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市公安局道路交通红绿灯、监控系统改造维护项目

2019-06-17 04:5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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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永安市公安局

乙方福建东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481]FJYS[GK]2019008永安市公安局道路交通红绿灯、监控系统改造维护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

2、合同标的

包号 品目号 品目编号 品目名称 商品名称 数量 计量
单位
产地
类型
单价 金额 品牌 型号技术
指标等
1 1-1 A032502 交通管理设备 交通管理设备 1 国内 915350 915350 详见投标文件《标的说明一览表》 详见投标文件《标的说明一览表》
合计: 915350.00

3、合同总金额

***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玖拾壹万伍仟叁佰伍拾元整(¥91535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自签订合同之日起60日历日内货物必须全部送达、安装、安装调试完毕且验收合格、交付使用;

4.2交付地点:福建省三明市永安市(采购人指定地点)

4.3交付条件:按招标文件要求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按照招投标文件技术指标要求。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6.1乙方需提供设备、安装材料、工具和文件的发货清单和计划,发货计划应经甲方认可后实施。乙方负责所提供产品的出厂检验,保证产品原产地和技术指标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并负责将产品送达交货地点,并向甲方提供货物制造厂的出厂检验合格报告、质量合格证书(或法定计量部门出具的检定证书)、原装拼配货物的证明资料和文件。甲方在设备到货后,将按合同规定对所交货物进行清点、核对。由乙方和甲方共同对设备的数量、其质量、外包装等根据本章节的有关规定逐项检验。 6.2货物安装完成后,由乙方同甲方一同对货物进行联合验收,验收结果应符合国家规范及用户使用要求。各项指标和参数应符合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产品彩页的技术规格要求,甲方有权委托中国有资格单位或机构对货物性能、精度进行校核。在此期间,若发现货物质量有问题乙方应无条件免费更换,并重新检测、调试直至验收合格交付使用。 6.3验收结果经双方确认后,双方代表必须按规定的验收交接单上的项目对照本合同填好验收结果并签名盖章。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7.1合同签订生效15日内,甲方支付合同总额的40%给乙方; 7.2项目安装调试完毕并最终验收合格后,15日内甲方支付结算总额的55%给乙方; 7.3 余款5%作为质保金,在设备最终验收合格满3年后15日内结清。

8、履约保证金

9、合同有效期

合同签订生效至质保期满后。质保期为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之日起36个月。

10、违约责任

10.1未按时完工的每逾期1天按中标金额的 1 %交违约金,延期交货违约金的支付总额不得超过迟交货物部分合同金额的 5 %。若乙方逾期完工达10天(含10天)业主有权单方解除合同,若因此给业主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业主所受损失。 10.2 甲方逾期付款的(有正当拒付理由及政府资金未拨付到位的除外)应按照逾期金额的每日 1 %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向 (甲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13、不可抗力

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按招标文件第五章要求。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甲方:永安市公安局乙方:福建东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永安市新府路85号住所:福州市东街59号三山大厦南楼2502
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曾珍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联系方法:1345****999 联系方法:0591-87607369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东街支行
账号:账号:694369676 


签订地点:永安市


签订日期:2019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