成《石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服务项目》任务(项目编号:[350581]CX[GK]2019047),负责本项目任务的抽样、检验工作,总计440批次样品,服务费用为470360元(大写金额:人民币肆拾柒万零叁佰陆拾元整)。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需在11月20日前完成440批次食用农产品抽检任务,提交抽检报告,并将数据录入农产品数据库。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 支付期次 | 支付比例(%) | 支付期次说明 |
| 1 | 100 | 乙方完成所有抽检服务后,甲方按验收结果在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应得款项。(款项结算需提供以下材料:费用结算表(费用应分列为检测费用、买样费用及人工费用三项费用,检测费用注明每个检验项目及对应价格)、税务发票、检测结果汇总表。 |
8、履约保证金
有,具体如下:1、乙方与甲方签订合同前,应向甲方支付中标金额的5%作为履约保证金(¥2***8.00),该履约保证金在甲方验收通过后1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2、该履约保证金应在签订合同前提交,提交方式为:电汇或银行转账。 3、履约保证金交纳账号: 户名:石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兴业银行石狮支行), 账号:1583****0100353449。
9、合同有效期
至合同约定的合同义务履行完毕或依本合同约定合同解除或终止。
10、违约责任
(1)乙方应对检验样品和检验数据保密。不得将抽检监测计划内容告知被抽检监测单位;不得在甲方正式公布之前对外泄露有关抽检情况及抽检结果;不得利用检验结果开展未经甲方同意的活动。否则,乙方需退还甲方已付款项并支付中标费用10倍以上的违约金,同时,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和经济责任。 (2)乙方未按约定要求及时报送有关抽检信息的书面材料(抽检单、检验报告等)时,甲方将视情况扣减相应产品种类应付检验费的20%~50%作为违约金。 (3)乙方未能于2019年12月15日前提交抽检结果汇总表和全年分析报告,事先又未经甲方同意延期的,每延误一天,甲方将扣减合同总金额的1‰作为违约金。超过10天未能提交的,甲方有权拒付全部费用。 (4)乙方应严格遵守食品抽样检验的纪律和规定。对抽样食品和被抽检人要严守秘密,不徇私情。对抽检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甲方将视情扣减应付检验费的50%~100%作为违约金。 (5)乙方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抽检,规范填写抽样单,出具规范检验报告,对发现抽样单及检验报告有错误情况的,甲方将按1000元/处进行费用扣减。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13、不可抗力
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14.1、合同条款:(1)抽检监测样品种类、数量、频次及检测项目由甲方确定。乙方负责组织福建省石狮市辖区内食用农产品经营单位等的抽检工作。样品采样,优先采集邻近日期的食品。样品的采集数量应满足检验需要,并留备样封存于采样的承检机构。 (2)因被抽样单位停产等原因造成无法抽样的,乙方抽样人员应当立即向甲方报告。被抽样单位拒绝或者阻挠抽样工作的,乙方抽样人员应当停止抽样,填写《福建省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拒绝抽样认定书》,并现场向甲方进行报告。 (3)抽样中发现食品生产经营者存在违法行为、生产经营的食品及原料没有合法来源的,乙方抽检人员应当停止抽样,并立即向甲方进行报告。 (4)乙方应当对检验工作负责,按照食品检验技术要求开展检验工作,如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填写检验原始记录,出具正确的《福建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检验报告》,保证检验工作的科学、独立、客观和规范。 (5)乙方应当自收到样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甲方与乙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检验报告内容应当真实完整、数据准确、结论明确。检验过程中遇有特殊情况致使检验无法进行的,乙方应当如实记录有关情况,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第一时间向甲方报告。 (6)监督抽检的检验结论合格的,乙方应当在检验结论作出后10个工作日内将检验结论报送甲方,并自检验结论作出之日起3个月内妥善保存复检备份样品。复检备份样品剩余保质期不足3个月的,应当保存至保质期结束。 (7)检验结论不合格的,乙方应当在检验结论作出后1个工作日内将不合格(问题)食品检验报告(一式四份)和电子扫描件(包括抽检监测结果汇总表(内容包括抽检时间、地点、被抽检企业、抽检食品、结果等)、抽样单及不合格(问题)食品检验报告书,下同)、每份不合格样品附2份盖章后的乙方资质证书复印件报送甲方,并自检验结论作出之日起6个月内妥善保存复检备份样品,复检备份样品剩余保质期不足6个月的,应当保存至保质期结束。 (8)发现不合格样品(问题样品)中含有非食用物质、其他可能存在较高或急性健康风险的,应当在确认检验结果后24小时内向甲方报告。在甲方进行现场调查处理前,乙方不得将限时报告有关信息向涉事生产经营者事先通报。 14.2、服务能力要求:(1)具备突发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响应和节假日开展检验检测服务的能力,乙方应在40分钟内响应甲方需求,并按甲方要求及时完成相关工作。 (2)乙方应当协助甲方做好抽检监测计划和方案的起草、食品抽样工作以及抽检监测的结果汇总和质量分析。 (3)对有特殊贮存和运输要求的样品,乙方抽样人员应当保证贮存和运输过程中不发生影响检验结论的变化。必要时应当保留相关证据证明。 (4)能够满足配合甲方执法人(负责人)员一起开展抽检的要求。 (5)乙方应安排专人与甲方联系,并提供手机、QQ、邮箱等联系方式,负责提供每次检验所需的交通工具,积极配合抽检及后续工作。 14.3、其他要求:如有以下问题,一经查实,甲方有权取消乙方的中标资格,保留依法追究乙方和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的权利,并可将已分配的任务交由该项目的其它投标人:(1)乙方将甲方委托的任务分包给其他检测机构检验; (2)乙方提供虚假信息(含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检验检测费用结算报告的),误导或欺骗甲方,以谋取非法利益; (3)乙方泄露检验结果,未经批准或授权,将检验检测数据用于学术研究或擅自对外公布的; (4)拒绝接受甲方和相关部门监督和检查的; (5)乙方出现信用危机、财务危机、经营危机甚至破产、倒闭,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协议); (6)乙方采用非法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的,造成恶劣影响; (7)乙方违反法律法规受到有关部门惩处或服务期内发生重大失误,并承担相应法律和赔偿责任; (8)乙方在合同期内,不按法定程序和规范进行抽检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9)2次以上(含2次)未按要求完成抽检任务或不能按时提交相关材料的。 14.4、其他约定:(1)乙方应主动向甲方提供进度报告、发布进度信息,乙方不得故意隐瞒、修改检测结果。 (2)乙方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协助甲方对相关举报投诉进行调查处理。 (3)对评价结果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和重大安全风险的,乙方应及时向甲方进行通报。 (4)乙方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乙方和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6)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
| 甲方: | 石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乙方: | 厦门泓益检测有限公司 |
| 住所: | 石狮市八七路1307号 | 住所: |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厦门轻工食品工业区美禾六路99号-6 |
| 单位负责人: | 张国钦 | 单位负责人: | 赵叶祺 |
|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 ||
| 联系方法: | 05******5951 | 联系方法: | 0592-7399520 |
| 开户银行: | 兴业银行石狮支行 | 开户银行: | 中国农业银行厦门市分行 |
| 账号: | 1583****0100353449 | 账号: | 40-379****40027089 |
签订地点:福建省石狮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