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溪县人民法院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建设、运维及评测货物类采购项目
泉州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安溪县人民法院
乙方:福建广电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溪分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524]FJLQ[GK]2019019的安溪县人民法院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建设、运维及评测货物类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
2、合同标的
| 包号 | 品目号 | 品目编号 | 品目名称 | 商品名称 | 数量 | 计量 单位 |
产地 类型 |
单价 | 金额 | 品牌 | 型号技术 指标等 |
产品属性 | ||||
| 1 | 1-1 | A02010399 | 其他安全设备 | 其他安全设备 | 1 | 项 | 国内 | 972000 | 972000 | 启明星辰 | 启明星辰USG-FW-310-T-NF1600R、启明星辰TSOC-SA2100、启明星辰OSM-3600-S、启明星辰NT600-TC-BRP | 无 | ||||
| 合计: | 972000.00 | |||||||||||||||
3、合同总金额
***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玖拾柒万贰仟元整(¥9720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30天内,项目建设完成试运行结束并提交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测评报告,经采购人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
4.2交付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人民法院);
4.3交付条件:验收合格交付使用。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及要求。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本项目建设完成试运行结束并提交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测评报告,经采购人获取相关备案证书为验收合格。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 支付期次 | 支付比例(%) | 支付期次说明 |
| 1 | 35 | 系统全部调试完成并验收合格支付合同款的35%;(需提交中标通知书、货物验收单、合同、税务发票有效复印件,原件核对) |
| 2 | 60 | 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测评及咨询报告提交并采购方收到相关备案证书,验收合格支付合同款的60%;(需提交中标通知书、货物验收单、合同、税务发票有效复印件,原件核对,相关备案证书) |
| 3 | 5 | 免费维护期满后支付剩余合同款的5%。(需提交中标通知书、货物验收单、合同、税务发票有效复印件,原件核对) |
8、履约保证金
无。
9、合同有效期
直至项目质保期满(2019年6月25日-2022年12月31日)。
10、违约责任
逾期未交货,乙方每日支付未交货部分相应货款的5‰作为违约金;逾期未付款,甲方每日支付未付款的5‰作为违约金。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甲方有全部支付该货款项。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向泉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13、不可抗力
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依照招标文件第五章的所有内容规定及要求。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陆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
| 甲方: | 安溪县人民法院 | 乙方: | 福建广电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溪分公司 |
| 住所: | 安溪县河滨南路 | 住所: | |
| 单位负责人: | 单位负责人: | 曾昭瑜 | |
|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 ||
| 联系方法: | 68798009 | 联系方法: | 1348****506 |
| 开户银行: | 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 | 开户银行: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支行 |
| 账号: | 9070910010010000106636 | 账号: | 4299 6423 7536 |
签订地点:安溪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