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清市城市管理局福清市一坝底垃圾填埋处理场治理项目工程监理招标服务类采购项目
福州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福清市城市管理局
乙方:福建海川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181]JRGC[GK]2019001-1的福清市城市管理局福清市一坝底垃圾填埋处理场治理项目工程监理招标服务类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无。
2、合同标的
| 包号 | 品目号 | 品目编号 | 品目名称 | 商品名称 | 数量 | 计量 单位 |
产地 类型 |
单价 | 金额 | 品牌 | 型号技术 指标等 |
|||||
| 1 | 1-1 | C1006 | 工程监理服务 | 工程监理服务 | 1 | 次 | 国内 | 1300000 | 1300000 | 福建海川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福建省环境保护设计院有限公司 | 工程监理服务 | |||||
| 合计: | 1300000.00 | |||||||||||||||
3、合同总金额
***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壹佰叁拾万元整(¥13000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2020年5月31日;
4.2交付地点: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龙江街道168号城管局;
4.3交付条件:验收合格交付。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福清市城市管理局福清市一坝底垃圾填埋处理场治理项目工程监理招标范围内的全部监理内容,包括工程监理、环境监理,具体以招标文件及施工图纸为依据。。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监理人应按照公认的监理职业准则、施工合同条款、《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和本项目工程监理的有关要求承担全部监理工作,负责组织中间验收和隐蔽工程验收工作,协助委托人完成竣工验收和综合验收工作、工程移交工作。。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 支付期次 | 支付比例(%) | 支付期次说明 |
| 12 | 100 | 按合同规定根据施工月进度的80%支付 |
8、履约保证金
无。
9、合同有效期
360天。
10、违约责任
4.1监理人的违约责任 4.1.1监理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4.1.2监理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监理人赔偿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正常工作酬金÷建筑安装工程费 4.1.3监理人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其承担赔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4.2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4.2.1委托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2.2委托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监理人损失的,委托人应予以赔偿。 4.2.3 委托人逾期付款利息按下列方法确定: 逾期付款利息=当期应付款总额×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日利率)×拖延支付天数。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监理人应当赔偿委托人损失。赔偿金额的确定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监理人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其承担赔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工程所在地。
13、不可抗力
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1. 定义与解释
1.2 解释
1.2.1 本合同文件除使用中文外,还可用 / 。
1.2.2 约定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为:按通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
2. 监理人义务
2.1 监理的范围和内容
监理范围包括:福清市城市管理局福清市一坝底垃圾填埋处理场治理项目工程监理招标范围内的全部监理内容,包括工程监理、环境监理,具体以招标文件及施工图纸为依据。
2.1.1工程监理的范围和内容
1. 两阶段、三大控制、三个管理、一个协调:
a.两阶段:施工准备阶段监理、施工阶段监理;
b.三大控制:工程质量控制、工程进度控制、工程费用控制;
c. 三个管理:合同管理、信息管理、施工安全生产管理;
d.一个协调:协调承包人与各方的关系。
2.编制监理工作大纲和分阶段计划。
3.熟悉合同文件,了解施工现场。
4.参与交桩和设计交底工作,审查和验收承包人提交的复测成果和施工放样。
5.督促和检查承包人建立质量保证体系。
6.主持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和主持常规工地会议。
7.发布总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开(复)工令,批准单项工程开工报告。
8.审核承包人的现场代表的资质,以及其他派驻到现场的主要技术、管理人员的资质。
9.审核承包人的试验检测方案、审核其试验检测机构和人员资质。
10.建立监理的试验检测工作体系,按照规定独立开展监理的试验检测(或见证取样)工作。
11.审批承包人拟用于本工程的原材料、设备的品质以及工艺试验和标准试验。
12.审核承包人拟用于本工程的机械装备的性能与数量。
13.审查承包人实施本工程的施工方案及主要施工方法或工艺。
14.审查分包合同和分包人的资质,控制重要外购成品件或半成品件的质量。
15.审查承包人提交的总体进度计划、月进度计划、阶段进度计划,检查和督促承包人实施进度计划,审核承包人的月报和修正计划。
16.要求承包人按照合同条件、技术规范和监理程序进行施工,通过旁站、巡视、检测、试验和整体验收等手段全面监督、检查和控制工程质量。
17.采用现场看拔管理,即在施工现场设置不小于A1幅面的各分部分项验收规范。
18.签发中间交工证书。
19.调查、处理工程质量缺陷和事故,出现重大质量事故时,督促承包人按规定上报有关部门。
20.在职权范围内发布停工令。
21.对已完工程进行准确的计量,签发中期支付凭证;
22.在职权范围内发布变更令、审查变更单价及变更价款。
23.受理合同事宜,根据合同规定进行评估和处理。
24.根据合同规定处理违约事件,协调争端,在仲裁过程中作证。
25.编制监理工作月报、季报和年报。
26.对承包人的交工申请进行评估,组织对拟交工工程的检查和验收。
27.签发分项工程交工证书、工程竣工证书。
28.督促、审查承包人按管理部门和发包人的要求编制竣工文件。
29.审查承包人提出的竣工结算报告,提出审查意见,配合业主和财政部门审核和批准结算文件。在财政部门审核和审计部门审计中,监理人有义务到场就有关工程价款审核或审计等问题进行解释说明。
