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溪饮用水源地保护区一体化污水处理站货物采购项目货物类采购项目

2019-06-10 07:32:00
  • 其他公告
  • 其他采购方式
  • 行政机关

 

漳州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云霄县城乡规划建设局

乙方中海绿润(厦门)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622]HXCG[GK]2019003西溪饮用水源地保护区一体化污水处理站货物采购项目货物类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

2、合同标的

包号 品目号 品目编号 品目名称 商品名称 数量 计量
单位
产地
类型
单价 金额 品牌 型号技术
指标等
产品属性
1 1-1 A032402 水质污染防治设备 一体化设备 2 国内 1615000 3230000 固润 GR-200T
1 1-2 A032402 水质污染防治设备 管网 1 国内 ****827 ****827 中财 具体型号详见招标文件要求
合计: 8081827.00

3、合同总金额

***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捌佰零捌万壹仟捌佰贰拾柒元整(¥8081827.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6月底前设备安装完成并进水调试;7月31日之前本项目完成竣工验收。

4.2交付地点:福建省漳州市云霄县下河乡

4.3交付条件:详见招标文件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无。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一体化设备验收要求: 产品在安装调试并试运行符合要求后,才作为最终验收。 1.设备技术参数与采购合同一致,性能指标达到规定的标准; 2.货物技术资料、合格证等资料齐全; 3.在系统试运行期间所出现的问题得到解决,并运行正常; 4.采购人委托第三方有水质检测资质的机构对设备出水按《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的一级A标准进行达标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具体参数为【COD≤50 BOD≤10 TN≤15 TP≤0.5 SS≤10 氨氮≤5(8)】 管网验收要求: 7月31日之前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合格,并且按相关要求做好竣工资料的备案归档工作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支付期次 支付比例(%) 支付期次说明
1 60 按月进度支付,次月10日之前支付上个月已完合格工程的工程量的60%
2 25 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合格,并且出水的水质检测达到一级A标准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已完合格工程量的85%
3 12 竣工完成并验收合格后,结算审核后(若有),并且按相关要求做好竣工资料的备案归档工作,招标人接到完整的请款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已完合格工程量的97%。
4 3 3%作为质量保修金,于质保期一年满后10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8、履约保证金

有,具体如下:履约保证金百分比:10%。说明:中标人应以现金、转账、电汇、保函的方式向采购人支付合同总价款的10% 作为履约保证金。合同期满15日内采购人无息全额退还履约保证金。合同期间,如中标人有违约,采购人可予以抵扣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剩余部分无息返还。如履约保证金不足以抵扣的,采购人有权向中标人继续追偿

9、合同有效期

自签订之日起,直至本项目验收合格

10、违约责任

按照招标文件执行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无。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不可抗力

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保修期:设备质保期不少于1年(以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质保期内若出现任何故障,中标方无偿更换零部件及维护.中标人和厂家售后服务中,使用的维修零配件应为原厂配件,未经用户同意不得使用非原厂配件

 

甲方:云霄县城乡规划建设局乙方:中海绿润(厦门)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云霄县云陵镇元光路60号住所:厦门市集美区杏林湾路516号1004
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吴 洲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方法:0596-8525603
                联系方法:1396****289
开户银行:建设银行云霄支行开户银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集美支行
账号:35001667****52500624账号:6941 8861 9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2019年06月10日2019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