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战略新兴产业专项和创新平台评审服务类采购项目
福建省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乙方:福建中咨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0]ZDZB[DY]2019003的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战略新兴产业专项和创新平台评审服务类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无。
2、合同标的
| 包号 | 品目号 | 品目编号 | 品目名称 | 商品名称 | 数量 | 计量 单位 |
产地 类型 |
单价 | 金额 | 品牌 | 型号技术 指标等 |
产品属性 | ||||
| 1 | 1-1 | C020899 | 其他信息技术咨询服务 | 其他信息技术咨询服务 | 1 | 项 | 国内 | 1496000 | 1496000 | 福建中咨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 福建中咨 | 无 | ||||
| 合计: | 1496000.00 | |||||||||||||||
3、合同总金额
***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壹佰肆拾玖万陆仟元整(¥14960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200) 天内交货;
4.2交付地点: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湖东路78号;
4.3交付条件:按合同条款约定为准。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①评审方式:采取北京、福州异地视频评审的方式,具体是组织专家在北京会场,听取项目申报方在福州会场的汇报和答辩。②评审时间:因评审项目涉及较广较多,将分成三批进行评审,每次评审时间预计6天,三次合计18天,每次项目评审初步安排(拟定)如下:第一天上午,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 第一天下午,新一代信息技术创新平台;第二天上午,新能源产业 第二天下午,新能源创新平台;第三天上午,高端装备产业 第三天下午,高端装备创新平台;第四天上午,节能环保产业 第四天下午,节能环保创新平台;第五天上午,生物医药产业 第五天下午,生物医药创新平台;第六天上午,新材料产业 第六天下午,新材料创新平台。③评审地点:北京会场:北京市金龙潭大饭店会议室(拟定),福州会场:福州市鼓楼区屏西路27号福建信息大厦2号楼5楼会议室 。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合同签订后 (200) 天内完成评审工作,以专家评审通过及委托人同意的方式验收。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 支付期次 | 支付比例(%) | 支付期次说明 |
| 1 | 100 | 完成项目和平台评审工作 |
8、履约保证金
无。
9、合同有效期
12个月。
10、违约责任
(1)甲方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报酬,除仍应支付相应报酬外,还应向乙方支付滞纳金。滞纳金每日按延迟支付金额万分之一计取,从规定支付期限届满次日起计算。 (2)甲方未按照同约定提供必要的资料,影响工作进度和质量,不接受或逾期接受工作成果的,支付的报酬不得追回,未支付的报酬应当支付。 (3)乙方未按期给出评审报告或提出的评审报告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减收或者免收报酬的违约责任。 (4)在本合同项下,任何一方向另一方支付赔偿的最大数额应限于甲方实际支付给乙方的费用总额。对双方履约延误规定有按日赔偿率,以及双方支付或赔偿延误规定按日付利息的,其赔偿总额均不得超过以上赔偿限额。 (5)由于甲方的原因造成合同不能如期履行的,不视为乙方违约。双方可根据具体情况顺延合同的履行期,对于乙方因此遭受的损失,甲方应予补偿。 (6)其他:无。 。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若任何第三方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福州市。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13、不可抗力
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肆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无 。
| 甲方: |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乙方: | 福建中咨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
| 住所: | 福州市鼓楼区湖东路78号 | 住所: |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屏西路27号福建省经济信息中心副楼4-5层 |
| 单位负责人: | 单位负责人: | 李岩 | |
|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 ||
| 联系方法: | 87063553 | 联系方法: | 1775****068 |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中国银行福州鼓楼支行 | |
| 账号: | 账号: | 407867981310 |
签订地点:福建省福州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