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中心血站一次性使用去白细胞滤器血袋货物类采购项目

2019-06-11 10: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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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漳州市中心血站

乙方四川南格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600]RK[TP]2019005漳州市中心血站一次性使用去白细胞滤器血袋货物类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

2、合同标的

包号 品目号 品目编号 品目名称 商品名称 数量 计量
单位
产地
类型
单价 金额 品牌 型号技术
指标等
产品属性
1 1-1 A11080199 其他医用材料 一次性使用去白细胞滤器血袋 10000 国内 37 370000 南格尔 Q-300PN(4个袋体:1*300mL主袋+1*300mL 滤后空袋+1*200mL尾袋+1*200mL转移袋(空袋))
1 1-2 A11080199 其他医用材料 一次性使用去白细胞滤器血袋 13000 国内 38 494000 南格尔 Q-400PN(4个袋体:1*400mL主袋+1*400mL 滤后空袋+1*300mL尾袋+1*300mL转移袋(空袋))
1 1-3 A11080199 其他医用材料 一次性使用去白细胞滤器血袋 18000 国内 39 702000 南格尔 P-400PN(5个袋体:1*400mL主袋+1*400mL滤后空袋+1*300mL尾袋+1*300mL转移袋(空袋)+1*200mL转移袋(空袋))
合计: 1566000.00

3、合同总金额

***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壹佰伍拾陆万陆仟元整(¥15660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20 ) 天内交货

4.2交付地点: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西洋坪路23号漳州市中心血站

4.3交付条件:按招标文件要求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中标商品品牌:南格尔;生产厂家:四川南格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服务要求: 5.1包装 (1)产品交货时应按国家相关标准要求进行包装。 (2)包装必须与运输方式、气候特点等相适应,包装方式的确定及包装费用均由中标人负责;由于不适当的包装而造成产品在运输过程中有任何损坏由中标人负责。 (3)包装应足以承受整个运输、转运、装卸、储存等过程中各种情况特点。 5.2配送 (1)所以产品由中标人直接运输到项目单位指定地点,指定仓库,送货前提前通知项目单位相关负责人,以便安排接货。 (2)运输所需费用(含保险金等)均由中标人负担。 (3)中标人应按项目单位的采购计划及时组织供货,不得影响项目单位正常使用。 5.3效期 在产品外包装上注明产品质保期,保证货物送到采购人时,产品距离失效日期的最短时间≥15个月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1)保证投标货物为全新原装未启封的产品(未经使用和非展览会展示样品,外观无刮、碰痕迹,并有明显标记,包括:型号、制造商名字、产地、效期、生产批号等)。所投产品的制造标准及技术规范等有关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2)合同标的的“数量”系甲方一年预估使用量,具体供货数量由甲方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3)乙方不参与项目验收并完全相信甲方验收结果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支付期次 支付比例(%) 支付期次说明
1 100 每批货物交货并经验收及质量抽检合格后,采购人凭验收凭证、货物验收合格文件和中标人开具的发票等材料向中标人一次性支付该批货物的货款

8、履约保证金

9、合同有效期

2019年6月6日至2020年6月5日

10、违约责任

10.1因我公司提供产品的质量问题,我公司负责1:1退换;因产品质量引起采购人采集血液报废的,我公司除按本产品1:1退换外,并以采购人向医疗机构供应全血价格(全血每单位220元)的3倍赔偿采购人(折算成血袋数量)。产品退换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我公司负责; 10.2在供货满1季度的周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累计超过1‰的,采购人经评估后,有权在下一季度内调整中标人血袋的供货比例;如果我公司同一批次供货因产品质量问题超过2‰的,采购人经评估除了要求赔偿外(赔偿方式按招标文件中2条款执行),并有权要求退货并单方面终止我公司的供货资格,直至我公司经整改,采购人评估合格后方可恢复我公司供货资格; 10.3若我公司所提供的产品经初步外包装验收合格后,在开箱使用过程中发现产品残缺、污损或其他问题时,我公司在采购人不合格通知后12小时内在委派专业技术人员现场查看,并查找原因,且在12小时内给出解决方案。同时在24小时内先提供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其中发生一切费用由我公司承担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不可抗力

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甲方:漳州市中心血站乙方:四川南格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漳州市芗城区西洋坪路6号住所:简阳市东溪镇奎星路28号
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刘仁明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段家忠
联系方法:1360****101 联系方法:1807****008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简阳支行
账号:账号:2312489109201130091


签订地点:漳州


签订日期:2019年0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