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乐城区及主要道路灯控路口热熔交通标线采购项目
福州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
乙方:厦门合顺公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182]HH[GK]2019008的长乐城区及主要道路灯控路口热熔交通标线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无。
2、合同标的
| 包号 | 品目号 | 品目编号 | 品目名称 | 商品名称 | 数量 | 计量 单位 |
产地 类型 |
单价 | 金额 | 品牌 | 型号技术 指标等 |
|||||
| 1 | 1-1 | C1***2 | 市政公共设施管理服务 | 市政公共设施管理服务 | 1 | 批 | 国内 | 16905*** | 16905*** | 合顺 | 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 |||||
| 合计: | 16905***.00 | |||||||||||||||
3、合同总金额
***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壹佰陆拾玖万零伍佰叁拾元整(¥16905***.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180)天内完成服务;
4.2交付地点: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交警大队;
4.3交付条件:按合同执行。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5.1热熔标线要求:5.1.1道路交通标线应根据道路横断面的形式、路宽以及交通管理的需要而划定。道路交通标线的设置必须符合国家标准GB5768-2009《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国家标准GB/T16***-2009《道路交通标线质量要求和检测方法》、行业标准GJJ37-2012《城市道路工程设 计规范》、交通部部颁标准JTG B01-2003《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等有关规定。5.1.2交通标线的主颜色为白色、黄色,热熔型标线涂料的质量必须符合行业标准JT/T280-2004《路面标线涂料》有关技术标准,并提供省级或省级以上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原件备查)。同时必须具备施划其他颜色交通标线的能力。5.1.3交通标线涂料需提供符合JT/T280-2004《路面标线涂料》的交通工程产品批量生产合格证(原件备查)。5.1.4交通标线涂料需提供符合JT/T280-2004《路面标线涂料》的工厂检查证书(原件备查)。5.1.5交通标线涂料的主要原材料如钛白粉、树脂等,施工时需注明原材料产品具体品 牌、型号、生产国别等(若采用进口材料,需提供进口相关证明材料)。5.2清除标线要求:清除旧热熔标线必须使用高压水射流清洗机进行,不得使用打磨机进行(否则视为无效除线),并确保将旧标线清除干净,不得残留。5.3交通标线施划工艺及质量要求:5.***施工条件及施工工艺应符合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有关规定。5.3.2反光玻璃珠应均匀足量散布在刚敷设的热熔标线上,其用量为170g/㎡,玻璃珠要有适当的嵌入深度。珠体应一半嵌入标线,一半露出表面。5.3.3在水泥路面或沥青路面重新施划交通标线时,必须对原有路面的旧标线进行打磨清扫干净后再喷涂底油(打磨的标线数量不计入除线量范围内)。5.3.4对施工中出现的损坏缺陷以及被沥青覆盖等情况,乙方应进行必要的交通标线修补施划。5.3.5热熔标线单块缺损0.1㎡以上,乙方应在接到采购人通知10天内按照交通标线完好率的要求补齐标线,否则视为违约。5.3.6色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GB2893-2008《安全色》的有关要求。5.3.7特殊标线的图案、标记如箭头及字母等的尺寸应按GB5768-2009规定施划。5.3.8所有交通标线应具有顺畅、平顺、光洁、鲜明、均匀和精美的外观。热熔型标线施工时要确保涂料用量≥5㎏/㎡的施划量,热熔标线厚度必须达到2.0±0.2mm,在喷涂时标线表面应均布170g/㎡玻璃微珠,为确保交通标线对路面的附着力,乙方要提供自检数据,监理单位在施工中随时抽查核对。。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6.1乙方所选的材料和工程质量均应符合国家标准与规范的相应规定及要求。若无国家标准,采用企业、行业标准的,必须提供企业、行业标准文本,并严格执行。6.2 甲方将在项目实施期间分阶段分批次对工程内容及质量进行核查和抽检,核查和抽检结果将作为验收依据。6.3验收方法:乙方在完成甲方指定项目内容并达到要求后,15日内应向甲方提出书面验收申请并提供完整的验收申请材料,申请材料经甲方审核合格后,甲方在15日内组织验收,验收后15日内出具验收结论或整改意见,逾期未验收或未出具验收结论和整改意见,便自动确定为验收申请已被认可,特殊情况由甲方提出原因说明的除外。