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春县林业局2019年度松材线虫病综合防控新增项目服务类采购项目

2019-06-05 05: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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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永春县林业局

乙方福建省天敌生物防治技术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0***2***]QZKDZB[GK]201901***永春县林业局2019年度松材线虫病综合防控新增项目服务类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

2、合同标的

包号 品目号 品目名称 商品名称 数量 计量
单位
产地
类型
单价 金额 品牌 型号技术
指标等
1 1-1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服务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服务 1 国内 6***9600 6***9600 天敌生物 天敌生物
合计: 6***9600.00

3、合同总金额

***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陆拾伍万玖仟陆佰元整(¥6***96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60) 天内交货

4.2交付地点:福建省泉州市永春县永春县林业局

4.3交付条件:采购人按合同约定进行支付。

***、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1 挂设诱捕器900套,每套配***个诱芯;具体挂设任务区域为:东关1***套、东平1***套、桃城120套、五里街***0套、石鼓90套、岵山1***0套、湖洋200套、外山***套。技术要求:以《福建省地方标准》DB3***/T-2014,第8.2点,8.3点的依据为参考,在项目区的松林中***-11月份挂设900套诱捕器并收集天牛,2019年***月底前要完成诱捕器和诱芯挂设及第一次的天牛收集。挂设月份期间每半个月收集成虫一次,诱捕器诱芯7、8、9月份每***天更换一次,其他月份每40-4***天更换一次,即共需挂设更换诱芯***次,收集天牛虫13次。所采购的诱芯必须保证在更换期内持续有效,诱捕器如有损坏、脱落、遗失等应及时补充,诱捕器用GPS定位并按编号登记诱捕器位置,记录诱捕天牛成虫数量,将收集天牛成虫数量按照 时间节点送到甲方处清点确认后方可销毁,天牛成虫数量记录表格应严格按照时间节点和甲方的要求整理并报送甲方。***.2 ***-6月份在项目区松林中施用绿僵菌粉剂生物防治松墨天牛,覆盖面积1000亩,共计喷施1次。***.3 ***-8月松墨天牛成虫活动高峰期,在项目区中的松墨天牛密度较高的地方,适时喷2次噻虫啉微胶囊粉剂防治松墨天牛,间隔***-40天,覆盖面积200亩/次。***.4 6-8月使用花绒寄甲防治松墨天牛幼龄期幼虫,覆盖面积******1亩。项目药品物品采购、监管及使用:乙方所采购的物品药品必须是符合国家相关要求以及招标文件确定的各项技术指标要求的产品,甲方可根据需要随时抽样送检或保留样品待检,不符合要求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乙方所购物品药品(如诱捕器及引诱剂、绿僵菌粉剂等)均需经验收合格后施用。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监理单位的验收考核、相关技术标准说明及国家有关的质量标准规定,均为验收依据。由监理单位全程监理,按照国家林业和草原局重新修订的《松材线虫病防治技术方案》、福建省地方标准《松材线虫病防控技术规程》(DB3***/T 14***1-2014)和《永春县2019年度松材线虫病综合防控实施方案》及实施方案进行检查。6.1.2 甲方与乙方签订合同,根据招标文件规定、合同约定和乙方的投标承诺约定具体事项和考核办法,乙方若发生违约行为或检查不合格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的履行。6.1.3 防治后效果的确认:严格按照本招标文件、承包合同、《松材线虫病防治技术方案(修订版)》、福建省地方标准《松材线虫病防控技术规程》(DB3***/T 14***1-2014)等规定执行。同时参考监理单位出具的监理报告及日常林业主管部门发出的书面除治(整改)通知书等,综合评价确认。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支付期次 支付比例(%) 支付期次说明
1 60 验收合格后支付1服务款项分二次支付:第一次于7-8月经验收合格,支付验收之时完成工程量的90%,但不超过合同金额的60%;第二次于合同期满,中标方提交申请验收报告,监理单位提供报告后,经甲方组织验收合格,支付合同余款。 4.3.2采购人及监理单位将对项目的服务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抽查不通过的,采购人有权直接对中标人服务款项处以每次0.***%~1%的扣除并记录在案,中标人要按要求进行整改,采购人将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复查不通过,将视情节严重情况,对中标人本期服务款项处以1%~3%的扣除,并记录在案,当期处罚次数超过五次及以上的,采购人将不予支付当期服务款项,并有权解除合同。 4.3.3采购人上级主管部门或上级领导抽查不通过的,将视情况对中标人本期服务款项处以2%~***%的扣除,并记录在案,当期处罚次数超过三次及以上的,采购人将不予支付当期服务款项,并有权解除合同。 4.3.4中标人未能提交施工小结,无法提交竣工报告扣除工程款总额1%。中标人未能按时完成任务,不予组织验收,并要求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及时返工。否则按未能按时完成任务进行处理。
2 40 验收合格支付后