30.编制并提交监理方面的竣工文件。
31.配合业主的竣工验收和工程移交工作。
32.按照环境保护的相关要求,做好施工期环境保护监理。
33.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做好施工安全监理。
34.根据《节约能源法》以及其他强制性标准,做好建筑节能的监理。
35.《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规定的其他监理工作。
36.施工合同中赋予监理工程师的职责以及另行委托的其他服务。
2.1.2环境监理的范围和内容
1.监理范围:施工现场、工作场地、生活营地、临时作业道路、料场和取弃土场、周边环境敏感目标。
2.监理工作内容:环境监理实施方案、设计文件环保核查、施工期环境监理(包括环境保护监理、生态保护措施监理和环保设施监理)。
3.监理工作方法:以旁站监理和巡视检查为主。
4.服务目标:落实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项目设计、施工过程符合环保要求,环境监理报告符合环保竣工验收要求。
2.2 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
2.2.1 监理依据包括: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2.2.2 相关服务依据包括:若有发生,另行约定。
2.3 履行职责
2.*** 对监理人的授权范围:在工程范围内监理人享有以下权利
(1)负责施工全过程的质量、进度、投资控制及安全、合同、信息管理、协调各方关系。施工过程中协助委托人负责图纸变更手续以及和设计院的联系工作。
(2)负责组织中间验收和隐蔽工程验收工作,协助委托人完成竣工验收和综合验收工作、工程移交工作。
(3)负责图纸、资料等的收集整理工作,协助委托人完成城建档案馆、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建筑文明安全监察站、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消防部门等单位资料归档、备案工作。
(4)协助审核施工单位和设备(或货物)供应商报送的工程结算。
(5)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实行安全监理。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委托人。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监理人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6)监理人应按照公认的监理职业准则、施工合同条款、《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和本项目工程监理的有关要求承担全部监理工作。
(7)监理人在合同签订后进场前需对所监理工程的设计图纸做出详细的图纸自审书面意见。
(8)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监理人的其他职权。
需要取得委托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1)工程量及造价调整的签认;(2)工程款(进度款)的审核;(3)费用的增加;(4) 工期签证;(5)发布变更指令;(6)批批准设计变更;(7)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8)更换主要材料或设备以及审批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及其它施工班子主要成员;(9)索赔的认可及支付。
在涉及工程延期 / 天内和(或)金额 / 万元内的变更,监理人不需请示委托人即可向承包人发布变更通知。
2.3.2 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调换其人员的限制条件:应征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 。
2.4 提交报告
监理人应提交报告的种类(包括监理规划、监理月报及约定的专项报告)、时间和份数:按委托人要求执行。
2.5 使用委托人的财产
附录B中由委托人无偿提供的房屋、设备的所有权属于: / 。
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终止后5天内移交委托人无偿提供的房屋、设备,移交的时间和方式为: / 。
3. 委托人义务
*** 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代表为: 。
3.2 答复
委托人同意在 14 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
4. 违约责任
4.1监理人的违约责任
4.1.1监理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4.1.2监理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监理人赔偿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正常工作酬金÷建筑安装工程费
4.1.3监理人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其承担赔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4.2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4.2.1委托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2.2委托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监理人损失的,委托人应予以赔偿。
4.2.3 委托人逾期付款利息按下列方法确定:
逾期付款利息=当期应付款总额×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日利率)×拖延支付天数
5. 支付
5.1 支付货币
币种为:人民币 ,比例为: / ,汇率为: / 。
5.2 支付酬金
5.2.1.本项目监理费总额为:130万元。
5.2.2.在工程实施期间,根据工程进度按月分期支付(当期实际完成建安造价÷工程概算投资额×监理合同总价×80%);至监理合同总额80%时停止支付。余款待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按照监理费结算金额一次性结清。
5.2.3.每一期进度款经委托人确认可支付后,监理人向委托人出具符合规定的增值税发票,委托人收到发票后五个工作日内以银行转账方式一次性支付至监理人指定的银行帐号。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福州左海支行
开户名称:福建海川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账 号:7***7101826****9679
6. 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
6.1 生效
本合同生效条件:委托人和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公章后,本合同生效。
6.2 变更
6.2.1 除不可抗力外, 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本合同期限延长时,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
