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宁县文昌小学功能室配置采购货物类采购项目
三明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泰宁县教育局
乙方:福建广电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429]ZF[GK]2019001的泰宁县文昌小学功能室配置采购货物类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无。
2、合同标的
| 包号 | 品目号 | 品目编号 | 品目名称 | 商品名称 | 数量 | 计量 单位 |
产地 类型 |
单价 | 金额 | 品牌 | 型号技术 指标等 |
|||||
| 1 | 1-1 | A03***2 | 教学专用仪器 | 教学专用仪器 | 1 | 批 | 国内 | 168***2 | 168***2 | 详见投标文件供货范围清单 | 详见投标文件供货范围清单 | |||||
| 合计: | 168***2.00 | |||||||||||||||
3、合同总金额
***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壹佰陆拾捌万叁仟叁佰壹拾贰元整(¥168***2.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20 ) 天内交货;
4.2交付地点:福建省三明市泰宁县文昌小学;
4.3交付条件:货物安装调试和试运行结束后,中标人与采购人按招标文件以及合同相关条款要求对所有货物进行验收,其结果由双方确认,双方签署最终验收合格报告。验收清单一式四份,采购人和中标人各一份,送招标代理机构和县采购办各一份(原件)。。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合同标的必须是全新原厂原包装,制造标准、安装标准及技术规范等必须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规范要求。。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货物安装调试和试运行结束后,中标人与采购人按招标文件以及合同相关条款要求对所有货物进行验收,其结果由双方确认,双方签署最终验收合格报告。。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7.1、乙方将货物送达甲方指定地点,安装调试完毕,甲方付50%的货款;7.2 试用一个月无质量问题,再付40%的货款;7.3 余下10%的货款作为质量、服务保证金,期满一年,未发现该批商品有质量或服务问题,甲方付清余款。。
8、履约保证金
有,具体如下:履约保证金百分比:5%。说明:中标人应在签订合同3个工作日前,向采购单位规定帐户提交中标金额的5%作为合同履约保证金,项目经最终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
9、合同有效期
一年。
10、违约责任
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若出现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强制性规定但招标文件未列明的情形,则投标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强制性规定执行。。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到货后,如发现货物未能满足以上要求,采购方有权要求退货,同时中标方必须赔偿给采购方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为中标金额的10%。。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13、不可抗力
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伍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无 。
| 甲方: | 泰宁县教育局 | 乙方: | 福建广电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 |
| 住所: | 泰宁县杉城镇赵山巷教育大楼 | 住所: | 三明市梅列区双园新村5幢 |
| 单位负责人: | 单位负责人: | 吴仁煌 | |
|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 ||
| 联系方法: | 0598-7838416 | 联系方法: | 1896****008 |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中国银行三明分行 | |
| 账号: | 账号: | 41306****971 |
签订地点: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