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春县东平镇人民政府2019年东平镇环境卫生项目服务类采购项目
泉州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永春县东平镇人民政府
乙方:泉州市鸿润环卫工程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525]HH[GK]2019005的永春县东平镇人民政府2019年东平镇环境卫生项目服务类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
2、合同标的
| 包号 | 品目号 | 品目编号 | 品目名称 | 商品名称 | 数量 | 计量 单位 |
产地 类型 |
单价 | 金额 | 品牌 | 型号技术 指标等 |
产品属性 | ||||
| 1 | 1-1 | C160199 | 其他城镇公共卫生服务 | 其他城镇公共卫生服务 | 1 | 个 | 国内 | 2352000 | 2352000 | 泉州市鸿润环卫工程有限公司 | 按招标文件要求 | 无 | ||||
| 合计: | 2352000.00 | |||||||||||||||
3、合同总金额
***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贰佰叁拾伍万贰仟元整(¥23520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1 ) 天内交货;
4.2交付地点:福建省泉州市永春县东平镇人民政府;
4.3交付条件:以每月的考评结果按月支付。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本次拟对永春县东平镇整个乡镇进行为期两年日常道路清扫、清洗,居民日常生活垃圾清理和绿化保洁(包括“牛皮癣”清洗、建筑垃圾清运)。(一)有较为完备的处理设施。按照“一县一场、一镇一站、一村一点”原则要求,要按标准配置生活垃圾转运站或压缩式转运车辆,每个自然村要有垃圾收集点;镇区主要街道两侧每50米左右设1个果皮箱,居民区每60-80户按服务半径50米设置1个垃圾箱。镇区主要街道和公共场所按间距50-100米设1个垃圾桶(箱),主、次道路按间距100-200米设1个垃圾桶(箱)或垃圾屋。全镇所有居民、商店、农户垃圾袋装化或自备垃圾收集容器,并定时定点投放。(二)有稳定的保洁队伍。各村(社区)要配足环卫保洁人员,按户籍人口每500人至少配备1名固定保洁员,原则上每个自然角落至少有1名固定清扫保洁员;鼓励有条件的村(社区)清扫保洁、垃圾收集工作采用市场化运作,聘请专业保洁公司负责日常保洁,人员配备不得少于上述标准;保洁人员应统一着环卫工作服。(三)作业及管理人员、车辆配备要求(详见招标文件)。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按永春县 “美丽乡村”环境卫生检查考评标准执行。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 支付期次 | 支付比例(%) | 支付期次说明 |
| 1 | 80 | 每月考评结果若合格,于次月10日前支付月承包金额80%。 |
| 2 | 20 | 剩余20%按上级相关部门实际拨款到位后支付。 |
8、履约保证金
有,具体如下:履约保证金百分比:5%。说明:中标供应商在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前,应向采购人提交中标价的5%的履约保证金,中标供应商在承包期内没有发生违约,履约保证金在合同期满,未出现服务质量及相关问题15个日历日内无息退还。中标供应商的履约保证金可以银行电汇或转账方式提交。
9、合同有效期
合同期限叁年:2019年6月1日至2022年5月31日。
10、违约责任
按招标文件第五章招标内容及要求。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无。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提交项目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不可抗力
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按招标文件第五章招标内容及要求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玖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
| 甲方: | 永春县东平镇人民政府 | 乙方: | 泉州市鸿润环卫工程有限公司 |
| 住所: | 永春县东平镇太平街178号 | 住所: |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堤后路80号临江商务楼219号 |
| 单位负责人: | 单位负责人: | 杜鸿枝 | |
|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 ||
| 联系方法: | 0592-23708148 | 联系方法: | 0595-28969086 |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中国银行泉州刺桐支行 | |
| 账号: | 账号: | 411758364209 |
签订地点:永春县东平镇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