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靖县自然资源局南靖县2019年度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项目服务类采购项目

2019-06-24 05:4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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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福建省
  • 行政机关
  • 中标***万元

 

漳州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南靖县自然资源局

乙方浙江华东测绘地理信息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627]XYX[GK]2019008南靖县自然资源局南靖县2019年度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项目服务类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

2、合同标的

包号 品目号 品目编号 品目名称 商品名称 数量 计量
单位
产地
类型
单价 金额 品牌 型号技术
指标等
产品属性
1 1-1 C010302 测绘科学技术研究服务 测绘科学技术研究服务 1 国内 2720000 2720000 浙江华东测绘地理信息有限公司 浙江华东测绘地理信息有限公司合格
合计: 2720000.00

3、合同总金额

***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贰佰柒拾贰万元整(¥27200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于2020年4月30日前完成该测区的全部农村地籍调查和房屋调查任务,并于2020年4月30日前提交本章第(四)条“应提交的成果资料”所规定的所有10项测绘成果。

4.2交付地点:福建省漳州市南靖县山城镇江滨路80号

4.3交付条件:提交的成果经业主委托的有关法定检验机构或专家进行验收达到合格及以上标准。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农村地籍调查(含地形图及地籍图测绘编绘、权属调查、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及数据库建设)农村地籍调查单价为:143886.5元/平方公里。房产调查测绘(房屋建筑面积)单价为:0.90元/平方米。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6.1.1第一阶段是对农村地籍调查和房屋调查成果的验收,乙方完成图根控制测量、地籍测量、房屋测量,然后向甲方提出书面验收申请,甲方应在乙方提交书面验收申请报告后的10个工作日内组织或委托有关法定检验机构或专家验收。 6.1.2第二阶段是对地籍图编绘成果及农村地籍和房屋数据库建设成果进行验收,地籍图编绘成果及数据库成果完成后,由乙方向甲方提出验收申请,甲方应在乙方提交书面验收申请报告后的10个工作日内组织或委托有关法定检验机构或专家进行验收。若项目最终验收合格,则实际完工时间以乙方提交第二个阶段书面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完工日期(即乙方提交第二个阶段书面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至最终验收合格签字的累计时间不计入乙方实际完工的时间)。 6.1.3项目验收不合格的,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由此所造成的返工,整改所涉及的费用及延误工期所遭受的损失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6.1.4乙方必须在验收现场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6.1.5项目最终验收时支付给质检机构的质量检验鉴定费由乙方支付。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支付期次 支付比例(%) 支付期次说明
1 20 合同签订生效后的10日内中标人须进村开展实质性调查业务,20日内采购人向中标人预付合同总额的20%
2 40 完成地籍调查和房屋调查工作经检查合格后的10日内再支付合同总额的40%
3 30 验收合格按要求向采购人提交本招标文件及有关补充文件规定的全部成果并结算完成后的10日内再支付合同总额的30%
4 10 农村地籍及房屋数据库移交入库运行一年后无质量问题付清全部余款

8、履约保证金

有,具体如下:履约保证金百分比:10%。说明:合同价款的10% 提交时间:签订合同前。提交形式:电汇或银行转账或现金支票或保函。有效期至提交合格成果止。如乙方不能按时完成工作或出现重大质量偏差,甲方可以解除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返还。履约担保的退还:履约保证金于乙方提交最终合格的成果后10日内,乙方若无违约甲方予以一次性退还(不计利息)。若采用保函时,乙方完成合同约定的调查任务并通过验收,凭验收合格证明报请终止履约担保。

9、合同有效期

合同由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即生效。全部成果交接完毕和测绘工程费结算完成后,本合同终止。

