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东泗乡X515县道道路安全提升工程采购项目
漳州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龙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乙方:漳州市众鼎网络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681]CX[GK]2019008的龙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东泗乡X515县道道路安全提升工程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无。
2、合同标的
| 包号 | 品目号 | 品目编号 | 品目名称 | 商品名称 | 数量 | 计量 单位 |
产地 类型 |
单价 | 金额 | 品牌 | 型号技术 指标等 |
产品属性 | ||||
| 1 | 1-1 | B99 | 其他建筑工程 | 其他建筑工程 | 1 | 批 | 国内 | 1696175 | 1696175 | 海康威视, 三星, 源拓等 | 详见<<系统货物清单>> | 无 | ||||
| 合计: | 1696175.00 | |||||||||||||||
3、合同总金额
***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壹佰陆拾玖万陆仟壹佰柒拾伍元整(¥1696175.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收到业主或监理书面开工通知之日起30天内交货;
4.2交付地点: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市石码镇紫崴路99号;
4.3交付条件:详见招标文件。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5.1乙方所投货物为正规合格产品,所有电子设备均为全新原厂原包装(未经使用和非展览会展示样品设备,外观无刮、碰痕迹,并有下列明显标记:名称、品牌型号、制造商标识、产地、出厂日期、出产序列号等),不接受改装改配产品。货物的制造标准及技术规范等有关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要求。货物的电气、设备仪表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噪音方面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货物质量达到设计要求,安装调试各项指标符合技术参数要求且须通过质检计量部门的检验。 5.2乙方应按正规销售渠道供货,保证采购人能享受原厂或原厂认可的售后维修机构的售后服务。乙方所提供的服务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乙方提供的产品中如有配套使用的相关软件,必须是正版的、合法的。 5.3乙方须保障采购人在使用该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 计权等知识产权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招标采购单位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招标采购单位因此而遭致损失的,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5.4乙方中标后提供的产品不满足本条款要求的,采购人将拒绝验收,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将由乙方负责。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6.1.1合同标的若有国家标准按照国家标准验收,若无国家标准按行业标准验收。交付验收标准依次序对照适用标准为: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质量标准、环保标准或行业标准;②符合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及投标人响应承诺;③货物来源国官方标准。 6.1.2提供产品为全新产品,整机无污染,无侵权行为、表面无划损、无任何缺陷隐患,在中国境内可依常规安全合法使用。 6.1.3货物为未启封全新包装,具出厂合格证,序列号、包装箱号与出厂批号一致,并可追索查阅。所有随设备的附件必须齐全。 6.1.4乙方应将关键主机设备的用户手册、保修手册、有关单证资料及配备件、随机工具等交付给采购人,使用操作及安全须知等重要资料应附有中文说明。 6.1.5设备按国家相关标准、招标文件及合同中相关条款要求进行验收。产品质量达到设计要求,安装调试各项指标符合技术参数。除采购文件另有规定外,若出现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强制性规定但采购文件未列明的情形,则乙方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强制性规定执行。中标后应向采购人提供其产品符合国家强制规定的证明材料。否则采购人有权视为验收不合格。。 。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 支付期次 | 支付比例(%) | 支付期次说明 | 预期支付时间 (用于采购贷申贷,为空无法进行申贷) |
| 1 | 100 | 质保期3年,维修预留保证金15%,分3年支付,每年返还5% |
8、履约保证金
无。
9、合同有效期
直至项目完工结束。。
10、违约责任
10.1因乙方原因造成采购合同无法按时签订的,视为乙方违约,对招标人造成的损失的,乙方还需另行支付相应的赔偿。 10.2在签定采购合同之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视为乙方违约,招标人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补偿(如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并可进一步提出追索和索赔: 10.2.1签定合同后,乙方未按合同规定提供服务的; 10.2.2乙方逾期提交材料的,每逾期一天,按合同价格的万分之五偿付违约金; 10.2.3乙方未能按合同规定履行其义务的; 10.2.4在签定采购合同之后,乙方要求解除合同的; 10.3.本合同所有服务,都必须由乙方自己或在投标文件中明确的单位承担,不得以任何名义和理由进行分包或转包。如有发现,视为乙方违约,招标人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对招标人造成损失的,需另行支付相应的赔偿。 10.4乙方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时,招标人有权扣减尾款。 10.5因乙方原因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除依约承担赔偿责任外,还将按有关质量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同时,招标人有权保留更换中 标人的权利,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 10.6若发生死亡安全事故,除按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及招标人有关安全管理办法执行外,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特大安全事故,除按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及招标人有关安全管理办法执行外,招标人有权终止合同,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10.7在明确违约责任后,乙方应在接到书面通知书起七天内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等。 10.8本招标文件未明确的其它约定事项或条款,待招标人与乙方签订合同时,由双方协商订立。 。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依法追究乙方相应的违约责任,如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的,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向甲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13、不可抗力
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14.1乙方须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合格的产品,所有软硬件(整机)产品提供36个月原厂免费保修和软件升级服务,如有特征库之类需要升级,也需免费升级。免费保修期自验收合格签名之日起计算。保修期内,须按合同条款提供免费服务,非因操作不当造成要更换的零配件由乙方负责包修、包换。
14.2保修期内免费上门,免费维修(包含所有配件的更换),在保修期内要求定期回访半年一次、维护,有问题做到及时处理。乙方维护响应时间为2小时,检修排查出现一般故障情况需反馈故障问题,8至24小时内到达现场并解决故障。如需更换备件等问题协商后需甲方认可,及时响应合理解决办法。因乙方原因每出现一次达不到要求的扣除质保金的5%。如出现光电等故障需配合相关单位解决。在特殊情况下48小时内无法修复的,由乙方与使用单位协商,并经使用单位同意后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完成设备的修复或更换。保修期内如同一故障发生三次,或在两个月内无法修复,供货方无条件换货,如保修期内因故障停机,按停机时间的双倍顺延保修期。
14.3在免费保修期以后,乙方仍应负责提供终身维修服务,出现质量问题时,乙方必须在4小时内电话响应,48小时内到达,并保证以不高于在设备出产地的一般价格及时提供所需配件,但只能收取配件费,不收人工服务费。
14.4要求乙方在仪器寿命期内以不高于投标价格的价格保证备品备件并长期提供技术咨询服务,软件终身免费升级。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伍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无 。
| 甲方: | 龙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 乙方: | 漳州市众鼎网络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
| 住所: | 龙海市石码紫崴路99号 | 住所: |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漳华路群裕小区57幢109号 |
| 单位负责人: | 单位负责人: | 林锦泽 | |
|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 ||
| 联系方法: | 6****** | 联系方法: | 1380****241 |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东城支行 | |
| 账号: | 账号: | 350501668****0001484-0003 |
签订地点:龙海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