附加工作酬金=本合同期限延长时间(天)×正常工作酬金÷协议书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期限(天)
6.2.2 正常工作酬金增加额按下列方法确定:
正常工作酬金增加额=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额×正常工作酬金÷建筑安装工程费
6.2.3 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按减少工作量的比例从协议书约定的正常工作酬金中扣减相同比例的酬金。
7. 争议解决
7.1 调解
本合同争议进行调解时,可提交福州仲裁委员会进行调解。
7.2 仲裁或诉讼
合同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为下列第 2种方式:
(1)提请福州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2)向 工程所在地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 其他
8.1 检测费用
委托人应在检测工作完成后 / 天内支付检测费用。
8.2 咨询费用
委托人应在咨询工作完成后 / 天内支付咨询费用。
8.3 奖励
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为:
奖励金额=建筑安装工程费节省额×奖励金额的比率;
奖励金额的比率为/%。
8.4 保密
委托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与本工程相关的所有文件。
监理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与本工程相关的所有文件。
第三方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与本工程相关的所有文件。
8.5著作权
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的限制条件:应当征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
9.补充条款
9.1是否要求监理人提交履约保证金:不要求。
9.2.监理人员要求
9.2.1按照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项目机构人员配备标准配备本项目监理人员。
9.2.2为确保工程施工进度、质量和安全,履行投标时的承诺,监理单位保证在合同签订生效起施工队伍进场前及时派出投标时承诺拟派出的现场监理人员到委托人工地现场,做好工程各项施工监理工作,否则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没收其履约保证金或投标保证金。
9.2.3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榕建筑(2007)91号)要求,施工时现场监理人员应与投标文件中填报人员及承诺保持一致。对主要管理人员变更或人员不到位必须执行相应的经济赔偿。变更项目管理人员超过50%的,则招标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清退该承包企业。若因特殊原因需要更换人员,更换的人员须有同等资历,并报请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同时,监理单位应按照下列约定向发包人交纳违约金: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或未到位或无故撤换的,每人次1万元人民币;专业监理工程师更换或未到位或无故撤换的,每人次5千元人民币;其它监理人员更换或未到位或无故撤换的,每人次5千元人民币;
9.2.4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未经委托人书面批准,总监或专业监理工程师在其他项目中任职,每人次按合同价的10%支付违约金;因监理人过错,而致使工程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受到责令停工整顿,每次按5万元支付违约金;监理人未按合同进行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价款监理的差错率超过5%,审查签署工程文件有重大出入、不实的,或不按合同约定进行,每次按1万元支付违约金;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按照合同的规定赔偿;在工程质量或合同价款审查中,监理人有重大失误、弄虚作假或伪造签字的,每次按2万元支付违约金;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按照合同的规定赔偿;在安全监理中,发生质量或安全事故,监理人管理不力或其他过错,每次按5万元支付违约金;委托人或有关主管部门发现监理单位的现场施工监理人员有重大失误或不能胜任工作,有权要求监理单位更换,监理单位应无条件接受。
上述监理单位向委托人交纳的违约金或因违约赔偿委托人损失的,由委托人从监理单位的监理服务费中抵扣。
9.2.5必须保证配备本项目监理人员及时到工地现场监理施工,对上述人员实行每天签到登记制度,并于每周一上午将签到登记表送交委托人代表,委托人代表将随时检查监理单位的上述人员是否到位,如委托人发现签到登记表不实或以上人员没有在现场履行职责,且未向委托人事先书面说明并获得书面同意的,发生总监理工程师未到位,或1/3以上(含1/3)人员不到位情形之一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监理单位必须无条件退场,由此产生的责任全部由监理单位负责,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单位应全额赔偿。总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缺岗按每人2000元/天标准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累计缺岗5个工作日及以上,按上述相应标准5倍支付违约金,并上报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记入不良行为记录,累计缺岗10个工作日以上视同监理单位不按投标时承诺派出人员,委托人上报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有权解除合同,监理单位必须无条件退场,由此产生的责任全部由监理单位负责,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单位应全额赔偿。上述违约金及赔偿款由委托人直接从监理单位的履约保证金或监理服务费中扣除。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壹拾贰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无 。
| 甲方: | 福清市城市管理局 | 乙方: | 福建海川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
| 住所: | 福清市龙江街道桥南路168号 | 住所: | 福州市鼓楼区梅峰路5号三层 |
| 单位负责人: | 单位负责人: | 林俊敏 | |
|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 ||
| 联系方法: | 85153893 | 联系方法: | 1528****683 |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中信银行福州左海支行 | |
| 账号: | 账号: | 7***7101826****9679 |
签订地点:福清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