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对虾苗增殖放流采购项目
福建省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宁德市海洋生态特别保护区与官井洋大黄鱼增殖管理站
乙方:宁德市宝鸿水产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900]FJSHYZB[XJ]2019004的日本对虾苗增殖放流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无。
2、合同标的
| 包号 | 品目号 | 品目编号 | 品目名称 | 商品名称 | 数量 | 计量 单位 |
产地 类型 |
单价 | 金额 | 品牌 | 型号技术 指标等 |
产品属性 | ||||
| 1 | 1-1 | A12050202 | 海水养殖虾种苗 | 海水养殖虾种苗 | 1 | 批 | 国内 | 500000 | 500000 | 宝鸿 | ≥0.8cm | 无 | ||||
| 合计: | 500000.00 | |||||||||||||||
3、合同总金额
***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伍拾万元整(¥5000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具体时间以采购人通知为准;
4.2交付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4.3交付条件: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苗种活力强、健康无病害,规格和数量必须要符合采购人的要求,并通过有资质的苗种检疫机构的检验。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1:按采购人要求的时间苗种达放流的规格时通知采购人,由采购人委派验收组进行验收,验收要求苗种体色正常、活力强、健康无病害,不能掺有非采购清单中的其它品种,规格和数量必须要符合采购人的要求,增殖放流苗种必须事先通过国家、省级有资质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测,并在申请验收前出示检测、检验报告单(验收及放流产生的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支付)。2:数量以验收时实际存活的数量计算,对超过合同约定数量的苗种由供应商自行处理:3:支持采购人验收组开展验收工作,尊重验收组提交的验收结论。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 支付期次 | 支付比例(%) | 支付期次说明 |
| 1 | 100 | 货物全部验收合格后,成交供应商须向采购人提供合同总金额的正式发票,采购人收到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通过转账方式支付成交供应商全部货款 |
8、履约保证金
有,具体如下:有,具体如下: 是。履约保证金百分比:10%。说明:成交金额的10%作为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应在合同签订前转账给采购人,在提供采购苗种并经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无息退还。
9、合同有效期
从双方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验收合格款项付清后自动解除。
10、违约责任
(一) :甲方权利: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退货,取消合同或要求乙方重新提交合格的苗种,(1)乙方提供苗种不符合本合同约定质量要求的苗种:(2)乙方未能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提交符合要求的苗种。2,甲方义务:(1)申请对增殖放流苗种进行验收:(2)按上述要求及时支付货款。乙方权利,义务:1;乙方权利:(1)按本合同约定及时取得货款。2;乙方义务:(1)按本合同约定提交货物:(2)配合甲方开展投标苗种生产过程的现场抽查:(3)支持验收组开展验收工作,尊重验收组提交的验收结论:(4)承担因自身原因导致退货,取消合同或者重新提交货物造成的经济损失:(5)开展投标苗种的检验检疫。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若协商解决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宁德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不可抗力
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1:合同价格已经包含苗种生产,管理,税收,检验检疫,现场验收费用,运输到指定放流地点的所产生的费用:2:数量以验收时实际存活数量计算,对超过合同约定数量的苗种由乙方自行处理。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伍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无 。
| 甲方: | 宁德市海洋生态特别保护区与官井洋大黄鱼增殖管理站 | 乙方: | 宁德市宝鸿水产有限公司 |
| 住所: | 蕉城北路21号 | 住所: | 宁德市蕉城区蕉城南路溪旁弄26号 |
| 单位负责人: | 单位负责人: | 尤信焕 | |
|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 ||
| 联系方法: | 1380****275 | 联系方法: | 1385****303 |
| 开户银行: | 中国银行宁德分行 | 开户银行: | 建行宁德东侨支行 |
| 账号: | 41565****176 | 账号: | 35050168610700001139 |
签订地点:宁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