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清市高山镇中心卫生院2019年-医-第一批采购项目
福州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福清市高山镇中心卫生院
乙方:太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181]FJHR[GK]2019005的福清市高山镇中心卫生院2019年-医-第一批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无。
2、合同标的
| 包号 | 品目号 | 品目编号 | 品目名称 | 商品名称 | 数量 | 计量 单位 |
产地 类型 |
单价 | 金额 | 品牌 | 型号技术 指标等 |
|||||
| 1 | 1-1 | A032017 | 临床检验设备 | 二氧化碳培养箱 | 1 | 台 | 国内 | 47000 | 47000 | 博科 | QP-160 | |||||
| 1 | 1-2 | A032017 | 临床检验设备 | 显微镜 | 2 | 台 | 国内 | 9900 | 19800 | 奥林巴斯 | CX23 | |||||
| 1 | 1-3 | A032099 | 其他医疗设备 | 离心机 | 1 | 台 | 国内 | 4500 | 4500 | 湘仪 | TDZ4A-WS | |||||
| 1 | 1-4 | C0505 | 医疗设备维修和保养服务 | 生化仪灯泡 | 5 | 个 | 国内 | 4700 | 23500 | 奥林巴斯 | AU2700 | |||||
| 1 | 1-5 | C0505 | 医疗设备维修和保养服务 | 血凝仪灯泡 | 2 | 个 | 国内 | 2800 | 5600 | 希森美康 | CA1500 | |||||
| 合计: | 100400.00 | |||||||||||||||
3、合同总金额
***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壹拾万零肆佰元整(¥1004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20 ) 天内交货;
4.2交付地点: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高山镇中心卫生院2号楼2层检验科;
4.3交付条件: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标的参数应完全响应招标文件,乙方文件投标内容满足临床使用。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本项目材料质量标准以及检验、检测、调试、验收等事宜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技术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合同规定的验收评定标准。货物质量达到设计要求,安装调试各项指标符合技术参数要求。。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 支付期次 | 支付比例(%) | 支付期次说明 |
| 1 | 90 | 签订合同后三个月,无出现质量等使用问题,采购人支付其签订合同金额的90%款项,中标人须提供发票送至采购人处,采购人支付其款项。 |
| 2 | 10 | 签订合同一年后,无合同未了事宜等,采购人支付其剩余款项,中标人须提供发票送至采购人处,采购人支付其款项。 |
8、履约保证金
无。
9、合同有效期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
10、违约责任
因我方原因造成采购供货合同无法按时签订,视为我方违约,采购人有权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如投标保证金不能弥补我方违约对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的,我方还需另行支付相应的赔偿。在明确违约责任后,我方应在接到书面通知书七天内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等。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的,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13、不可抗力
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我方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提供服务。 本项目合同质保时间不少于1年。 我方应详细提供货物的质量保修及售 后 服 务方案承诺,并加盖我方有效公章。质保期自货物安装调试合格之日起计算;质保期内实行三包(厂家或国家有更长质量保证期限的从其规定),其他质量要求应符合国家或行业规定。非因操作不当造成需要更换的零配件及货物由我方负责包修、包换;在质量质保期结束前1个月内,我方须免费对货物进行一次全面的维护与保养;质保期结束后,我方仍应负责提供终身服务。 货物质保期自货物安装调试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质保期内如出现因设 计、制造、运输、装卸等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我方应无偿负责维修、更换,免费提供维修保养和咨询。质保期后出现故障,只收取基本维护费用。所需配件应为生产厂家原装配件,其价格应低于市场价。且我方需每年为采购人机修人员免费进行一至两次的维修技术培训。 质量质保期内设备运行发生故障时中标人维修响应时间为2小时,24小时内应派专业技术人员免费提供咨询、维修服务。如属硬件故障原因而且48小时无法排除故障的,则应提供同等配置的备用设备以保证用户设备的正常运行。 我方可视自身能力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更优、更合理的维修服务承诺。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肆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无 。
| 甲方: | 福清市高山镇中心卫生院 | 乙方: | 太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 住所: | 福清市高山镇西江路1号 | 住所: | 新昌县 |
| 单位负责人: | 单位负责人: | 陈良红 | |
|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 ||
| 联系方法: | 059185881249 | 联系方法: | 1834****539 |
| 开户银行: | 兴业银行福清高山支行 | 开户银行: | 中国工商银行新昌县支行 |
| 账号: | 11819****200006060 | 账号: | 1211028009201399906 |
签订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