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建阳区不动产登记中心业务大厅及办公用房空调设备货物类采购项目
南平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南平市建阳区不动产登记中心
乙方:建阳盛世欣星贸易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703]jyJYZX[GK]2019002的南平市建阳区不动产登记中心业务大厅及办公用房空调设备货物类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无。
2、合同标的
| 包号 | 品目号 | 品目编号 | 品目名称 | 商品名称 | 数量 | 计量 单位 |
产地 类型 |
单价 | 金额 | 品牌 | 型号技术 指标等 |
|||||
| 1 | 1-1 | A0*** | 其他制冷空调设备 | 其他制冷空调设备 | 1 | 批 | 国内 | 1152759 | 1152759 | 格力 | 详见投标文件 | |||||
| 合计: | 1152759.00 | |||||||||||||||
3、合同总金额
***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壹佰壹拾伍万贰仟柒佰伍拾玖元整(¥1152759.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中标后十个日历天内调货到现场,由专业人员安装。;
4.2交付地点:免费运输到指定安装地(南平市建阳区潭城街道景贤路66号山水锦城15幢)。;
4.3交付条件:满足办公区所有空间的制冷制热需求,所有制冷制热及新风设备均需安装调试完毕并通过验收。完成招标方现有办公区空调设备的移机安装、清洗、检修等工作,确保移机后设备可正常使用。。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包括产品主机、随机备品备件、专用工具的名称及数量。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验收结果需经双方确认后,双方代表必须按规定的验收交接单上的项目对照本合同填好验收结果并签名盖章。 验收可细分为到货时的外在质量的验收,投产前的质量验收,大型设备可能还存在更多的验收步骤和验收方式,采购人可在招标文件中细化规定。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 支付期次 | 支付比例(%) | 支付期次说明 |
| 1 | 95 | 所有设备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后,招标方支付中标方中标金额的95%货款,中标方开具等额发票; |
| 2 | 5 | 剩余5%货款,转为质保金,于验收完毕且质保期到期后付清,中标方开具等额发票。 |
8、履约保证金
有,具体如下:115275.90。
9、合同有效期
长期。
10、违约责任
乙方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按时按量交货如有违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乙方须保障甲方在使用该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的指控。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与甲方无关,乙方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责任与一切费用。如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的,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向 南平市建阳区 (甲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13、不可抗力
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四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无 。
| 甲方: | 南平市建阳区不动产登记中心 | 乙方: | 建阳盛世欣星贸易有限公司 |
| 住所: | 南平市建阳区潭城街道理学街336号 | 住所: |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麻沙镇麻沙村塔林新村50号 |
| 单位负责人: | 单位负责人: | 叶生盛 | |
|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 ||
| 联系方法: | 邱女士,0599-5823279,工作日正常上班时间 | 联系方法: | 1386****915 |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建设银行建阳支行 | |
| 账号: | 账号: | 35001677****52517038 |
签订地点:建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