示范工程二三期竣工复核测量和结算审核单位服务类采购项目
泉州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安溪县国土资源局
乙方:伟志股份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524]CDH[GK]2019001的示范工程二三期竣工复核测量和结算审核单位服务类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
2、合同标的
| 包号 | 品目号 | 品目名称 | 商品名称 | 数量 | 计量 单位 |
产地 类型 |
单价 | 金额 | 品牌 | 型号技术 指标等 |
||||||
| 1 | 1-1 | 其他专业技术服务 | 其他专业技术服务 | 2 | 期 | 国内 | 748000 | 1496000 | 伟志股份公司 | 按照招标文件要求 | ||||||
| 合计: | 1496000.00 | |||||||||||||||
3、合同总金额
***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壹佰肆拾玖万陆仟元整(¥14960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示范工程二期100个日历天内提交竣工复核测量和结算,示范工程三期80个日历天内提交竣工复核测量和结算。以招标人通知计算。;
4.2交付地点: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国土资源局 安溪县官桥龙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示范工程项目指挥部;
4.3交付条件:完成示范工程二、三期竣工复核测量和结算审核报告并交付使用。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5、技术标准 5.1《全球定位系统(GPS)测量规范》GB/T18314-2001;5.2《1:500 1:1000 1:2000地形图要素分类与代码》GB14804-1993;5.3《数字测绘产品检查验收规定和质量评定标准》GB/T18316-2001;5.4《1:500 1:1000 1:2000地形图图式》GB/T7929-1995;5.5《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GB/T 24356-2009;5.6《建设工程结算编审规程》CECAGC3-2010;5.7《建设工程验收规程》;5.8国家其他相关规定及技术标准。。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按招标文件要求的验收方式执行。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 支付期次 | 支付比例(%) | 支付期次说明 |
| 1 | 100 | 1.测量及结算审核费:完成竣工现状测量及结算审核初步成果并提交后,业主根据实际完成的工作量支付70%费用,项目测量结算完成并审计完成后,业主在30天内向中标方一次性支付余款。 2. 二期、三期费用分别独立核算、支付。 |
8、履约保证金
无。
9、合同有效期
服务期限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甲乙双方履行完本合同义务后终止。。
10、违约责任
10.1当甲方认定咨询专业人员不按咨询合同履行其职责或无法完成咨询业务,或与第三人串通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更换咨询专业人员或终止合同,并要求咨询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10.2乙方在咨询过程中,如甲方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乙方在咨询过程中,有权对第三人就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问题进行核对或查问。。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无。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无。
13、不可抗力
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成果要求
14.1时间要求:对已完工项目,合同签订后示范工程二期100个日历天内提交结算报告,示范工程三期80个日历天内提交结算报告;
14.2提交成果报告10套,电子文件一套。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壹拾贰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
| 甲方: | 安溪县国土资源局 | 乙方: | 伟志股份公司 |
| 住所: | 安溪县金融行政服务中心6号楼B幢19层 | 住所: | 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迎宾路7-1号高森世纪中心5楼VIP北区 |
| 单位负责人: | 单位负责人: | 陈志谋 | |
|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 ||
| 联系方法: | 0595-68799100 | 联系方法: | 1760****101 |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五里园区支行 | |
| 账号: | 账号: | 00000416958365200 |
签订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