涵江14期警用电子小区建设及光纤租赁货物类采购项目

2019-06-18 04:2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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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莆田市涵江区社会治理网格化中心

乙方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303]PTHS[GK]2019010涵江14期警用电子小区建设及光纤租赁货物类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

2、合同标的

包号 品目号 品目名称 商品名称 数量 计量
单位
产地
类型
单价 金额 品牌 型号技术
指标等
2 2-1 录像机 20M光纤 30 国内 4572 1***60 中国电信 20M
合计: 1***60.00

3、合同总金额

***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壹拾叁万柒仟壹佰陆拾元整(¥1***6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 30) 天内交货

4.2交付地点: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新涵街1666号

4.3交付条件:现场交付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按双方招投标文件约定执行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按双方招投标文件约定执行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支付期次 支付比例(%) 支付期次说明
1 80 三年总费用分成6次支付,每年各支付2次,招标人验收合格后两个月内支付每年在当年度支付费用的80%。余款20%作为保修金根据考评情况在当年度后2个月内支付。
2 20 三年总费用分成6次支付,每年各支付2次,招标人验收合格后两个月内支付每年在当年度支付费用的80%。余款20%作为保修金根据考评情况在当年度后2个月内支付。

8、履约保证金

9、合同有效期

自合同验收合格之日起36个月

10、违约责任

一、甲乙双方对本协议条款以及与其相关联内容负有保密的责任。除非法律规定或征得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披露或泄露与对方或与对方有关联的资料和信息。 二、除因不可抗力(即因地震、火灾等自然灾害、战争、罢工、停电、政府和军队行为等)造成协议无法履行外,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时,另一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有权向违约方索取因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三、本协议及其附件与国家法律相抵触时,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变更本协议。 四、乙方根据甲方每周提供的故障清单进行逐一解决,在规定时间内修复率高于70%(不含70%)为合格,修复率低于70%(含70%)为不合格。 五、因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修复故障,导致重要案件无法查看视频的,直接认定本周不合格。 六、乙方全年累计3周(含3周)以上,6周以下被评为不合格,扣除本年度保修金总额的20%。 全年累计6周(含6周)以上,8周以下被评为不合格,扣除本年度保修金总额的40%。 全年累计8周(含8周)以上,10周以下被评为不合格,扣除本年度保修金总额的60%。 全年累计10周被评为不合格,扣除本年度保修金总额的80%。 全年累计11周(含11周)以上被评为不合格,扣除本年度保修金总额的100%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涵江区人民法院

13、不可抗力

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一、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二、视频监控接入专线资费 本次开通视频监控专线共30条,使用期自合同验收合格之日起36个月止,线路租用费用按照每条127元/月收取,每年费用为45720元,3年总费用合计1***60元。 实际开通数量以验收时清点数量为准(不得超过合同数量)。 三、支付方式 三年总费用分成6次支付,每年各支付2次,每年费用20%作为保修金; 在本协议验收合格之日起两个月内, 甲方须向乙方支付第1年费用80%即36576元,余款20%作为保修金根据考评情况在合同满1年后2个月内支付乙方支付第1年费用20%即9144元; 合同满一年后2个月内,甲方须向乙方支付第2年费用80%即36576元,余款20%作为保修金根据考评情况在合同满二年后2个月内,乙方支付第2年费用20%即9144元; 合同满二年后2个月内,甲方须向乙方支付第3年费用80%即36576元,余款20%作为保修金根据考评情况在合同满三年后2个月内,乙方支付第3年费用20%即9144元。 四、本协议签订后30日完成全部接入的验收工作。如因第三方公司建设原因导致整体接入无法完成,则乙方免责;如因乙方原因造成整体项目无法在规定期限前验收的,超期部分每日乙方需向甲方指定账户汇入总费用的0.2%(人民币274.32元整)作为违约金。支付期限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延长3个月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附涵江14期警用电子小区建设及光纤租赁货物类采购项目补充合同、警用视频小区保密安全协议书、警用视频小区施工安全协议书 。

 

甲方:莆田市涵江区社会治理网格化中心乙方: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公司
住所:涵江区兴涵街住所:莆田市龙桥街道
单位负责人:涵江区兴涵街单位负责人:傅福辉
委托代理人:
曾繁洁
委托代理人:
陈伟强
联系方法:1395****609
联系方法:1895****105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莆田荔城支行
账号:账号:1405****09001005776


签订地点:涵江

签订日期:2019年0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