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海沧医院血管内超声及骨密度仪采购货物类采购项目
福建省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厦门市海沧医院
乙方:厦门三嘉合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0]XC[GK]***19006的厦门市海沧医院血管内超声及骨密度仪采购货物类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
2、合同标的
| 包号 | 品目号 | 品目名称 | 商品名称 | 数量 | 计量 单位 |
产地 类型 |
单价 | 金额 | 品牌 | 型号技术 指标等 |
||||||
| 1 | 1-1 | 医用超声波仪器及设备 | 血管内超声成像系统 | 1 | 项 | 进口 | 1514000 | 1514000 | 美国波士顿科学公司 | H749iLab2***C270等 | ||||||
| 1 | 1-2 | 医用X线设备 | 骨密度仪 | 1 | 项 | 进口 | 988000 | 988000 | Hologic,Inc. | Discovery Wi | ||||||
| 合计: | 250***00.00 | |||||||||||||||
3、合同总金额
***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贰佰伍拾万零贰仟元整(¥250***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60) 天内交货;
4.2交付地点: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海裕路89号厦门市海沧医院;
4.3交付条件:按采购文件及合同要求。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按照本合同第2点执行。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合同货物到达交货地点且卖方完成安装、调试工作后,买卖双方同意,合同货物由买方验收并以买方的验收意见为准。合同货物安装调试后经买方验收合格视为最终验收合格。合同货物验收时,由买方签署《厦门市政府采购验收报告》。卖方应派代表参与验收过程,卖方未派代表参与或对验收意见有异议但未在验收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的,视为卖方对验收意见无异议。如卖方在验收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异议,以买方委托的第三方验收意见为准。最终验收合格后,卖方应在买方要求的时间内直接交付买方使用。合同货物交付使用前由卖方负责保管,合同货物的毁损或灭失风险由卖方承担。买方根据本合同约定提出换货、退货或解除合同的,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自行收回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货物,并承担因退换货或解除合同所产生的一切费用。3个工作日内未自行收回,视为同意。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 支付期次 | 支付比例(%) | 支付期次说明 |
| 1 | 95 | 验收合格后 |
| 2 | 5 | 质保满一年后 |
8、履约保证金
无。
9、合同有效期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订盖章之日起生效。
10、违约责任
10.1卖方未能按时交货或未能按时交付使用的,每逾期一日,卖方应支付逾期交货货款2‰的违约金。逾期超过10个日历日,买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卖方应另外支付合同总价***%的违约金并承担买方的一切损失。10.2合同货物验收不合格的,买方有权选择解除合同或换货。如买方选择换货,卖方重新供货导致的交货期延迟的,按10.1条处理;若买方选择单方解除合同的,卖方支付合同总价***%的违约金。符合本条规定者,卖方应承担买方的一切损失。10.3因卖方原因导致退换货的,卖方应承担退换货所需的一切费用。如卖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收回不合格货物,买方不对上述货物的灭失或损坏承担任何责任。如卖方逾期超过***个日历日仍未收回的,买方有权自行处理上述货物。10.4质保期内,若卖方实际的维修响应(到达现场)时间不满足本合同要求的,每次应支付10000元违约金,买方有权另聘第三方对设备提供技术维修服务,由此产生的维修费用由卖方承担;卖方未按照本合同其它要求及投标(报价)文件售后服务承诺书的条款履行义务的,每次应支付***000元违约金。10.5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在补救违约而采取的任何其他措施未能实现的情况下,即在买方发出的违约通知后***天内卖方仍未纠正其任何一种违约行为,买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卖方除应退还买方已支付的款项外,还应向买方支付合同总价***%的违约金。10.6本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无法弥补买方损失的,卖方应继续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买方有权直接从未付的款项中扣除卖方根据本合同约定应付未付的违约金、赔偿金等。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卖方须保障买方在使用该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的指控。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与买方和使用单位无关,卖方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责任与一切费用。如买方因此而遭致损失的,卖方应赔偿买方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不可抗力
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贰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
| 甲方: | 厦门市海沧医院 | 乙方: | 厦门三嘉合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
| 住所: |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海沧区海裕路89号 | 住所: | 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四里64号湖光大厦第九层A单元 |
| 单位负责人: | 单位负责人: | 梁金桃 | |
|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 ||
| 联系方法: | 0592-6580*** | 联系方法: | 1865****290 |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湖东支行 | |
| 账号: | 账号: | 4033***01040016336 |
签订地点:厦门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