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泽县环境保护局光泽县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自动监测站货物类采购项目
南平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光泽县环境保护局
乙方:福州净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723]HXCG[GK]2019003的光泽县环境保护局光泽县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自动监测站货物类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无。
2、合同标的
| 包号 | 品目号 | 品目编号 | 品目名称 | 商品名称 | 数量 | 计量 单位 |
产地 类型 |
单价 | 金额 | 品牌 | 型号技术 指标等 |
产品属性 | ||||
| 1 | 1-1 | A032405 | 环保监测设备 | 饮用水源地水质自动监测站 | 1 | 套 | 国内 | 785000 | 785000 | 聚光科技 | MiniStation-2100 | 节能,环保 | ||||
| 合计: | 785000.00 | |||||||||||||||
3、合同总金额
***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柒拾捌万伍仟元整(¥7850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60) 天内交货;
4.2交付地点:福建省南平市光泽县杭川镇杭中路16号;
4.3交付条件:安装完毕经验收合格后。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详见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1.验收标准 1.1 制造商的产品验收标准(投标人投标时提供); 1.2 国家、行业有关规范及规定; 1.3 招标文件中列明的各项标准和规范及合同内容。 1.4 附件一“福建省地表水自动监测系统验收办法”。 2.验收方法 2.1系统验收由光泽县环境保护局组织专家及有关人员按照水质自动监测站验收办法、本技术要求及合同内容进行验收。有关自动水站验收工作中的组织分工以及验收内容、步骤和标准等参照《福建省地表水自动监测系统验收办法》。 货物到达安装现场后,投标人和招标人共同打开包装验货检查货物数量。投标人应提供详细发货清单。如果货物质量或技术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货物有明显损坏,招标人有权提出索赔。只有经安装调试并且技术性能达到本招标文件所述的技术要求后,招标人才能接受全部货物。 2.2系统试运行期1个月,考察系统运行情况,进行相关指标的测试,此项工作应由中标人免费提供试运行期间系统运行所需的一切试剂。 2.3验收结果经双方确认后,双方代表必须按规定的验收交接单上的项目对照本合同填好验收结果并签名盖章。 2.4若验收不能符合要求,采购人将按合同商务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2.5一切安装费用及现场验收费用由中标人负责。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 支付期次 | 支付比例(%) | 支付期次说明 |
| 1 | 30 | 到货 |
| 2 | 40 | 验收合格 |
| 3 | 10 | 质保期到期 |
| 4 | 10 | 第一年运维 |
| 5 | 10 | 第二年运维 |
8、履约保证金
有,具体如下:履约保证金百分比:5%。说明: 中标通知书发出15个工作日内, 中标人应向采购人缴纳中标总 金额的 5%(计算时采取四舍六入 五单双的原则取舍到十万位数) 作为履约保证金,项目竣工验收 后一个月内,采购人将履约保证 金,即中标总金额的5%(计算时 采取四舍六入五单双的原则取 舍到十万位数)一次性无息退还 给中标人。 若中标人逾期未缴 纳中标履约保证金的,则废除其 中标资格,第一中标候选人由第 二中标候选人替代,第二中标候 选人由第三中标候选人替代,依 此类推。另外,若由于中标人的 责任造成合同终止的,采购人有 权扣留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 不退还给中标人。
9、合同有效期
合同签定生效后,项目验收合格之日起两年。
10、违约责任
(1)按期供货及投入正常运转的时限要求从合同签订之日起算,要求60个日历日内完成系统所有建设内容,开始试运行,试运行1个月后完成正式验收。如果由于中标人的原因,中标人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按时完成系统所有建设内容的,每延迟5天,中标人应按中标总金额的0.1%支付给采购人违约金,采购人有权从未付的合同款中扣除。延期完成系统所有建设内容的违约金支付总额不得超过中标总金额的10%。 (2)若中标人延期完成系统所有建设内容的时限达30天(含30天)以上的,采购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中标人仍应按上述约定支付给采购人违约金;若因此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采购人所受的损失。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乙方须保障甲方在使用该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的指控。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与甲方有关,乙方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责任与一切费用。如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的,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不可抗力
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详见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陆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无 。
| 甲方: | 光泽县环境保护局 | 乙方: | 福州净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 住所: | 光泽县杭川镇杭中路环保业务大楼 | 住所: |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台江路 47 号综合大楼华联商厦 14F02-19 |
| 单位负责人: | 单位负责人: | 魏晓玲 | |
|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 ||
| 联系方法: | 1895****780 | 联系方法: | 1595****820 |
| 开户银行: | 中国建设银行光泽县支行营业部 | 开户银行: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城支行 |
| 账号: | 3500 1677 **** 5000 2384-0010 | 账号: | 3505 0161 0007 0000 0979 |
签订地点:光泽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