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度食品抽检服务类采购项目
泉州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泉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乙方:福建赛福食品检测研究所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505]HT[GK]2019003的泉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度食品抽检服务类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
2、合同标的
| 包号 | 品目号 | 品目名称 | 商品名称 | 数量 | 计量 单位 |
产地 类型 |
单价 | 金额 | 品牌 | 型号技术 指标等 |
||||||
| 1 | 1-1 | 技术测试和分析服务 | 技术测试和分析服务 | 1 | 每年度 | 国内 | *** | *** | 赛福 | / | ||||||
| 合计: | ***.00 | |||||||||||||||
3、合同总金额
***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贰拾肆万元整(¥***.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 3) 天内交货;
4.2交付地点: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锦绣街118号;
4.3交付条件:符合采购文件要求。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乙方负责完成中标的食品安全抽检任务,总计545批次样品,提供全年快检服务,中标总金额为***元(大写金额:人民币贰拾肆万元整)。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按照公开招标文件要求和签订的政府采购网合同执行。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 支付期次 | 支付比例(%) | 支付期次说明 |
| 1 | 100 | 在完成抽检任务并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检验报告后在被抽检方对检测结果没有提出复检的情况下,根据区财政结算流程予以结算。 |
8、履约保证金
有,具体如下:缴纳合同总额的5%作为履约保证金,该履约金在全部完成验收合格后无息退还。
9、合同有效期
一年。
10、违约责任
10.1检测报告必须真实有效,如有造假行为,一经发现,所有后果由承检机构负责,并对延误工作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后果进行赔偿。 10.2如因抽样发生纠纷,由承检机构与商户协调,并向甲方报备。 10.3对于不可抗拒的原因等客观因素造成不能履行合同的,双方根据客观情况协商处理。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无。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13、不可抗力
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14.1乙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市场监管部门的委托协议,负责抽检监测的样品抽取和检验检测等相关工作。
14.2乙方应当协助甲方做好抽检监测计划和方案的起草、食品抽样工作以及抽检监测的结果汇总和质量分析。乙方应当根据市场监管部门的要求将食用农产品抽检数据及时报送至“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食用农产品直报模块。
14.3对有特殊贮存和运输要求的样品,抽样人员应当保证贮存和运输过程中不发生影响检验结论的变化。必要时应当保留相关证据证明。
14.4抽检过程中,应通过拍照、录像或抽检记录仪等方式对抽检情况进行记录,现场填写抽样单时,应注意抽样单上填写的抽检基数、购进日期等信息务必与被抽检单位的台账相符。抽样中发现食品生产经营者存在违法行为、生产经营的食品及原料没有合法来源的,应当停止抽样,并立即报告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和实施抽检监测的市场监管部门处理。
14.5因被抽样单位停产等原因造成无法抽样的,抽样人员和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共同确认相关情况,并向实施抽检监测的市场监管部门报告。被抽样单位拒绝或者阻挠抽样工作的,抽样人员应当停止抽样,填写《福建省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拒绝抽样认定书》,向市场监管部门和实施抽检监测的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14.6乙方应当对检验工作负责,按照食品检验技术要求开展检验工作,如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填写检验原始记录,出具正确的《福建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检验报告》,保证检验工作的科学、独立、客观和规范。
14.7乙方应当自收到样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甲乙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检验报告内容应当真实完整、数据准确、结论明确。
14.8检验过程中遇有特殊情况致使检验无法进行的,乙方应当如实记录有关情况,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并将有关情况报送实施抽检监测的市场监管部门。
14.9食品监督抽检的检验结论合格的,乙方应当自检验结论作出之日起3个月内妥善保存复检备份样品。复检备份样品剩余保质期不足3个月的,应当保存至保质期结束。
14.10检验结论不合格的,乙方应当自检验结论作出之日起6个月内妥善保存复检备份样品。复检备份样品剩余保质期不足6个月的,应当保存至保质期结束。
14.11食品安全抽检监测结论合格的,乙方应当在检验结论作出后10个工作日内将检验结论报送给甲方。(一式两份)
14.12对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以及风险监测发现问题的,乙方应当在检验结论作出后2个工作日内将不合格(问题)食品检验报告(一式五份)和电子扫描件(包括抽检监测结果汇总表、抽样单及不合格(问题)食品检验报告书,下同)报送甲方。
14.13抽检监测结论表明不合格食品可能对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乙方应当在发现问题并经确认无误后24小时内填写《福建省食品安全抽检监测限时报告情况表》并报送给甲方。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送备案壹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服务采购合同》等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 甲方: | 泉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乙方: | 福建赛福食品检测研究所有限公司 |
| 住所: | 泉港区锦绣街462号 | 住所: | 福州市晋安区华林路香槟路19号南港科研楼第五层 |
| 单位负责人: | 单位负责人: | 陈莜欣 | |
|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 ||
| 联系方法: | 1598****815 | 联系方法: | 1396****426 |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民生银行福州屏山支行 | |
| 账号: | 账号: | 1508****30002000 |
签订地点:泉港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