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公安消防支队福州市消防支队消防救援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服务类采购项目
福州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福州市公安消防支队
乙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100]HTZB[CS]2019001的福州市公安消防支队福州市消防支队消防救援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服务类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无。
2、合同标的
包号 | 品目号 | 品目名称 | 商品名称 | 数量 | 计量 单位 |
产地 类型 |
单价 | 金额 | 品牌 | 型号技术 指标等 |
||||||
1 | 1-1 | 人寿保险服务 | 人寿保险服务 | 1 | 1批 | 国内 | ***0000 | ***0000 | 中国人寿 | 无 | ||||||
合计: | ***0000.00 |
3、合同总金额
***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壹佰壹拾捌万元整元(¥***00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 30) 天内交货;
4.2交付地点: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采购人指定地点;
4.3交付条件:符合采购要求,采购人验收合格后并交付项目相关材料。。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无。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按照招投标文件约定。。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支付期次 | 支付比例(%) | 支付期次说明 |
1 | 100 | 签订合同后,7天内支付。 |
8、履约保证金
无。
9、合同有效期
一年。
10、违约责任
无。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按招标文件规定。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福州仲裁委员会。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无。
13、不可抗力
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A项: 意外身故及意外伤残(每人保险金额100万);
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依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此项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见附表)的规定,按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乘以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当同一保险事故导致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本公司仅按其中一处的伤残等级给付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不完全相同且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只有一处,本公司按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完全相同或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有两处或两处以上,本公司将该伤残等级在原基础上晋升一级(但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并按晋升后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能采用《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的保险金以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此项保险责任终止。
B项:重大疾病(每人保险金额:20万);
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其中,等待期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或连续投保的,不受等待期的限制。
C项:意外医疗费用(每人保险金额:2万);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诊疗,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本公司每次扣除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保险金。其中,免赔额和给付比例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被保险人已从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他途径获得补偿或给付,本公司对剩余未获补偿或给付的部分按上述规定给付保险金。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期限,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门(急)诊治疗最长为连续十五日;住院治疗至被保险人出院之日止,但最长为连续九十日。 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的保险金以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此项保险责任终止。
D项:疾病住院津贴(每人保险金额***万);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疾病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住院诊疗,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住院日定额给付金额乘以实际住院日数给付保险金,但对该每次住院的给付日数以九十日为限。其中,等待期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该被保险人多次住院的,累计给付日数以一百八十日为限。若该被保险人本次住院治疗与前次住院原因相同,并且前次出院与本次入院间隔不超过三十日,则本次住院与前次住院视为同一次住院。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肆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15.5.1保险各方 甲方为投保人,乙方为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投保人所属消防员,年龄不超过65周岁(含)。 15.5.2保险期间 保险期间为一年,自保费到账次日零时起至到期日二十四时止。 15.5.3保险费及被保险人数 每人每年保费***0元,承保人数1000人,总保费***0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佰壹拾捌万元整)。签订合同后甲方将保费一次性划转到乙方指定的账户: 户名: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 账号:1402 **** 0902 3102 339 开户行:工行福州市五一支行 15.5.4适用条款 本协议适用保险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短期保险基本条款》、《国寿绿洲团体意外伤害保险(A型)(2013 版)》、《国寿附加绿洲意外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2013版)》、《国寿附加绿洲团体重大疾病保险(2013版)》、《国寿附加绿洲住院定额给付团体医疗保险(2013版)》。本协议所约定的保险责任为保险条款的补充,若保险条款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本协议未尽事宜,以保险条款为准。 15.5.5特别约定: (1)投保形式:本商业保险项目采用无清单式投保,即非实名制,其出险人数确定由福州市公安消防支队出具以下证明文件之一的人员名单均为有效参保人员:(1)三个月以上工资发放证明文件或医社保缴交证明 ;(2)或任命文件证明;(3)或支队以上出具的在职工作证明。 (2)意外医疗特别约定:若被保人已获得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等获得补偿的,免赔额100元,给付比例100%;若被保人未获得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等获得补偿的,免赔额100元,给付比例90%; (3)住院津贴特别约定:被保险人住院津贴保险责任仅含因疾病(含既往疾病)和意外导致的住院,疾病等待期30天,但当年度保障期间内已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不享受当年度保障期间内因该疾病导致住院的日津贴补贴。住院津贴为100元/人/日,最高给付180日。 (4)重大疾病保险特别约定:等待期30日。 15.5.6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保险单中特别约定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事项;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猝死,但另有约定的除外; (5)被保险人斗殴、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6)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7)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或服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8)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乘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9)被保险人的产前产后检查、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含人工流产)、分娩(含剖腹产)、避孕、绝育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以及上述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10)被保险人的精神和行为障碍; (11)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2)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备注:若出现因公出险情况,则第8条和第12条除外。 15.5.6保险金申请材料: 甲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及时通知乙方并出具证明。若因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乙方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乙方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乙方的报案电话为0591-95519报案。 15.5.7理赔时效 (1)我司在收到理赔单证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核对单证是否齐全,对于单证不齐全的列明所缺单证于1个工作日内通知索赔申请人补齐。 (2)对材料齐全无需调查经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我方应在收到理赔单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理赔,并及时将理赔款划至被保险人提供的银行账号;对于理赔单证尚不足以证明有关情况,我司需要进行调查或需与甲方协商的案件,我司在收到齐全的理赔单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理赔决定。 (3)对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我司在收到理赔单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定,并及时将拒付决定通知甲方及被保险人。 (4)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乙方应向甲方明确说明本协议的内容。乙方可以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甲方应当如实告知。 。
甲方: | 福州市公安消防支队 | 乙方: |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 |
住所: | 台江区五一中路66号 | 住所: |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科技园内连江南路东侧福州保险广场1-3层、5层 |
单位负责人: | 单位负责人: | 张道光 | |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 ||
联系方法: | 059***7****** | 联系方法: | 059183327098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工行福州市五一支行 | |
账号: | 账号: | 1402****09023102339 |
签订地点:福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