10、违约责任

10.1甲方违约责任: (1)乙方进场后,甲方未给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而造成停窝工时,甲方应支付给乙方停窝工费,停窝工费按合同约定的平均工日产值(300元/人/日)计算,同时工期顺延。 (2)甲方未按要求支付乙方项目费,应按顺延数和当时银行(中国银行)贷款利息,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影响工程进度的,甲方应承担顺延工期的责任,并根据本条第1项的约定向乙方支付停窝工费。 10.2乙方违约责任 (1)合同签订后,如果乙方擅自中途停止或解除合同,乙方应向甲方双倍返还定金。双方没有约定定金的,乙方向甲方赔偿已付项目价款的100%,并归还甲方预付的全部项目款,乙方交纳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2)在甲方提供了必要的工作条件,并且保证了项目款按时到位,乙方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日期提交测绘成果时,应向甲方赔偿拖期损失费,每天的拖期损失费按合同约定的预算项目总价款的0.5%计算。因天气、交通、政府行为、甲方提供的资料不准确等客观原因造成的项目拖期,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3)乙方提供的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乙方应负责无偿予以重测或采取补救措施,以达到质量要求,因测绘成果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而又非甲方提供的图纸资料原因所致)造成后果时,乙方应对因此造成的直接损失负赔偿责任,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由于甲方提供的图纸资料原因产生的责任由甲方自己负责)。返工周期为30天,到2020年4月30日完成,并向甲方提供测绘成果。 乙方重测或采取补救措施后,仍未达到质量要求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乙方应归还甲方支付的全部项目款,并按合同总额的30%赔偿甲方损失。 (4)对于甲方提供的图纸和技术资料以及属于甲方的测绘成果,乙方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给任何第三方,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及时纠正,并按本合同项目款总额的20%赔偿损失。 (5)乙方擅自转包本合同标的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要求乙方返还甲方已支付的款项,并要求乙方支付合同总额的30%(人民币捌拾壹万陆仟元整,¥816000元整)的违约金。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乙方测绘成果的所有权、使用权和著作权归属甲方。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当事人双方未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南靖县人民法院起诉。

