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江县无人机河(湖)长制遥感巡查监测系统建设项目(二次招标)
福州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连江县水利局
乙方:联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122]FJSH[GK]2018036-1的连江县无人机河(湖)长制遥感巡查监测系统建设项目(二次招标)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无。
2、合同标的
| 包号 | 品目号 | 品目名称 | 商品名称 | 数量 | 计量 单位 |
产地 类型 |
单价 | 金额 | 品牌 | 型号技术 指标等 |
||||||
| 1 | 1-1 | 水文水利资源监测服务 | 水文水利资源监测服务 | 1 | 套 | 国内 | 955000 | 955000 | 航天中为 | ZW-1G/ZW -2h880 | ||||||
| 合计: | 955000.00 | |||||||||||||||
3、合同总金额
***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玖拾伍万伍仟元整元(¥9550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30) 天内部署完毕;
4.2交付地点:福建省福州市连江县丹凤东路60号;
4.3交付条件:满足采购人需求,验收完毕付合同款。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5.1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若出现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强制性规定但招标文件未列明的情形,则双方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强制性规定执行。 5.2服务清单: (1)提供应急移动终端服务,20台; (2)无人机飞行服务,每公里90.5元,1万公里,共计90.5万元;(无人机飞航服务期为一年,一年期满飞航里程未满1万公里按1万公里收费。) (3)超出合同规定里程后(1万公里),每公里收费88元。 (4)使用2-3个无人机架次,耗时25-35天时间,将连江县境内敖江流域重点监测的干流、支流进行全面的航拍记录,形成可考据、可留档、可对比的数据图像资料,同时完成智慧河(湖)长系统基础平台和河道智能图像识别软件上线。 (5)根据甲方要求对敖江干流和敖江支流的牛溪、花园溪、西溪等河流实施无人机巡河,主要巡查河道上的垃圾、排污、洗砂、采砂、畜禽养殖等情况,及时传送县河长办和乡镇河长办,解决部分河道人员无法进入现场和夜间巡查问题;并根据河道污染实际情况,实行一周白天3-4次巡查,夜间2-3次巡查。 (6)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开展飞行服务。其中每月飞行里程800公里以内,由乙方在月初制定好飞行计划,经甲方确认后,由乙方自行开展;超过800公里需经甲方确认后方可开展。 5.3本次项目招标主体为连江县水利局,使用单位为连江县水利局 5.4乙方提供的设备及材料等,应保证这些设备及材料等手续的合法性,在交货、安装或验收时乙方应提供所有设备及材料的全部合法证明材料(如:产品合格证、许可证、安全认证证书、检验报告、产地证明、装箱单以及技术参数说明等资料)。 5.5乙方提供的货物必须原厂商密封包装,货物送到甲方指定地点必须经过甲方验收后才能启封。 5.6合同总价应为货物送达甲方指定地点、经甲方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及售后服务等所有可能发生的费用,包括货物制造、运输、采购保管、安装调试、国家法定送检的检验检测报告费用、税收、厂家同期相关的无偿(有价)的促销、售后服务等费用。 5.7售后服务要求(若有涉及货物及设备): (1)货物质保期等同于合同期,保质期内乙方必须保证对所有设备非人为破坏而损坏的免费保修保养。 (2)乙方应根据甲方指定的地点免费提供所有货物的送货、安装服务。 (3)验收不合格的货物,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无条件免费更换或退货,并赔偿由此造成用户的损失。 (4)乙方应随机免费提供相关技术资料及赠品,如维护手册、操作手册、硬件技术资料等,乙方应为买方的使用人员进行有关货物的维护、操作、保养等方面培训,直至能熟练独立操作。 (5)乙方视自身能力可提供更优、更合理的维修服务承诺。 (6)乙方负责为本合同所承担的飞行任务所含的作业机组人员和设备的安全责任。 5.8安装和调试 (1)乙方应按照采购人指定的地点进行安装调试; (2)安装调测时使用的工具、设备由乙方提供。双方应协商制定项目安装进度表,乙方负责按项目安装进度表进行施工; (3)设备调试由乙方负责,乙方调试前应提出完整的调试计划并经采购人确认,包括设备调试的内容、项目、指标、方法和进度;并提供相应的仪器和工具。乙方有责任对采购人的技术人员提出的问题做出解答。调试应进行详细记录,调试结束后,由乙方技术人员签字后交给采购人验收。 (4)乙方在用户安装现场进行最终验收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并计入合同总价内)。。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1)验收时乙方必须在场,甲方可自行组织验收小组或抽取专家,根据招标文件要求、乙方所供货物的规格和产品标准及我国相关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进行验收; (2)结构、外观、制造、装配材料及工艺要求应符合招标采购要求及投标文件承诺,甲方在验收时如发现不符合招标采购要求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换货或退货。 (3)在甲方安装现场进行最终检验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 支付期次 | 支付比例(%) | 支付期次说明 |
| 1 | 5.2 | 提供合格的应急服务终端20台后(符合采购要求),10个工作日内支付。 |
| 2 | 23.7 | 累计飞行3个月后,按实际飞行里程计算支付。 |
| 3 | 23.7 | 累计飞行6个月后,按实际飞行里程计算支付。 |
| 4 | 23.7 | 累计飞行9个月后,按实际飞行里程计算支付。 |
| 5 | 23.7 | 累计飞行12个月后,按实际飞行里程计算支付。 |
8、履约保证金
无。
9、合同有效期
本项目合同期为一年(自2019年3月5日至2020年3月4日),合同期满后若需继续顺延,应提前三个月,经双方协商同意后签订合同。。
10、违约责任
10.1未按期交付的违约责任 (1)如果乙方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按时交付的(不可抗力除外),在乙方书面同意支付延期交付违约金的条件下,甲两方有权选择同意延长完工期还是不予延长完工期;甲两方同意延长完工期的,延期交付的时间由双方另行确定;延期交付违约金的支付甲方有权从未付的合同货款中扣除。延期交付违约金比率为每迟交 1 天,按迟交付物金额的 0.01 %。但是,延期交付违约金的支付总额不得超过迟交付物部分合同金额的 0.1 %。 (2)如果乙方未能按双方另行确定的延期完工期按时足额交付的(不可抗力除外),每逾期1天,乙方应按迟交付物金额的 0.5 %向甲方支付逾期交付的违约金。逾期交付违约金的支付甲方有权从未付的合同货款中予以扣除。若乙方逾期交付达30天(含30天)以上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仍应按上述约定支付延期交付违约金。若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甲方所受的损失。 (3)甲方逾期付款的(有正当拒付理由的除外),每逾期一日应按照逾期金额的0.01 %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无。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向甲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13、不可抗力
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肆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无 。
| 甲方: | 连江县水利局 | 乙方: | 联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 |
| 住所: | 连江县文明东路37号 | 住所: | 福州市鼓楼区东街街道与仙塔街交叉东南角鸿鑫大厦 |
| 单位负责人: | 单位负责人: | 李惟 | |
|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 ||
| 联系方法: | 1385****072 | 联系方法: | 1865****259 |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鼓楼支行 | |
| 账号: | 账号: | 1402****09600260308 |
签订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