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东工业区榕碧路提升改造工程

2019-06-06 09: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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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厦门市同安区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乙方厦门偲铭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212]GW[TP]2019001城东工业区榕碧路提升改造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

2、合同标的

包号 品目号 品目名称 商品名称 数量 计量
单位
产地
类型
单价 金额 品牌 型号技术
指标等
1 1-1 城市道路工程施工 城市道路工程施工 1 国内 1952948 1952948 / /
合计: 1952948.00

3、合同总金额

***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壹佰玖拾伍万贰仟玖佰肆拾捌元整(¥1952948.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本项目工期为90 天,具体开工日期以监理单位下达的通知为准。

4.2交付地点: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城东工业区榕碧路

4.3交付条件:经采购人组织验收合格后交付。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按照谈判文件要求执行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验收期次:1.验收期次说明:符合设计、施工规范及招标要求。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支付期次 支付比例(%) 支付期次说明
1 80 (1)付款条件:中标供应商要求付款前应提交下列单证和文件。 ①与付款金额同等额的正式增值税专用发票。 ②甲方、监理单位签发的验收合格文件及经监理单位审批的支付款申请。 (2)工程款支付: ①中标人根据施工进度申请支付工程款,工程款达不到 50万元不予支付。 ②监理工程师接到当月进度款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确认,采购人在监理工程师审核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经报批后7个工作日内(节假日顺延) 支付当期工程进度款。 ③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工程进度款,在扣除工程保留金20%后,每次实际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工程进度款额为当期进度款的80%。 ④进度款支付累计达到合同价款(扣除暂列金额)的80%时,停止支付进度款;并按本条款第⑤项的规定支付工程款;
2 17 ⑤采购人在市(区)财政审核部门出具竣工结算审核结论书28天内按审核结果支付至结算价的97%。
3 3 ⑥若中标人对其竣工工程质量保修已办理保险或其它法定担保的,余款在保修期满后28天内一次性结清。 以上款项需财政相关资金到达采购人账户后由代建单位在14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不得以款项未到位为由消极怠工,拖延工期。

8、履约保证金

有,具体如下:有,具体如下: 缴交成交金额***%的履约保函(银行保函)作为履约保证金,履约保函待本合同履行完,经采购人验收确认无质量问题及成交供应商无违约情形后七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履约保函。

9、合同有效期

本工程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质量保修期结束及甲方支付完质保金的最后一天。本项目保修期项目整体保修一年,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之日开始计算。

***、违约责任

由于乙方原因导致工期延误1-***天,扣除工程总价的***%,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延误11-20天,扣除工程总价的20%;延误20天以上,扣除工程总价的50%。延误超过30天的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没收其履约保证金,并追究其相关违约责任,已完成符合设 计工程量按50%给予结算。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 按照谈判文件要求执行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向合同签订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不可抗力

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

 

甲方:厦门市同安区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乙方:厦门偲铭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同安工业集中区思明园1号住所:厦门市思明区黄厝茂后社130号之四
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蔡丽伟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方法:0592-7550899
联系方法:1588****673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厦门瑞景支行
账号:账号:4031200***40003429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2019年06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