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通码头三期口岸新增配套设施设备项目
福建省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厦门市商务局
乙方:厦门信息港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200]XH[TP]2019001的五通码头三期口岸新增配套设施设备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项目清单详见乙方谈判响应文件第7章货物说明一览表。
2、合同标的
| 包号 | 品目号 | 品目编号 | 品目名称 | 商品名称 | 数量 | 计量 单位 |
产地 类型 |
单价 | 金额 | 品牌 | 型号技术 指标等 |
|||||
| 1 | 1-1 | A032510 | 出入境设备 | 口岸新增配套设施设备 | 1 | 批 | 国内 | 15800000 | 15800000 | 中广核贝谷、同方威视等 | BG3400-215NI、CX6040D等 | |||||
| 合计: | 15800000.00 | |||||||||||||||
3、合同总金额
***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壹仟伍佰捌拾万元整(¥158000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5 ) 天内交货;
4.2交付地点: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15号外贸大厦;
4.3交付条件:安装完毕并通过验收交付使用。。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按招标文件(招标编号:[350200]XH[TP]2019001)要求及乙方投标文件响应要求。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6.1.1验收依据:本合同及项目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产品技术标准说明规范及国家有关的质量标准规定,均为验收依据。6.1.2项目启动:中标公告后立即启动。6.1.3项目竣工:乙方根据招标文件完成设备到货及安装调试,满足招标文件要求。6.1.4项目验收:乙方完成项目建设后,向甲方提出验收申请,经甲方确认满足验收条件的,甲方应在收到申请后10个日历日内组织验收,甲方逾期未组织验收的视同验收合格。因甲方原因造成部分设备无法完成交付的,不影响项目的整体验收。甲方对本项目进行整体验收,乙方承诺因甲方原因未建成的设备具备施工条件后按照合同要求完成建设。若验收不合格,乙方必须整改至合格为止,工期不顺延。若整改后仍不合格,甲方有权要求整改直到合格为止。6.1.5验收时乙方代表必须在场,验收合格后,甲方出具《验收报告》。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 支付期次 | 支付比例(%) | 支付期次说明 |
| 1 | 50 | 合同签订后的预付 |
| 2 | 40 | 主要设备到现场后支付 |
| 3 | 7 | 验收后支付 |
| 4 | 3 | 验收合格后满一年支付 |
8、履约保证金
无。
9、合同有效期
9.1本项目二年质保期结束,甲、乙双方已基本履行合同义务,全面完成项目建设和质保任务,本合同即告终止。9.2本合同终止后,甲、乙双方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继续履行告知、协助和保密等义务。
10、违约责任
10.1甲方违约责任:10.1.1根据合同约定,甲方逾期支付货款,从逾期支付之日起,每延期一天,须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违约金,但最高不超过本合同总金额的3%。10.1.2若超过60个日历日仍未支付货款,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甲方须如数退还已到货的项目设备,并按照合同总金额的3%作为违约金支付给乙方。10.1.3甲方因违约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对于支付违约金后仍不足以弥补乙方的实际损失,仍负有赔偿责任。10.1.4上述条款若遇不可抗力因素可免责。10.2乙方违约责任:10.2.1由于乙方原因未能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向甲方交付时,从合同约定交付之日起,每延期一天,乙方须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违约金,但最高不超过本合同总金额的3%。违约金的支付并不影响乙方继续履行本合同的义务。10.2.2若延期交付超过60个工作日,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乙方须返还甲方已支付的预付款。除此之外,乙方还应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作为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不可抗力因素除外)。10.2.3乙方因违约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对于支付违约金后仍不足以弥补甲方的实际损失,仍负有赔偿责任。10.2.4上述条款若遇不可抗力因素可免责。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除按本合同第11.1条处理外,甲方还有权解除本合同。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无。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不可抗力
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14.1合同款项支付补充说明:
(1)预付款:合同签订生效后,甲方收到乙方提供的50%的收据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乙方合同总金额的50%的预付款。
(2)主要设备到现场后:主要设备到场后,甲方收到乙方提供的90%正规发票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乙方合同总金额的40%的进度款。
(3)项目验收通过:项目验收合格后,甲方收到乙方提供的相应金额的正规发票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乙方合同总金额的7%的验收款。
(4)验收合格后:验收合格后满一年,甲方收到乙方提供的相应金额的正规发票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乙方合同总金额的3%项目质保金。
14.2发票: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相应金额的正式发票,发票税率具体要求如下:
(1)项目中所涉及的专用设备、办公设备类品目,提供发票税率为13%,金额:¥7,646,091.70元。
(2)项目中所涉及的工程类、安装类品目,提供建设安装发票,提供发票税率为9%,金额:¥***元。
14.3质量保证(售后服务)。
乙方承诺:本项目主要产品质保期为2年,自项目验收合格并移交采购人之日起,质保期免费上门服务,所需的费用应包含在报价中。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在质保期内保证能正常使用。如提供的产品在保修期内存在问题影响正常使用,乙方须在1小时内电话响应,如电话解决不了,乙方应在24小时内到现场免费维修或更换;如无法维修和更换且非采购人原因造成,则乙方应赔偿采购人损失。若因采购人为原因造成无法正常使用,乙方承担相应的维修或更换义务,所产生的费用由采购人负责。
14.4培训服务
免费为甲方提供项目所成交设备的操作、使用及维护的技术培训服务。
14.5保密
甲乙双方应自觉履行保密义务,严格遵守保密制度。本合同履约结束后,本条款仍然有效。
14.6合同附件
本项目所涉及的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双方经协商达成的文书材料及补充协议等均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陆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
| 甲方: | 厦门市商务局 | 乙方: | 厦门信息港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 住所: |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15号外贸大厦8楼 | 住所: |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观日路44号信息港大厦701 |
| 单位负责人: | 单位负责人: | 秦洪 | |
|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 ||
| 联系方法: | 0592-2****** | 联系方法: | 1362****286 |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厦门建行营业部 | |
| 账号: | 账号: | ***01535****52512594 |
签订地点:厦门市思明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