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档案局电梯更换改造工程类采购项目

2019-06-11 11:3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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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标***万元

 

福州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福州市档案局

乙方福州国力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100]FJJF[CS]2019002福州市档案局电梯更换改造工程类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附件一:产品规格表,附件二:电梯营业设计图,附件三:产品安装方式。

2、合同标的

包号 品目号 品目编号 品目名称 商品名称 数量 计量
单位
产地
类型
单价 金额 品牌 型号技术
指标等
1 1-1 B060803 电梯安装 电梯安装 2 国内 325000 650000 三菱电梯 MAXIEZ-CZ
合计: 650000.00

3、合同总金额

***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陆拾伍万元整(¥6500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50个日历日内供货,货物到采购人指定地点验收合格后须在50个日历日内安装调试、验收完毕并经电梯质监部门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

4.2交付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4.3交付条件:验收合格交付使用。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陆万伍仟元(¥650,000元)。 其中设备金额含税价(税率13%)为人民币大写:肆拾万元(¥400,000元); 安装金额含税价(税率3%)为人民币大写:贰拾伍万仟元(¥250,000元)。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验收标准:货物验收按照生产厂家的产品标准(报价人在投标时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0058-2009《电梯技术条件》、GB10059-2009《电梯试验方法》、GB/T10060-1993《电梯安装验收规范》、GB7588-2003《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50310-2002《电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电梯使用地技术质量监督部门的电梯验收规范及招标文件第二部分“技术规格及要求”规定。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要求与其他验收依据规定的技术条件不符时,以较高的技术要求或技术条件为准。 验收程序:货物验收分成交人出厂检验(包括原装进口部件出厂检验)、安装调试检验及最终验收三个阶段。 (1)出厂检验: 成交人在货物出厂前,应按产品技术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和试验方法进行全面检验,成交人应随同货物提供出厂检验报告、产品质量合格证和有效的可靠性试验报告。 (2)安装调试检验 a.货物到达后,由采购人或委托单位进行外观质量和数量的初验收(但不作为最终验收合格的依据)。 b.电梯安装调试(包括整机性能试验)过程,成交人应作详细检验记录。安装调试检验结果应符合制造厂产品标准和招标文件 “技术规格及要求”规定。检验记录应提供给采购人。 (3)最终验收 a.电梯安装调试和试运行结束后,由成交人负责联系电梯使用地技术质量监督部门会同采购人进行联合验收并办理《电梯使用证》。 b.电梯监检费由中标方承担。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支付期次 支付比例(%) 支付期次说明
1 *** 合同签订并生效后一周内,采购人以银行转帐方式向成交人支付合同总款的***%作为本项目预付款。(成交人须提供等额发票)
2 40 货物到并经采购人签收后7个人工作日内支付40%合同款。(成交人须提供等额发票)
3 25 采购人在电梯经验收合格后,无存在质量问题情况下7个工作日内给成交人支付25%合同款。(成交人须提供等额发票)
4 5 余款5%在货物经最终验收合格后一年无质量问题情况下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成交人须提供等额发票)

8、履约保证金

9、合同有效期

甲乙双方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合同所有义务和权利履行完至。

10、违约责任

10.1 除不可抗力外,乙方未按合同及附件确定的期限交货,或甲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付清货款的,违约方必须按逾期部分货款总额的每天万分之四的比例,向守约方支付逾期交货或逾期付款的误期损害赔偿金。违约金总额最多不超过逾期部分货款总额的百分之五。对该误期损害赔偿金的支付不影响违约方按照合同规定应该继续履行的义务。 10.2 除不可抗力外,甲方已经履行了全部的义务,而乙方不能交货,或甲方违反合同约定,不履行给付义务或视为自动退货的,守约一方有权选择解除合同,违约一方应向守约一方支付合同设备总价***%的违约金。 10.3 合同生效后,双方应严格履行,任何一方违反合同规定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都必须向对方支付安装费总额***%的违约金,作为对违约方的惩罚及对守约方蒙受的所有直接、间接损失或损害的补偿。 10.4 由于甲方原因和责任造成误工\停工、乙方自行检验或政府主管部门监督检验滞后、延长,甲方应以每天 200 元/工向乙方支付误工损失费,且此期间的电梯设备、施工设施以及材料的现场保管和风险由甲方承担。 10.5 乙方未按约定安装移交期完成产品安装并将产品移交用户的,按已收取安装费每天万分之四的比例向甲方支付工程延误违约金; 甲方未按规定的时间和金额支付安装费的,按未付款金额每天万分之四的比例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工程延误(逾期付款)违约金最高不超过安装费总额的5%。上述工程延误(逾期付款)违约金应是违约方对此类违约应付的唯一损害赔偿费,对该损害赔偿费的支付不影响违约方按照合同规定应继续履行的义务。 10.6 甲方未按约定付清与本合同约定款项的,乙方不承担延误工期和产品移交的违约责任。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甲乙双方发生纠纷应先友好协商,协商不成则应提交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13、不可抗力

