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环境监测站2018年水质监测设备采购项目
泉州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泉州市环境监测站
乙方:福州康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500]YXGC[TP]2019001的泉州市环境监测站2018年水质监测设备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
2、合同标的
| 包号 | 品目号 | 品目编号 | 品目名称 | 商品名称 | 数量 | 计量 单位 |
产地 类型 |
单价 | 金额 | 品牌 | 型号技术 指标等 |
|||||
| 1 | 1-2 | A032405 | 环保监测设备 | 环保监测设备 | 1 | 批 | 进口 | 377600 | 377600 | 参见详细报价书 | 参见详细报价书 | |||||
| 合计: | 377600.00 | |||||||||||||||
3、合同总金额
***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叁拾柒万柒仟陆佰元整(¥3776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 120) 天内交货;
4.2交付地点: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新华南路91号福建省泉州环境监测中心站;
4.3交付条件:1.硬件设备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到货、安装调试完毕,技术指标满足招标要求,并提供相应的系统使用文档。2.软件系统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开发部署完毕,功能、性能指标满足招标要求,试运行期满无重大故障出现。3.中标供应商提供使用和维护技术培训4.中标商完成其他合同要求的内容。。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1/1 离心机 湖南湘仪/TDZ5-WS 1套 6800元;1/2 自动液液萃取仪 山东益源环保/FYC-Q(六位) 1台 40***元;1/3瓶口分液器 德国赫施曼/ceramus 2套 10300元;1/4 生化培养箱 德国美墨尔特/IPP260plus 1套 70800元;1/5生化培养箱 德国美墨尔特/IPP400plus 1套 80000元;1/6便携式抽滤器 上海北裕/BCL-*** 2套 18600元;1/7 电子半自动滴定仪 德国赫施曼/opus?titration 1套 52900元;1/8一体化万用蒸馏仪 山东益源环保/SEHB-***0B 2台 82500元;1/9箱式电阻炉 天津泰斯特/MFLC-7/12D 1台 ***元。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1 采购单位根据招标文件和合同所规定的技术要求、规格质量及其它要求,组成项目验收小组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签发《政府采购验收单》。 2 项目验收小组应为3人以上(含3人)单数 3 验收规范:生产厂家的产品说明书、合格证书、由省部门出具的符合相关技术要求的检定校准证书及技术资料等;国家现行规范;当地监督管理部门要求的安全规范以及采购文件的规定 4 验收程序:货物验收分货到初步验收、安装调试验收二个阶段 5 初步验收:货物到达交货地点后,由甲方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基本质量和数量的验收(但不作为最终合格的保证)。该验收应达到合同规定的要求 6 乙方根据采购要求进行产品安装、调试后,由甲方进行使用性能方面的验收(最终验收)。各项指标和参数应符合验收标准,甲方有权委托中国有资格单位或机构对设备性能、精度进行校核。凡未达到质量要求,作退货处理,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7 乙方不得虚报各项技术指标,中标产品若不能符合技术要求,乙方必须无条件及时换货,若换货后的产品仍无法满足技术要求,乙方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并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违约金 8 货物由乙方按照合同约定的具体数量、地点及时间运送到安装现场进行安装,并负责安装调试工作,经最终验收合格后,交付甲方使用 9 货物经安装调试、验收结束后,乙方安排专业技术人员免费对采购方技术人员进行使用操作、设备维修、保养等技术培训,直至甲方的技术人员能熟练独立工作为止,其间所发生的一切培训费包括乙方人员一切费用(包含住宿、交通、生活补助等)由乙方承担。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 支付期次 | 支付比例(%) | 支付期次说明 |
| 1 | 95 | 货物到货且收到合同金额***%的税务发票后,验收合格且经技术培训,用户方使用人员可独立进行操作和维护保养后,15个工作日支付95% |
| 2 | 5 | 三年质保期结束,在供货商提出申请后的15个工作日内支付5% |
8、履约保证金
有,具体如下:1)乙方在与甲方签订合同前,应向甲方提交按中标金额的5%计算的履约保证金 账号信息如下: 开户名称:福建省泉州环境监测中心站 开户行:工行鲤城区分行 账户:1408****0902******0 2)该履约保证金在全部到货经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无息退还。 3)提交方式:银行转帐、汇款等。
9、合同有效期
自合同约定的合同义务履行完毕或依本合同约定合同解除或终止。
10、违约责任
(1)合同生效后若有一方自行解除合同,应承担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向对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违约金,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赔偿及违约金从自行解除合同之日起10日内付清。 (2)甲方无正当理由拒收货物,甲方向乙方偿付该批货物价款的***%违约金。 (3)合同约定货物的型号、数量有变更时,甲方至少应提前10天通知乙方。 (4)乙方如有下列行为之一视为违约,甲方将没收其履约保证金: A、所提供的货物与投标文件的承诺不相符的; B、不能按期交货并造成合同工期延误的; C、乙方违反承诺的品牌、生产厂家、产地、报价、质量和招标文件规定的质量、技术与性能、售后服务的内容行为的; D、乙方违反双方签署合同书的其他主要条款的。 (5)未按期交货的违约责任: A、如果乙方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按时足额交货和的(不可抗力除外),在乙方书面同意支付延期交货违约金的条件下,甲方有权选择同意延长交货期还是不予延长交货期,甲方同意延长交货期的,延期交货的时间由双方别行确定。延期交货违约金的支付甲方有权从未付的合同货款中扣除。延期交货违约金比率为每迟交1天,按迟交货物金额的0.01‰。但是,延期交货违约金的支付总额不得超过迟交货物部分合同金额的5.0%。 B、如果乙方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或双方另行确定的延期交货期按时足额交货的(不可抗力除外),每逾期1天,乙方应按迟交货物金额的0.01‰向甲方支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逾期交货违约金的支付甲方有权从未付的合同货款中予以扣除。若乙方逾期交货达30天(含30天)以上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仍应按上述约定支付延期交货违约金。若乙方不能交货的(逾期30天视为不能交货,因不可抗拒的因素除外)或货品性能未能达到招投标文件技术指标要求导致验收不合格,从而影响甲方正常使用的,乙方应退还已收不能交货或不合格货品的货款,并按该部分货品价格的双倍赔偿甲方损失。 (6)甲方逾期付款的(有正当拒付理由除外)应按照逾期金额的每日0.01‰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7)对于不可抗拒的原因等客观因素造成不能履行合同的,双方根据客观情况协商处理。 (8)乙方在货物运输、装卸等各种环节中产生的一切意外事故,包括不可抗拒力因素造成的事故,概由乙方负责。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按本合同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向甲方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不可抗力
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14.1验收合格后整机免费保修1年(生化培养箱260L、400L均为整机保修3年),保修期满后提供终身维护。如设备出现问题,在接到买方设备故障通知的24小时内响应,48小时内派工程师到达现场,此条款也适用于保修期外。卖方提供全套的操作手册及维修手册、光盘等,如有密码,则密码开放,免费现场培训操作及维修人员。
14.2卖方如遇厂方兼并或代理该产品,须与买方做好移交手续。本合同、协议继续有效。
14.3易损/易耗的配件/耗材,若非产品质量缺陷,供货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两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
| 甲方: | 泉州市环境监测站 | 乙方: | 福州康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
| 住所: | 泉州新华南路91号 | 住所: | 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金山工业区金洲北路7号11号楼4层C区 |
| 单位负责人: | 单位负责人: | 徐朝声 | |
|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 ||
| 联系方法: | 1505****249 | 联系方法: | 1855****189 |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中国银行福州市台江支行 | |
| 账号: | 账号: | 4247 5919 5537 |
签订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