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交通运输局厦门市轨道2号线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
福建省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厦门市交通运输局
乙方:交科院检测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200]HC[GK]2019019的厦门市交通运输局厦门市轨道2号线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
2、合同标的
| 包号 | 品目号 | 品目编号 | 品目名称 | 商品名称 | 数量 | 计量 单位 |
产地 类型 |
单价 | 金额 | 品牌 | 型号技术 指标等 |
|||||
| 1 | 1-1 | C0205 | 测试评估认证服务 | 测试评估认证服务 | 1 | 项 | 国内 | 716000 | 716000 | 交科院检测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 《城市轨道交通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管理暂行办法》(交运规[2019]1号)、《城市轨道交通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技术规范 第一部分:地铁和轻轨》(交办运[2019]17号) | |||||
| 合计: | 716000.00 | |||||||||||||||
3、合同总金额
***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柒拾壹万陆仟元整(¥7160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在具备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的条件下,2019年11月15日前完成评估会,在评估会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评估报告》(一式拾份)给甲方,在接到轨道集团整改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跟踪报告》(一式拾份)给甲方;
4.2交付地点: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265号交通大厦;
4.3交付条件:中标人必须按照合同的规定,准时、保质保量向采购人提交评估成果。。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厦门市轨道2号线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验收期次:1。验收期次说明:1、验收依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技术标准说明及国家有关的质量标准规定,均为本项目的验收依据。2、甲方根据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合同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标准进行验收。3、乙方在服务及验收过程中若有出现安全事故,其责任及相应的赔偿均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承担所有责任及义务。4、验收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 支付期次 | 支付比例(%) | 支付期次说明 |
| 1 | 70 | 合同生效后30日内付合同价格的70% |
| 2 | 30 | 中标人提供专家组评审意见和评审报告后30日内付合同价格的30% |
8、履约保证金
无。
9、合同有效期
合同经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有效期一年,从合同签订日期起至2020年6月30日。
10、违约责任
10.1乙方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10.2若在双方商定的时间节点内因乙方责任,造成专家评估会延迟完成,则乙方按照合同总额的1%的比例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3若因乙方自身原因,乙方未能按合同规定时间提交关键方案或评估意见,则乙方按300 元/天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双方一致同意提交由甲方所在地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13、不可抗力
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14.1 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变更或调整。
14.2 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14.3 甲方负责组织轨道集团做好评估工作的接待工作,提供车辆、会场、参会人员及专家用餐,并提供评估工作的必要条件。乙方协助甲方做好会务工作。
14.4 甲方负责督促有关企业提供项目评估所需的技术资料。
14.5 乙方针对《城市轨道交通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管理办法》及《城市轨道交通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技术规范 第一部分:地铁和轻轨》组织2期安全评估内容解析培训,每期半天,培训地点为厦门,会场由甲方负责安排。
14.6 乙方于2019年11月前组织2次现场踏勘检查,涵盖轨道交通总体、土建、车场、车辆、供电、通信、信号、环控、机电设备和运营管理等专业,参与的专家数应在10名以上,每次检查后形成问题表并提出整改意见。
14.7在具备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的条件下,乙方于2019年11月15日之前完成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专家评估会。
14.8 乙方应在组织专家评估会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评估报告》(一式拾份)给甲方。
14.9乙方应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在接到轨道集团整改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跟踪报告》(一式拾份)给甲方。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陆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
| 甲方: | 厦门市交通运输局 | 乙方: | 交科院检测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
| 住所: | 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265号交通大厦 | 住所: | |
| 单位负责人: | 单位负责人: | 申瑞君 | |
|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 ||
| 联系方法: | 0592-5673125 | 联系方法: | 1861****161 |
| 开户银行: | 中国工商银行鹭江支行 | 开户银行: | 中国建设银行北京樱花支行 |
| 账号: | 4100020009022109703 | 账号: | 11001045400053006287 |
签订地点:厦门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