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公路局2019年部交通情况调查站采购项目

2019-06-25 04: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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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宁德市公路局

乙方福州高博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900]FJSHYZB[XJ]2019002-1宁德市公路局2019年部交通情况调查站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

2、合同标的

包号 品目号 品目编号 品目名称 商品名称 数量 计量
单位
产地
类型
单价 金额 品牌 型号技术
指标等
产品属性
1 1-1 A021111 通讯、导航测试仪器 通讯、导航测试仪器 6 国内 115000 690000 辽宁金洋 JYX-I-Y
合计: 690000.00

3、合同总金额

***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陆拾玖万元整(¥6900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 45) 天内交货

4.2交付地点: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采购人指定地点?

4.3交付条件:验收合格后,交付采购人使用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宁德市公路局交通情况调查自动化观测站建设运维服务工程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6.1.1验收方式:甲方根据所签合同进行整体验收。验收结果经双方确认后,双方代表必须按规定的验收交接单上的项目对照本合同填好验收结果并签字盖章。 6.1.2验收参考依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机电工程)》(JTG F80/2)、厂家货物技术标准说明及交通运输部《公路交通情况调查固定式交通流量调查设备安装验收与期间核查检测规程》等国家有关的质量标准规定、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均为验收依据。 6.1.3验收参照:甲方有权委托我国相关具有检验资质的部门、单位、机构针对中标货物的精度(软硬件)、性能进行检验。其检验结果将作为验收标准的组成部分之一。 6.1.4验收时乙方必须派代表参加。 6.1.5验收过程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6.1.6乙方应将所提供站点货物的供货清单、货物质量合格证书、原厂保修卡、随机备件、专用工具等交付给甲方,乙方不能完整交付货物及本款规定的单证及工具的,视其未按合同约定交货或提供服务,乙方负责补齐,因此导致逾期交付的,由乙方承担相关的违约责任。 6.1.7如设备不能通过最终验收,甲方有权要求退货终止服务,并要求乙方退回所有货款。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支付期次 支付比例(%) 支付期次说明
1 20 合同签订后,设备安装完毕,实现数据传输,在验收核查合格交付使用后采购人支付20%的合同款。
2 20 待项目质保期满一年后,正常履约情况下,设备期间核查结果合格后,采购人支付20%的合同款。
3 20 待项目质保期满二年,正常履约情况下,设备核查合格,采购人支付20%的合同款。
4 20 待项目质保期满三年,正常履约情况下,设备核查合格,采购人支付20%的合同款。
5 15 待项目质保期满四年,正常履约情况下,设备核查合格,采购人支付15%的合同款。
6 5 待项目五年质保期满后支付合同尾款。

8、履约保证金

9、合同有效期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本项目结束

10、违约责任

10.1如果乙方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按时足额交货或提供服务(不可抗力除外),在乙方书面期交货或提供服务违约金的条件下,甲方有权选择同意延长完工时间还是不予延长完工时间,甲方同意延长完工时间的,延期交货或提供服务的时间由双方另行确定。延期交货或提供服务违约金的支付甲方有权从未付的合同货款中扣除。延期交货或提供服务违约金比率为每迟交1天,按合同总价的 0.1 %。但是,延期交货或提供服务违约金的支付总额不得超过合同总价的 5 %。 10.2若乙方不能交货或提供服务的(逾期15个工作日视为不能交货或提供服务,因不可抗拒的因素除外)或交货或提供服务不合格从而影响甲方正常使用的,乙方应向甲方偿付合同总价的 5%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10.3如果乙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提供服务的,每逾期 1天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 5000 元违约金,若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还应赔偿甲方所受的损失。 10.4甲方逾期付款的(有正当拒付理由的除外)应按照逾期金额的每日0.1%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但是违约支付金额不得超过相应支付金额的 5 %。 10.5乙方未按本合同规定和未提供承诺的服务的,应按合同总价款 5 %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10.6乙方在承担上述一项或多项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甲方解除合同除外)。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乙方须保障甲方在使用该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的指控。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与甲方无关,乙方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全部责任与一切费用。如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的,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不可抗力

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14.1乙方交付的运维服务应当完全符合本合同的或者招标文件所规定的货物(或服务)、数量和规格要求,并提供厂家出具的货物质量合格证书。乙方提供的货物不符合招投标文件和合同规定的,甲方有权拒收货物,由此引起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14.2因春运期间无法施工,要求所有站点的建设与安装调试工作于2018年 4月15日前完成。 14.3质量要求和技术标准 按照招标文件执行。 14.4售后服务及培训要求 按照招标文件执行。 14.5质量保证 14.5.1设备工作方式为线圈+压电组合。 14.5.2乙方应保证货物是全新,未使用过的原装合格正品,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货物验收后,乙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所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14.5.3各合同包货物质保期要求均为货物经最终验收合格之日起 3 年,在质量保证期内设备运行发生故障时,乙方在接到甲方故障通知后48小时内应委派专业技术人员到现场免费提供咨询、维修和更换零部件等服务,在24小时内修复并及时填写维修报告(包括故障原因、处理情况及甲方意见等)报甲方备案。特殊情况在24小时内无法恢复的,质保期内乙方应予以更换新设备或提供代用设备;在维修及维护期内应予提供代用设备或使设备可正常运转的措施。其中发生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质量保证期内乙方有责任对设备进行不定期的巡查检修。乙方视自身能力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更优、更合理的维修服务承诺。 14.5.4保修期内,乙方负责对其提供的货物进行维修和系统维护,不再收取任何费用。 14.5.5要求乙方一季度至少巡检一次。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甲方:宁德市公路局乙方:福州高博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宁德市公路局住所:福州市鼓楼区融侨路达芙妮名苑
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黄丽峰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杨旭
联系方法:1395****759 联系方法:1588****532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福建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账号:账号:9010 2100 2001 00000 51338


签订地点:宁德市


签订日期:2019年0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