若验收结论为不合格,乙方应在***个日历日内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后再次向监理人和甲方提出书面验收申请,甲方应按照验收质量、标准等相关要求择机进行再次验收。如果***个日历内无法整改完毕或再次验收结论仍为不合格,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同时乙方应向甲方偿付合同价款***%的违约金(招标品目内最后一次指定项目验收合格即整体工程验收合格)。6.4 因乙方所供货物质量问题或施工不当所造成的质量问题,由此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负责。。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 支付期次 | 支付比例(%) | 支付期次说明 |
| 1 | 90 | 完成项目最终验收后,支付合同总金额的90%; |
| 2 | 10 | 所剩余款待一年质保期结束并确认无质量问题后一次性付清。 |
8、履约保证金
无。
9、合同有效期
从合同签订开始,至甲乙双方完全履行完合同责任后。。
10、违约责任
10.1乙方所提交的服务产品质量不符合规定,采购人有权拒收并解除合同。乙方的交通标线送有省 级或省级以上有资质的第三方权威机构检测,若检测结果为不合格,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同时乙方向采购人偿付合同款***%的违约金。10.2乙方逾期完工,乙方向采购人每日偿付合同款1‰的违约金。乙方逾期***日不能完工的,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 同时乙方向甲方偿付合同款***%的违约金。10.3乙方在质保期内违反售后服务合同规定的义务的,采购人有权扣除其质保金。10.4乙方在签订合同后15日内,必须保证1辆交通标线施划车和相应的1组施工人员到位,若施划车辆和人员不到位,每逾期一日,采购人有权从合同款中扣除违约金5000(人民币伍仟)元。开始施工后,乙方不能按采购人要求接受并完成施工任务的(含除线任务),第一次采购人有权从合同款中扣除违约金1万(人民币壹万)元,并责令乙方尽快施工;第二次采购人有权从合同款中扣除违约金3万(人民币叁万)元,并责令乙方尽快施工;第三次采购人有权从合同款中扣除违约金5万(人民币伍万)元,并责令乙方方尽快施工;合同期内,乙方第四次不能按采购人要求接受并完成采购人的各项施工任务(含除线),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同时乙方应向采购人偿付合同总金额***%的违约金。10.5对于施划的交通标线,在质量保证期内,若发现破损应立即进行修复。若未及时修复,经采购人检查,每发现一处未修复,采购人有权从合同款中扣除违约金500元(人民币伍佰元),并要求乙方在24小时内予以修复。10.6施工人员在项目施工期间,施工人员必须穿反光背心,并在施工现场放置足够数量的反光锥和施工提示牌;若不按规定施工,每发现一次,采购人有权从合同款中扣除违约金1000元(人民币壹仟元),经采购人检查后乙方仍不整改的,采购人有权从合同款中扣除违约金***00元(人民币叁仟元)。经检查5次(含)以上不按规定施工的,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均由乙方承担。10.7若乙方在签订合同后,15日内无法完成中标行政区域道路交通标线的摸底调查及无法提供1:500的标线施工设 计图(含提供电子档案),每逾期1日,采购人有权从合同款中扣除违约金1万元(人民币壹万元);逾期10日,乙方仍然无法完成中标行政区域交通标线的摸底调查并提供照片和文档的,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同时乙方应向采购人支付合同总金额***%的违约金。 。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13、不可抗力
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无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捌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无 。
| 甲方: | 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 | 乙方: | 厦门合顺公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
| 住所: | 福州市长乐 | 住所: | 厦门市湖里区枋钟路2370号金山财富广场5号楼504室 |
| 单位负责人: | 单位负责人: | 刘萍 | |
|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 ||
| 联系方法: | 1815****977 | 联系方法: | 13***6042458 |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柏支行 | |
| 账号: | 账号: | 83500120540000026 |
签订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