13、不可抗力

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14.1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行政村工作量估算表 序号 乡镇 行政村 地籍调查面积(平方公里) 房屋调查面积(平方米) 合同包最高控制价(万元) 1 山城镇 象溪村委会 0.1751 ****0 10.94375 2 元湖村委会 0.2718 135900 16.9875 3 岩前村委会 0.2021 101050 12.63125 4 鸿钵村委会 0.1452 72600 9.075 5 东田村委会 0.1226 61300 7.6625 6 土尾村委会 0.1248 62400 7.8 7 山边村委会 0.2129 106450 13.30625 8 小山城村 0.134 67000 8.375 9 龙山镇 竹溪村委会 0.1494 74700 9.3375 10 金溪村委会 0.0813 40650 5.08125 11 金杉村委会 0.0467 23350 2.91875 12 宝斗村委会 0.***1 155550 19.44375 13 南蔗村委会 0.352 176000 22 14 南坪村委会 0.4397 219850 27.48125 15 丰来村委会 0.***9 160950 20.11875 16 平重村委会 0.0395 19750 2.46875 17 金山镇 下麻村委会 0.0327 16350 2.04375 18 新村村委会 0.3428 171400 21.425 19 北星村委会 0.0892 44600 5.575 20 内安村委会 0.0356 17800 2.225 21 上麻村委会 0.0954 47700 5.9625 22 和溪镇 月星村委会 0.1596 79800 9.975 23 月明村委会 0.1799 89950 11.24375 24 南桥村委会 0.083 41500 5.1875 25 英勇村委会 0.1009 50450 6.30625 26 吉春村委会 0.0873 43650 5.45625 27 书洋镇 石桥村委会 0.0811 40550 5.06875 28 文峰村委会 0.0789 39450 4.93125 29 南欧村委会 0.0818 40900 5.1125 30 塔下村委会 0.0017 850 0.10625 小计 4.58 2290000 286.2500 14.2作业规范及依据、技术标准 14.2.1《城市测量规范》; 14.2.2《卫星定位城市测量技术规范》;《全球定位系统(GPS)测量规范》 14.2.***:500、1:1000、1:2000地形图图式》; 14.2.4《1:500、1:1000、1:2000地形图要素分类与代码》、《1:500 1:1000 1:2000地形图航空摄影测量数字化测图规范》GB/T15967; 14.2.5《数字测绘产品检查验收规定和质量评定》; 14.2.6《地籍调查规程》、《房产测量规范》、《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 14.2.7《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建设部建住房[2002]74号发布)、《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技术规范》建设部公告第633号; 14.2.8《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 14.2.9经批准的该项目技术设计书; 14.2.10《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 14.2.11《测绘产品检查验收规定》、《测绘产品质量评定标准》; 14.2.12《基础地理信息要素分类与代码》; 14.2.13《宗地代码编制规则(试行)》; 14.2.14《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14.2.15《土地利用数据库标准》。 14.2.16《福建省国土资源厅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测绘地理信息局 关于农村地籍和房产调查工作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 14.2.17《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试行)》(国土资发[2015]41号) 14.2.18《福建省农村地籍房屋调查成果检查验收办法(试行)》 14.2.19《南靖县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项目技术设计书》 14.2.20其他技术要求。 14.3作业要求 14.***基本要求 14.***.1农村地籍调查和房屋调查要以国家及省有关最新技术规程及要求作为技术依据,精度必须满足地籍图编绘的规定要求。 (1)宗地测量和地籍调查:按《地籍调查规程》(TD/T 1001-2012)、《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进行施测,并按土地登记发证要求开展地籍调查。界址点精度要求按《地籍调查规程》(TD/T 1001-2012)一级地物点精度要求:中误差±5厘米。 (2)房产测量和房产调查:按《房产测量规范  第1 单元:房产测量规定》(GB/T 17986.1—2000)、《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进行施测,并按房产发证要求开展房产调查。 (3)开展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采用全省统一格式的《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表》,严格依据国家有关调查规程和标准,充分利用已有调查和登记成果,通过外业调查、复核审查、内业建库,完成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及农房等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的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房产测绘工作。房屋调查形成的工作成果应包括:将房屋权属信息和测量结果记载于调查表中;在宗地草图中标识房屋,并标注房屋边长、楼层、结构及争议情况等信息;将房屋要素纳入地籍图的测绘中;成果资料整理归档及数据库建设要将房屋调查信息包含在内。 (4)测绘系统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1985国家高程基准,以国家C、D级GPS点为起算点,建立地籍控制网。 (5)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要以验收合格的1:500数字地形图作为工作底图,依据南靖县已颁发的土地使用权证及有关权属资料编绘(已变更的以最后变更登记发证权属资料为依据),满足《城镇地籍调查规程》、《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的要求。如果发现提供的权属资料与实地不符或未确定权属界线,应主动与南靖县自然资源局联系,由南靖县自然资源局派人实地进行权属调查核实后再进行解析法宗地测量。 (6)乙方必须先完成农村地籍调查和房屋调查,待验收合格后才能转入利用地籍测绘软件进行地籍图编绘,并进行农村地籍及房屋数据库建库。 (7)地籍测绘与编绘必须严格执行《城镇地籍调查规程》、《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规定和精度要求。 14.