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建设
福建省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乙方:厦门市大金岛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211]HC[GK]2019010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
2、合同标的
| 包号 | 品目号 | 品目编号 | 品目名称 | 商品名称 | 数量 | 计量 单位 |
产地 类型 |
单价 | 金额 | 品牌 | 型号技术 指标等 |
产品属性 | ||||
| 1 | 1-1 | A0****399 | 其他安全设备 | 其他安全设备 | 1 | 项 | 国内 | 1056900 | 1056900 | 详见投标文件报价部分 二、投标分项报价表 | 详见投标文件报价部分 二、投标分项报价表 | 无 | ||||
| 合计: | 1056900.00 | |||||||||||||||
3、合同总金额
***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壹佰零伍万陆仟玖佰元整(¥10569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30 ) 天内交货;
4.2交付地点: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同集南路78号;
4.3交付条件:投标人必须能按照合同的规定,准时提供货物、配件、技术说明书、材料、工具,并负责所供货物、配件、材料及工具等至采购人的规定地点并进行安装。。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5.1本次采购的设备必须是原厂商原装、正规渠道的全新产品,乙方应保证采购人在使用设备时享有完整的售后服务;5.2乙方为本次所供货物及服务提供自验收合格之日起三年质保,所需的费用包含在合同总价中;5.3等级保护咨询服务:系统加固、漏洞扫描及修复、安全防护设备策略调整、渗透测试等;5.4等保测评服务:协助专网业务系统等级保护三级建设测评服务,力保等保三级测评顺利通过并支付测评费。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项目验收应满足三级等保标准,并获得相应的证书。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 支付期次 | 支付比例(%) | 支付期次说明 |
| 1 | 50 | 合同签订后 |
| 2 | 50 | 验收合格后 |
8、履约保证金
无。
9、合同有效期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合同事项履行完毕为止。
10、违约责任
10.1甲方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日,按合同总价的0.2%向乙方支付违约金;10.2甲方中途退货,应赔偿退货部分货款30%的违约金给乙方;10.3乙方在合同约定时间逾期交货的,每逾期一日,按合同总价的0.2%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侵权指控,乙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提交厦门仲裁委员会仲裁。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13、不可抗力
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按照招标文件第五章招标内容及要求、乙方投标文件及响应承诺的内容执行;若有未作规定的,双方通过协商进行约定。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
| 甲方: |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 乙方: | 厦门市大金岛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
| 住所: |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同集南路78号 | 住所: | 厦门市思明区天湖路46号恒滨名宫2H座 |
| 单位负责人: | 单位负责人: | 陈鹭杰 | |
|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 ||
| 联系方法: | 0592-6209595 | 联系方法: | 1598****390 |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建设银行厦门分行湖滨北支行 | |
| 账号: | 账号: | ***0 1537 **** 5251 7517 |
签订地点:厦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