牙城湾海域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项目

2019-06-20 05: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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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霞浦县牙城镇人民政府

乙方厦门蓝海绿洲科技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921]HTZB[CS]2019004牙城湾海域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

2、合同标的

包号 品目号 品目编号 品目名称 商品名称 数量 计量
单位
产地
类型
单价 金额 品牌 型号技术
指标等
产品属性
1 1-1 C0905 海洋服务 海洋服务 1 国内 780000 780000 厦门蓝海绿洲科技有限公司 海洋服务
合计: 780000.00

3、合同总金额

***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柒拾捌万元整(¥7800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90天内完成报告编制工作。

4.2交付地点:福建省宁德市霞浦县牙城镇人民政府

4.3交付条件:出具3份报告,协助项目后续排污口论证通过专家评审。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按照牙城镇污水处理厂尾水排放现状,开展现状环境影响监测和调查,评估污水处理厂扩建至12000T/天的尾水排放污染物扩散数模研究。具体包括项目周边海域水文水动力监测、春季海洋环境现状监测、排污口选化、水体污染物扩散数学模型和数值计算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满足有关导则、技术规范的要求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支付期次 支付比例(%) 支付期次说明
1 30 签订正式合同后预付30%
2 40 出具水文和海洋环境现状调查报告、数学模型和数值模拟报告后支付40%
3 30 后续排污口论证通过专家评审后支付30%

8、履约保证金

9、合同有效期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

10、违约责任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向福建省宁德市霞浦县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13、不可抗力

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1)费用及责任 1.乙方应对本项目充分了解,提供的水文水动力监测、海洋环境现状监测调查、数学模型和数值计算方案及结果符合后期霞浦牙城镇污水处理厂扩建工程排污口环境影响论证要求,如因相关技术问题导致后续排污口影响论证工作未通过专家评审,乙方应根据专家要求补充调查,补充调查费用仍由乙方承担。 2.乙方完成各节点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采购人在收到发票后10个工作日支付相应费用。 (2)服务响应时间 乙方应积极配合采购人关于排污口的备案工作,按照甲方要求时间完成文本编制。 服务响应时间:乙方在服务期内,对于甲方的要求及项目相关问题咨询须及时响应,响应时间≤4小时,远程支援无法解决问题的情况下,乙方技术人员应在48小时内到达现场协助采购人解决问题。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甲方:霞浦县牙城镇人民政府乙方:厦门蓝海绿洲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牙城镇政府路1号住所:厦门市湖里区海山路16号海运大厦1楼1A单元
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刘赛亮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黄晓旭
联系方法:1895****398 联系方法:1803****715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东渡支行
账号:账号:40329001040011571


签订地点:厦门市

签订日期:2019年0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