***.2根据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01号)要求,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应覆盖农村范围内每一宗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及其地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农村范围内的国 有土地及地上房屋和附属设施应一并开展调查,做到不重不漏。 14.***.3全面收集整理已有的土地和房屋登记发证资料,土地和房屋均已登记发证的,不需开展权属调查,经核实现状发生变化的,对变化部分进行备注,待后处理。土地已登记发证房屋未登记发证或房屋已登记发证土地未登记发证的,按照《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试行以的要求,对未登记的房屋或土地开展补充调查,可按权利人的意愿颁发房地一体的《不动产权证书》,宅基地超占的按照《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 17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房屋超建部分予以备注。 14.***.4在调查摸底基础上,经乡(镇)自然资源所和乡(镇)建设管理部门核实,对符合条件未登记发证的土地和房屋,按照《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试行)》的要求开展调查,依申请颁发房地一体的《不动产权证书》。宅基地超占的按国土资发〔2011〕17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房屋超建部分予以备注。 对不符合登记发证条件的土地和房屋,只开展土地房屋现状测量,采集基本信息。 14.***.5建立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登记“一张图”。以大比例尺正射影像图作为本底图,将已登记发证的土地和房屋直接上图落宗落幢,同时,将其他已完成调查或现状测量的土地和房屋上图入库,形成农村地籍房屋调查与登记“一张图”成果。 14.3.2工作方法 14.3.2.1土地房屋现状测量和基本信息采集 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农村地籍调查、划定永久基本农田航测正射影像图的基础上,通过测绘形成包含全部房屋和明显界标物《围墙、篱笆、铁丝网、水沟等》的土地房屋现状线划图。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应测量外围界线,并准确表示阳台、室外楼梯、分层等与房产面积计算相关的要素。 在现状测量的基础上,拍摄全景照片(反映实际现状和相邻关系)并采集土地和房屋的基本情况,填写全省统一的《土地房屋基本情况表》。 14.3.2.2对已登记的宗地和房屋上图落宗 对土地和房屋均已登记发证的,应核实登记信息与现状是否一致,将已登记的宗地和房屋上图落宗。 (1)经核实宗地界址未发生变化的,根据原地籍调查成果和权属界线,通过内业展绘或界址点测量等方式,将已登记宗地上图落位。并根据房屋登记资料,将已登记房屋图形数据落宗。 原宗地采用解析法测量的,直接导入界址点坐标数据生成宗地权属界线,坐标系统不统一的,应先进行坐标转换。原宗地采用图解法和边长勘丈法测量的,应根据原地籍调查成果,实地确定界址点位置,采用解析法测量界址点坐标。 (2)未经批准进行改扩建造成宗地界址发生变化的,上图时根据相对位置关系展绘原登记界线,并对变化情况进行备注,待后处理。如发现原调查或登记界址有误的,应根据实际界址情况进行更正。 14.3.2.3对土地已登记发证、房屋未登记发证,或土地未登记发证、房屋已登记发证的,开展补充调查按照《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试行)》的有关要求,对土地已登记发证房屋未登记发证,或土地未登记发证房屋已登记发证的,开展补充调查。实地丈量界址边长和关系距离,采用解析法测量界址点,按要求填写不动产权籍调查表,编制不动产单元图。 14.3.2.4对土地和房屋均未登记发证,符合登记发证条件的开展权籍调查按照《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试行)》的有关要求,对土地和房屋均未登记发证,符合登记发证条件的开展权籍调查。实地测量宗地界址边长和关系距离,采用解析法测量界址点,房产以幢为单元的丈量房屋外部边长,房产以层、套、间为单元的丈量相关内外边长,并采用几何方法计算房屋面积,形成不动产权籍调查表、不动产单元图等调查成果,作为土地和房屋登记发证的基础资料。 14.3.3数据库建设 根据《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建立房地一体的农村地籍房屋调查数据库,实现调查与登记“一张图”的管理应用和同步更新。建立大比例尺正射影像图本底数据库,用于叠加农村地籍房屋调查和登记数据。及时将检查合格的地籍和房屋调查成果入库,形成不动产登记基础资料。不动产登记完成后,正式更新权籍调查数据库中的相关信息。 入库内容应包括: (1)地籍图数据。包括全部土地和房屋自然幢现状测量数据、已登记宗地和新调查宗地的权属界线,以及宗地权属界线范围内的房屋自然幢数据。 (2)宗地属性信息。已上图的宗地应编制宗地统一代码,录入宗地图和权籍调查表等属性信息。原已登记宗地未经批准进行改扩建造成宗地界线发生改变的,应对改变情况进行备注,待后处理。 (3)房屋属性信息。房屋应在地籍图上进行落宗落幢,以宗地内的自然幢为基础,通过逻辑幢或楼盘表挂接房屋单元属性信息,包括房产分户图、房屋调查表等。落宗、落幢过程中发现原房屋登记结果有误的,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更正。对未经批准进行改扩建造成房屋界址或面积发生改变的,对改变部分进行备注,待后处理。 (4)档案扫描信息。对已完成登记的土地房屋不动产登记纸质档案进行扫描、挂接、入库。 14.4应提交的成果资料 14.4.1农村地籍调查技术设计书、技术报告、质量检查验收报告、工作报告、房产测量报告; 14.4.2地籍平面控制测量的控制网、观测记录手簿、平差计算资料、控制点成果表、埋石控制点点之记和仪器检验资料; 14.4.3地籍图、宗地图、房产分户图; 14.4.4宗地界址点成果表; 14.4.5宗地面积量算表与宗地权属发证面积对照表; 14.4.6以地籍子区为单位宗地面积汇总表; 14.4.7地籍调查表、房屋调查表、解析界址点成果表、面积计算表、新旧宗地编码对照表、未登记宗地汇总表(包括历史遗留宗地、已批未登记宗地、未批宗地等) 14.4.8土地利用现状数据汇总表 14.4.9农村地籍及房屋数据库建设(含土地登记及房屋登记档案资料的扫描与录入) 14.4.10其它应交的资料。 注:乙方测绘成果的所有权、使用权和著作权归属于甲方。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捌份,甲乙双方各执肆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甲方:南靖县自然资源局乙方:浙江华东测绘地理信息有限公司
住所:江滨路80号住所:杭州市潮王路22号
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燕樟林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石中凯
                联系方法:1825****386
                联系方法:1***9151546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杭州潮王路支行
账号:账号:120200***9900009537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2019年0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