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14.1 本合同的电梯产品按 GB7588-2003《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标准制造。本合同的电梯按GB7588-2003《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标准安装。 14.2乙方以合理的包装,保障产品符合正常运输的要求。甲方应在合同设备送达工地时按照合同确定的收货人现场会同运输人员和乙方,根据《委托运输单》对货物的箱数和箱体的完好进行清点并签收,清点发现箱数或箱体有缺损由乙方负责修理、补足或更换。甲方未在到货时安排人员进行清点验收的,视为乙方完成交货义务且交付的货物符合合同要求。甲方未经乙方同意擅自开箱,如发生合同设备缺损或缺件,乙方不承担责任。 14.3 货物运到收货地址后,乙方应采取相应的防淋、防潮、防窃和防强光的保管措施,防止任何损蚀、损失和损害。安装完毕,乙方按技术标准进行产品的最终质量检验,并向甲方出具产品安装检验报告。乙方最终质量检验结束后,甲方在三个工作日内向当地政府的主管部门申报使用许可监督检验,监督检验中如有涉及乙方责任的整改项目,乙方需整改合格后方可办理产品竣工移交手续。政府部门监督检验中如涉及甲方责任范围内的配合、整改事项的,甲方应立即整改,因甲方原因导致不能验收通过的,责任由甲方承担。 产品通过政府部门监督检验后,三方办理产品竣工验收,甲方付清合同约定的应付款项,乙方在收到上述款项后***日内依据法律明确规定办理移交手续,乙方按《安装竣工移交单》将设备、随机图册文件图册资料及相关证书报告移交甲方,甲方予以盖章签收。如甲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履行付款义务,乙方有权拒绝移交设备和资料,甲方除应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外,还应承担设备损毁灭失的风险。 14.4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安装完成的产品未经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监督检验通过或未经乙方办理竣工移交手续之前,甲方不得自行接管使用该产品,乙方有权拒绝甲方提出的影响电梯安全运行的要求,甲方擅自强行接管使用所产生的对该产品的损坏、造成的人员、财物的损害和其他后果,由甲方承担。 14.5甲方应在产品移交后***日内向地方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如甲方委托乙方办理的,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相关资料和文件,并承担相应的费用。甲方取得电梯使用登记标志后,应当及时置于电梯轿厢内的显著位置。 14.6乙方保证本合同产品符合约定的国家强制性质量标准和规范,符合三方确认的产品规格表及营业设计图,在产品交付时随机附产品出厂合格证书。 14.7双方确定,如发生质量争议,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由双方共同协商确定省、直辖市一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鉴定。协商不成的,提交国家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鉴定,并以该机构的鉴定结论作为质量争议的最终结论。乙方根据鉴定结论承担相应的责任。 14.8在甲方按照国家制定的规范和合理正常的保管和使用下,产品质量保修期为合同设备经当地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验合格之日起的12个月,但最迟不超过合同约定交货日期起的18个月。 14.9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在产品质量保修期内,乙方对产品的制造缺陷和质量问题负责免费修理或更换,更换下的零部件所有权归乙方所有,由乙方统一回收。由于甲方或产品使用单位、维保单位管理、保养或使用不当造成的故障,不属于免费保修范围,乙方可予以有偿修复。如甲方未经乙方同意委托第双方对本合同项下电梯设备进行改造或修理的,乙方不承担相应整机的安全和质量责任。如在质量保修期内,本合同项下电梯设备需要委托乙方进行日常维护保养的,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相关法规确定的该项目电梯使用单位应与受托人或受托人指定的具备相应许可的单位在电梯投入使用前另行签订《产品保养合同》。产品投入使用之前,甲方应仔细阅读《特种设备安全法》以及乙方随机提供的《使用指南》和《安装维护说明书》,并遵照执行。 14.10为使废旧印刷电路板不流入市场,切实保护用户利益,对所有电梯印刷电路板的更换必须以旧换新,更换的废旧印刷电路板由乙方负责收回。本合同的电梯按照相关的《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通过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的监督检验后方能使用。