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安市行政服务中心中央空调系统设备及安装服务采购
泉州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南安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
乙方:福建省友谊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583]YFCG[GK]2019021的南安市行政服务中心中央空调系统设备及安装服务采购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投标分项报价表。
2、合同标的
| 包号 | 品目号 | 品目编号 | 品目名称 | 商品名称 | 数量 | 计量 单位 |
产地 类型 |
单价 | 金额 | 品牌 | 型号技术 指标等 |
产品属性 | ||||
| 1 | 1-1 | A02052305 | 空调机组 | 空调机组 | 2 | 组 | 国内 | 4348500 | 8697000 | 约克、海信 | 详见标的说明一览表 | 无 | ||||
| 合计: | *** | |||||||||||||||
3、合同总金额
***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捌佰陆拾玖万柒仟元整(¥***)。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 90) 天内交货;
4.2交付地点: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美林街道江北大道新行政服务中心大楼;
4.3交付条件:按招标文件的约定执行。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详见招标文件要求及投标文件响应内容。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a.出厂检验:乙方在货物出厂前,按产品技术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和试验方法进行全面检验, 乙方随同货物提供出厂检验报告、产品质量合格证。 b.货到初步验收:机组等主要设备到达交货地点后,由甲方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基本外观质量和数量的验收(初验后设备仍由乙方保管)。该验收达到合同规定的要求。 c.最终验收: 设备安装完毕经过试运行没有问题后,双方按规定的标准要求进行最终验收及办理相关结算手续。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 支付期次 | 支付比例(%) | 支付期次说明 |
| 1 | 40 | 室内设备(变频室内机、风机盘管、吊柜及配套线管等设备)到达现场初步验收后,支付至合同金额的40% |
| 2 | 40 | 隐蔽工程完成且室外主机(变频主机、风冷涡旋主机及配套线管)到达现场初步验收后,支付至合同金额的80% |
| 3 | 20 | 全部设备安装完成并经最终验收合格,结算完成支付至结算金额的100% |
8、履约保证金
有,具体如下:有,具体如下: 1、乙方在与甲方签订合同时,向甲方交纳中标总金额的5%作为履约保证金。 2、该履约保证金在货物全部安装完毕经最终验收合格后转为质量保修金,并在验收合格后二年期满且无质量及售后服务问题时无息全额退还。 3、该履约保证金提交方式为:电汇或银行转账或银行保函(期限为30个月)或商业保函(期限为30个月)。
9、合同有效期
自签订之日起生效;通过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采用电子形式签订合同的,签订之日以系统记载的双方使用各自CA证书在合同上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章的日期中的最晚时间为准。
10、违约责任
1、未按期交货的违约责任 如果供方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按时足额交货和(不可抗力除外),在供方书面同意支付延期交货违约金的条件下,需方有权选择同意延长交货期还是不予延长交货期,需方同意延长交货期的,延期交货的时间由双方另行确定。延期交货违约金的支付需方有权从未付的合同货款中扣除。延期交货违约金比率为每迟交1 天,按迟交货物金额的0.5%。但是,延期交货违约金的支付总额不得超过迟交货物部分合同金额的30 %。 2、如果供方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或双方另行确定的延期交货期按时足额交货的(不可抗力除外),每逾期1天,供方应按迟交货物金额的0.5%向需方支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逾期交货违约金的支付需方有权从未付的合同货款中予以扣除。若供方逾期交货达30天(含30天)以上的,需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供方仍应按上述约定支付延期交货违约金。若因此给需方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需方所受的损失。 3、若供方不能交货的(逾期15个工作日视为不能交货,因不可抗拒的因素除外)或交货不合格从而影响需方正常使用的,供方应向需方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的3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需方有权要求供方赔偿损失。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无。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无。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无。
13、不可抗力
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1、乙方具备相应的维护保养服务能力,包括拥有本次所出售货物的备件、专用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对设备进行终生维护和修理。乙方有属本公司的可随时上门作维修及检测的工程师,维修人员接到报修通知后,响应时间不超过4小时;设备出现故障时乙方能在24小时内上门维修。
2、乙方保证按投标的承诺向采购单位提供设备。在保证设备正常安装、使用和维护的情况下,自安装调试完成并经验收合格之日起整机及空调系统为2年的保修期(厂家或国家有更长质量保证期限规定的从其规定),其他质量要求符合国家或行业规定。在保修期内设备运行发生故障,乙方免费提供咨询、更换损坏的零件和维修服务。维修人员在24个小时内不能排除故障时,为不影响采购单位的正常工作,乙方负责使用替代设备或配件。所需费用均包含在本次投标报价中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陆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合同总价为***元(其中设备价为5300000元,安装价为3397000元)。。
| 甲方: | 南安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 | 乙方: | 福建省友谊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
| 住所: | 南安市交通大厦1-3楼 | 住所: |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田安路明鑫花苑B栋208 |
| 单位负责人: | 单位负责人: | 蔡志煌 | |
|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 ||
| 联系方法: | 1586****393 | 联系方法: | 1395****593 |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泉州银行刺桐支行 | |
| 账号: | 账号: | 0000001901520012 |
签订地点:南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