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杭县公安局手机数据采集系统设备采购项目货物类采购项目
福建省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上杭县公安局
乙方:厦门市美亚柏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823]SHHY[XJ]2019008的上杭县公安局手机数据采集系统设备采购项目货物类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无。
2、合同标的
| 包号 | 品目号 | 品目名称 | 商品名称 | 数量 | 计量 单位 |
产地 类型 |
单价 | 金额 | 品牌 | 型号技术 指标等 |
产品属性 | |||||
| 1 | 1-1 | 其他政法、检测专用设备 | 手机数据采集系统设备 | 1 | 批 | 国内 | 297000 | 297000 | 美亚柏科 | DC-4300 | 无 | |||||
| 合计: | 297000.00 | |||||||||||||||
3、合同总金额
***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贰拾玖万柒仟元整(¥2970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 7) 天内交货;
4.2交付地点:福建省龙岩市上杭县公安局;
4.3交付条件:设备安装验收完成。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乙方承诺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产品,所投产品(含部件)必须为全新的原厂原装正货(原厂标配)满足本项目需要的技术参数及性能(配置)要求的设备,其产品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及采购文件规定。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采购人确认本次项目已全部安装调试完毕,无故障和其他问题后方可要求验收。2、根据询价通知书、响应文件、承诺及有关国家、行业规定进行验收。3、货物到货验收时我司代表在场,提供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文件等证明材料。4、原厂原包装供货,不对自行拆封或加装配件。’。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 支付期次 | 支付比例(%) | 支付期次说明 |
| 1 | 95 | 货到验收合格并安装正常使用后支付95% |
| 2 | 5 | 剩余5%三年后付清 |
8、履约保证金
无。
9、合同有效期
免费质保期为验收合格后三年,质保期内免费上门维护服务。
10、违约责任
(1)无须安装调试的产品,甲方签署发货单回执即为验收合格。如甲方在1个工作日内未签署发货单回执或未提出异议或将产品投入使用的,视为验收合格。 (2)需要安装调试的产品在安装调试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甲方必须根据约定的技术要求组织验收并即时签署《验收报告》。甲方在产品安装调试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未能组织验收或未提出异议的或者将产品投入使用的,视为验收合格。 (3)如经验收发现产品不合格,乙方应重新安装调试直到符合质量要求或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更换新的合格产品,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4)因产品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的,应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对产品质量进行鉴定,产品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甲方承担;产品不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乙方承担。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13、不可抗力
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肆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无 。
| 甲方: | 上杭县公安局 | 乙方: | 厦门市美亚柏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
| 住所: | 上杭县北二环路中段 | 住所: | 厦门市软件园二期观日路12号 |
| 单位负责人: | 童文娟 | 单位负责人: | 滕达 |
|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 ||
| 联系方法: | 13600997*** | 联系方法: | 1805****063 |
| 开户银行: | 工行上杭支行 | 开户银行: | 中国农业银行间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厦港支行 |
| 账号: | 14100***09022001510 | 账号: | 40327001040003737 |
签订地点:上杭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