产品使用之前,甲方应仔细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以及随机提供的《使用指南》和《安装维护说明书》,并遵照执行。 14.11在甲方合理正常的保管和使用下,由乙方承担在质量保修期内因产品安装质量产生的故障免费保修服务。属甲方管理、使用不当、人为损坏、不可抗力等非因乙方安装原因,而导致电梯设备(或部件)需要修理、更换的,应由甲方负责,乙方可以提供有偿维修服务。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电梯的改造、维修,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通过合同委托同意的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取得相应安装、改造、修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如甲方未经乙方同意委托第三方对本合同项下电梯设备进行安装、改造或修理的,乙方不承担相应整机的安全和质量保证责任。乙方在质量保修期提供的服务不替代甲方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相关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应承担的委托取得许可的保养单位对电梯产品日常维护保养工作。按照TSG T7001-2009《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规定,使用单位在向政府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时,应提供与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签订的日常维护保养合同。 14.12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未能按本合同第五条约定交货日期实施交货的,乙方可自依据本合同及附件确定的交货日期起免费保管15天。自第16天起,甲方还应另行按以下标准向乙方支付仓储费:电梯每台 ***元/天,该仓储费甲方应在自提或在乙方发货前付清。如设备储存时间超过 6个月,乙方有权选择继续履行合同或视为甲方自动退货并解除合同。如继续履行合同的, 甲方应在提货或乙方发货前支付全部款项和仓储费。为确保电梯设备运行质量,乙方在产品交货及安装过程中须对库存产品进行相应检验,对因超期储存对某些特殊部件产生影响必须更换的,检测及更换费用由甲方在交货前或政府部门监督检验前付清。甲方未支付上述费用前,乙方有权留置标的物。如乙方选择解除合同的,甲方除了应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外,还应按本条承担由此造成乙方的损失。 14.13本合同产品的风险自交货或视为完成交货之日起转移。但不论何种情况,甲方在没有付清本合同项下全部货款而提取产品的,该产品的所有权仍归乙方所有,甲方不可另行转让和处置。本合同生效后,需要对合同内容及附件进行变更的,双方应另行协商一致并签订“合同修改书”,经双方盖章和法人委托人签字后生效。 14.14甲方自行对本合同产品进行额外装潢的,装潢设计方案需经乙方书面确认。未经确认,擅自装潢而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施工中产生的各类废弃物,由甲方按照当地环境管理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在安装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由政府主管部门介入并作出事故鉴定结论,或在政府主管部门不介入之时由双方共同委托有能力的第三方权威监测机构作鉴定。双方的安全责任及法律责任根据鉴定结论而定。 14.15本合同为以安装劳务为主的安装服务合同,在本合同约定的质保期内提供维修保养服务(清包方式),本合同为清包合同,维修保养工作由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或上海三菱授权的具有维修保养资质的单位执行。 本合同条款未详细列明之处,以双方线下合同内容为准。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甲方:福州市档案局乙方:福州国力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仓山区闽江大道235号住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下渡街道工农路56号十锦名苑1号楼1层03店面
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赖力钧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赖力钧
联系方法:0591-83852756
联系方法:1895****103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中国银行福州中亭街支行
账号:账号:424766058977


签订地点:福州

签订日期:2019年0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