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瓯市农业农村局土肥站土壤调理剂采购货物类采购项目

2019-06-21 09:5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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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建瓯市农业局

乙方福建玛塔生态科技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0783]XY[GK]2019010建瓯市农业农村局土肥站土壤调理剂采购货物类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

2、合同标的

包号 品目号 品目编号 品目名称 商品名称 数量 计量
单位
产地
类型
单价 金额 品牌 型号技术
指标等
产品属性
1 1-1 A170104 化学肥料 土壤调理剂 6***0 国内 80*** ***232***0 特贝钙 2***公斤/包,剂型:粉剂
合计: ***232***0.00

3、合同总金额

***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伍拾贰万叁仟贰佰伍拾元整(¥***232***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 1***) 天内交货

4.2交付地点:福建省南平市建瓯市项目所在乡镇

4.3交付条件:按合同要求交货

***、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货物运抵采购人指定地点后,项目县对中标方所提交的产品依照招标文件要求组织现场验收,并随机抽取两批次的样品,经双方确认后封存。采购人根据中标方供货产品的批次安排项目县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验,两次检验费用由中标单位承担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支付期次 支付比例(%) 支付期次说明
1 100 货物经最终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采购人凭收讫货物的验收凭证和货物验收合格文件等材料以银行转帐方式向中标人一次性支付100%的货物价款(付款前中标人应开具合同全额发票)。

8、履约保证金

9、合同有效期

一年

10、违约责任

1)因中标人原因造成合同无法按时签订,视为中标人违约,采购人有权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如投标保证金不能弥补中标人违约对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的,中标人还需另行支付赔偿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在签定合同之后,中标人要求解除合同的,视为中标人违约,中标人需支付赔偿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因中标人原因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除依约承担赔偿责任外,还将按有关质量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同时,采购人有权保留更换中标人的权利,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 (4)若中标人发生工伤事故造成的人生伤害,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中标人自行承担。 (***)若中标人未能按照招标文件约定的时间提供货物或者服务的,每逾期一日,中标人应当按照项目合同总金额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总额不超过迟交货物部分合同金额的3%),若中标人逾期交货达10日(含10日)采购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若因此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采购人所受损失。 (6)若中标人提供的货物或者服务质量不合格的,采购人有权收回已付款,并要求中标人按项目合同总金额***%支付违约金。 (7)中标人有其他违约行为的,每违约一日未纠正,按项目合同总金额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向采购人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超过10日的,采购人可解除合同,对因此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中标人还应承当相应的担赔偿责任。 (8)中标人违约造成采购人被追究责任的,还应赔偿采购人产生的诉讼费、律师服务费等合理开支;采购人可从未付款项中直接扣款。 (9)在明确违约责任后,中标人应在接到书面通知书起七天内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等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全部没收处理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13、不可抗力

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1)本批次采购的土壤调理剂必须是取得农业农村部肥料登记证的产品; (2)产品主要原料为牡蛎壳,不得选择以矿渣、钢渣等为原料的产品; (3)含氧化钙≥40%; (4)pH值≥8.***; (***)有毒有害元素:符合国家农业行业标准NY/T1978-2010的限量标准。即As≤10mg/kg;Cd≤10 mg/kg;Pb≤***0mg/kg;Cr≤***0mg/kg;Hg≤***mg/kg。 (6)产品包装规格:包装要求:每包重量为2***千克,内塑外编包装。产品包装袋上应标明生产企业名称、厂址、产品名称、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级别、生产许可证编号、净重和国家标准编号等。 以上指标与农业农村部肥料登记证相符,并提供批次合格证

1***、其他约定

1***.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其他:□无。□

 

甲方:建瓯市农业局乙方:福建玛塔生态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建瓯市水电大厦8楼住所:福建省漳州市诏安县四都镇西梧村
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王永明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陈绪龙
联系方法:1***30***086769 联系方法:1896****172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诏安支行
账号:账号:3***0***01667****0000***


签订地点:福建漳州

签订日期:2019年0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