翔安区莲溪流域水质提升项目
福建省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厦门市翔安区内厝镇人民政府
乙方:福建远能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213]AC[TP]2019003-2的翔安区莲溪流域水质提升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
2、合同标的
| 包号 | 品目号 | 品目编号 | 品目名称 | 商品名称 | 数量 | 计量 单位 |
产地 类型 |
单价 | 金额 | 品牌 | 型号技术 指标等 |
|||||
| 1 | 1-1 | C160202 | 城镇水域治理服务 | 城镇水域治理服务 | 1 | 项 | 国内 | 3978800 | 3978800 | / | / | |||||
| 合计: | 3978800.00 | |||||||||||||||
3、合同总金额
***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叁佰玖拾柒万捌仟捌佰元整(¥39788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14个月(治理期)2个月,运营期12个月),成交通知书签发之日起第5个日历日开始计算服务期,服务期开始计算后成交供应商必须立即安排主要产品和人员进场开始治理工作。;
4.2交付地点: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采购人指定地点;
4.3交付条件:水质主要指标稳定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地表V类水,并争取达到IV类、III类水质。。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按谈判文件执行。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按谈判文件执行。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 支付期次 | 支付比例(%) | 支付期次说明 |
| 1 | 13.58 | 第一次拨款时间为治理期(2个月)结束后且地表水达V类水质,成交供应商可向采购人申请拨付金额=合同总价*95%/14个月*2个月 |
| 2 | 40.71 | 运营期12个月每半年拨一次款,每半年经环保部门、省市相关检测部门或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全部抽检合格后可申请拨款金额为合同总价*95%/14个月*6个月,若每一单次考核不合格,每半年拨款申请时不予支付该月相关费用(该月金额=合同总价*95% /14个月) |
| 3 | 40.71 | 运营期12个月每半年拨一次款,每半年经环保部门、省市相关检测部门或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全部抽检合格后可申请拨款金额为合同总价*95%/14个月*6个月,若每一单次考核不合格,每半年拨款申请时不予支付该月相关费用(该月金额=合同总价*95% /14个月) |
| 4 | 5 | 移交采购人后水质未出现大变化,且设备正常运行1年后支付剩余合同总价的5% |
8、履约保证金
有,具体如下:履约保证金为合同总价的10%(人民币),以银行保函的形式提交采购人。
9、合同有效期
本合同项目的服务至项目运营期满且验收后采购人款付清为止。
10、违约责任
按竞争性谈判文件执行。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按谈判文件执行。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提交厦门仲裁委员会仲裁。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13、不可抗力
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请务必保证水质提升措施的环境生态安全性。本项目采取的任何措施,除保证水体水质的提升效果外,还需保证相关的环境生态安全性。服务期间水体水质应同时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农田灌溉用水水质》GB20922-2007的相关指标;项目引进的植物、菌种等应不对原有生态系统造成负面影响。若因本项目提升措施采用不当而引起的环境生态安全事故,后果由乙方承担。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六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
| 甲方: | 厦门市翔安区内厝镇人民政府 | 乙方: | 福建远能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
| 住所: |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内厝镇上塘社区231号 | 住所: | 三明市宁化县翠江镇中环北路2号综合楼2楼 |
| 单位负责人: | 单位负责人: | 赖锡忠 | |
|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 ||
| 联系方法: | 0592-7886260 | 联系方法: | 1885****939 |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自贸试验区平潭片区分行 | |
| 账号: | 账号: | 35050161720****88999 |
签订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