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度排污许可证核发委托技术审核服务类采购项目
泉州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泉州市晋江生态环境局
乙方:福建海洋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582]GWCG[GK]2019006的2019年度排污许可证核发委托技术审核服务类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
2、合同标的
| 包号 | 品目号 | 品目编号 | 品目名称 | 商品名称 | 数量 | 计量 单位 |
产地 类型 |
单价 | 金额 | 品牌 | 型号技术 指标等 |
|||||
| 1 | 1-1 | C99 | 其他服务 | 其他服务 | 1 | 项 | 国内 | 989000 | 989000 | 无 | 无 | |||||
| 合计: | 989000.00 | |||||||||||||||
3、合同总金额
***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玖拾捌万玖仟元整(¥9890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2019年12月31日止(具体项目视企业实际情况和上级生态环境部门要求而适当延长);
4.2交付地点: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青阳街道迎宾路27号;
4.3交付条件:验收合格。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2019年度新版排污许可证的技术审核,服务内容包括集中培训、填报指导、内容初审、现场复核(企业现状与环评文件存在较大变化的,应进行现场核查)及核发过程协作等。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6.1.1排污信息采集及审核的全面性和准确性; 6.1.2项目实施人员的投入情况;6.1.3项目工作计划和进度安排的合理性和执行情况;6.1.4响应时间和完成任务时间和质量 。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 支付期次 | 支付比例(%) | 支付期次说明 |
| 1 | 20 | 2019年第二季度结束根据服务质量支付中标金额的20% |
| 2 | 40 | 2019年第三季度结束根据服务质量支付中标金额的40% |
| 3 | 40 | 2019年第四季度结束根据服务质量支付中标金额的40% |
8、履约保证金
有,具体如下:有,具体如下:履约保证金百分比:10%。说明:我司持《中标通知书》与采购人签订合同时,必须向采购人交纳中标总金额的10%作为履约保证金。该履约保证金在我司完成所有工作,提交全部工作成果且验收合格后无息退还。我司应按采购人规定的时间节点完成相关行业排污许可证的审核工作,若未按时完成的,则采购人有权扣除相应履约保证金。
9、合同有效期
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具体项目视企业实际情况和上级生态环境部门要求而适当延长)。
10、违约责任
10.1甲方违反本合同第7条约定,每延误一天应按照应付款总价的万分之一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10.2乙方提供的各项服务内容不符合验收要求的,乙方应当负责无偿返工并采取补救措施,直至验收通过。。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提交晋江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向晋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不可抗力
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四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
| 甲方: | 泉州市晋江生态环境局 | 乙方: | 福建海洋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 |
| 住所: | 福建省晋江市青阳街道迎宾路27号 | 住所: | 泉州市丰泽区刺桐路源淮花苑2# |
| 单位负责人: | 单位负责人: | 戴玉玲 | |
|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 ||
| 联系方法: | 1378****560 | 联系方法: | 1535****448 |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中国银行泉州分行 | |
| 账号: | 账号: | 422158364027 |
签订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