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市公安局新增高铁道路交通指示标志货物类采购项目

2019-06-17 04:5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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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永安市公安局

乙方三明市明鑫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481]YDCG[XJ]2018023永安市公安局新增高铁道路交通指示标志货物类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

2、合同标的

包号 品目号 品目名称 商品名称 数量 计量
单位
产地
类型
单价 金额 品牌 型号技术
指标等
1 1-1 交通管理设备 交通管理设备 1 国内 398550 398550 明鑫 符合招标要求
合计: 398550.00

3、合同总金额

***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叁拾玖万捌仟伍佰伍拾元整(¥39855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 10) 天内交货

4.2交付地点:福建省三明市永安市燕北新府路85号

4.3交付条件:详见招标文件和合同要求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本次高铁指示标志安装项目,除了应满足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外,甲乙双方在此另行补充说明如下;1、在标志牌的内容上乙方应先进行电脑排版文字及图案,经甲方的确认后才可制作安装。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本次高铁指示标志工程项目完工后,由乙方提请甲方验收,甲方在收到乙方提请验收报告的7个工作日内应安排相关人员进行该项目的工程量及质量的验收,验收质量为;合格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本工程项目没有预付款,工程完工经验收签证后,由乙方开具等额的有效发票直至政府财政将该款下拨后方可支付项目款的95%,剩余5%项目款作为质保金,乙方在质保期内无质量和售后服务问题于质保期满后30内无息退还。

8、履约保证金

9、合同有效期

2018年12月15日至2019年12月14日

10、违约责任

在未得到甲方书面同意延期工期说明函的前提下,乙方在规定时间里不能按时完成标志牌的施工安装,每天按合同总金额的1%支付给甲方逾期违约金;延期超过7天,按合同总金额的3%支付给甲方逾期违约金;超过15天,按合同5%付给甲方逾期违约金;超过30天,按合同总金额的10%支付给甲方逾期违约金。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采购人即可向中标方发出书面整改通知,要求中标方限期整改,中标方整改扔则未达到招标文件要求的,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甲乙双方均可向永安市人民法院提请法律诉讼

13、不可抗力

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甲方:永安市公安局乙方:三明市明鑫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永安市新府路85号住所:三明市三元区安探路
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王培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王培建
联系方法:1345****999 联系方法:13859431建503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工商银行三元支行
账号:账号:1404****09001074789


签订地点:永安市公安局


签订日期:2019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