8、履约保证金

有,具体如下:有,具体如下:乙方在签订合同前必须向甲方提交中标金额***%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在合同期满验收合格后,若无服务问题在***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无息退还。提交方式为:银行转帐。

9、合同有效期

1年

10、违约责任

10.1 乙方未按期交货的违约责任:如果乙方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按时足额交货的(不可抗力、双方协商同意延长交货期的除外),甲方有权从未付的合同款中扣除延期交货违约金,延期交货违约金比率为每迟交1天,甲方按乙方应按迟交货物金额的1%扣除,若乙方逾期交货达***天(含***天)以上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仍应按上述约定支付延期交货违约金。若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甲方所受的损失。10.2甲方逾期付款的(有正当拒付理由的除外)应按照逾期金额的每日0.1%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如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的,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向永春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不可抗力

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14.1 甲方责任:根据《永春县2019年度松材线虫病综合防控实施方案》的要求,负责项目实施区范围的拨交工作;配合监理方做好服务作业各阶段的验收工作。负责全面监管、把关和验收;乙方服务作业期间如有当地村民阻挠,甲方应协助解决。14.2 乙方责任:负责甲方拨交范围内项目实施区实施综合防控措施的服务;按要求采购防治、监测所需的药剂药械(绿僵菌、松墨天牛诱捕器、警示标志)等,药剂药械要在有效期内并符合国家标准;按方案规定的时间节点、正确药剂用量使用药剂药械进行防治;药剂药械挂设、施喷、安放于规定的小班内,地点要合理;负责施工人员技术培训(包括药品药械的使用技术等);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项目转包他人。乙方承包期限内,应严格按照《劳动法》的规定用工,承包期间发生的一切安全责任事故及造成第三者伤害责任的,均由乙方承担。14.3 乙方在各项防控措施结束后需提交诱捕器挂设及诱集松墨天牛数量统计表、松墨天牛生物及化学防治(噻虫啉、绿僵菌、花绒寄甲)情况表、完成情况总结或竣工报告等,无法提交的每项扣除工程款总额0.***%。乙方未能按时完成任务,不予组织验收,并要求乙方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整改。未整改的按未能按时完成任务进行处理。14.4 合同生效后若有一方自行解除合同,应承担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向对方支付合同总价***%的违约金,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赔偿金及违约金从自行解除合同之日计算十日内付清。14.*** 乙方如有下列行为之一视为违约,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取消其履约保证金,乙方赔偿甲方的一切损失:所提供的服务质量与投标文件的承诺不相符;不能按期完成松材线虫病防控项目服务工作;不能达到国家相关行业规定的标准或招标文件要求;乙方违反双方签署合同书的其他主要条款。

1***、其他约定

1***.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其他:

 

甲方:永春县林业局乙方:福建省天敌生物防治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永春县桃城镇环城路36号住所:福州市晋安区王庄街道长乐北路名城广场801A
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梁智生
委托代理人:
吴永辉
委托代理人:
陈其良
联系方法:0***9***23876973
联系方法:139***9188979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永春县支行开户银行:交通银行福州晋安支行
账号:1408****09022040078账号:913***0***03MA34***8TA13


签订地点:永春县林业局

签订日期:2019年06月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