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进村入户县级运营中心建设设备采购项目

2019-06-26 10: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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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福建省建宁县农业局

乙方建宁县中信科技技术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430]HJZB[XJ]2019012信息进村入户县级运营中心建设设备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

2、合同标的

包号 品目号 品目编号 品目名称 商品名称 数量 计量
单位
产地
类型
单价 金额 品牌 型号技术
指标等
1 1-1 A033499 其他专用仪器仪表 建宁县农业局信息进村入户县级运营中心建设设备采购 1 国内 262900 262900 联想、海尔、联想等 M4900D、KFRD-125QW/21DAH13、ThinkeverTS250等
合计: 262900.00

3、合同总金额

***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贰拾陆万贰仟玖佰元整(¥2629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并生效后20日内安装调试完毕且验收合格交付使用。

4.2交付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4.3交付条件:项目中的所有产品安装调试完毕验收合格并交付采购人投入使用。若因中标人原因造成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时间交付使用的,应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支付相应违约金。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按招标文件要求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货物验收分中标人出厂检验、安装调试检验及最终验收三个阶段,具体按招标文件要求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付中标金额的30%,最终验收合格后十日内采购方支付合同款总额的60%(本次付款前中标方应开具合同全额发票),余款为合同款总额的10%作为质量保证金,待质质保期限为壹年,质保期满设备无质量问题且正常运行,中标方在质保期内按招标文件与合同要求履约后的10个工作日内付清余款。

8、履约保证金

有,具体如下:中标人应在签订合同前三日内,向采购人指定帐户提交中标金额的10%作为合同履约保证金,项目经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

9、合同有效期

按标书要求

10、违约责任

除不可抗力及场地未达到安装条件或因甲方因素造成延误外,中标人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时将设备交付采购人使用的,延期7天内(含7天)的,按合同总额的3%支付给采购人逾期违约金;延期8-15天(含15天),按合同总额的5%支付给采购人逾期违约金;延期16-30天(含30天),按合同总额的10%支付给采购人逾期违约金,延期超过30天,采购人有权单方中止采购合同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按标书或法律要求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按相关法律程序

13、不可抗力

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甲方:福建省建宁县农业局乙方:建宁县中信科技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建宁县濉溪镇金钩山10号住所:福建省三明市建宁县濉溪镇中山北路5号
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徐霞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徐霞
联系方法:0598-3960804 联系方法:1595****340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建宁刺桐红村镇银行有限公司
账号:账号:9031610010010000057145


签订地点:建宁县


签订日期:2019年0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