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溪县看守所食堂及服务部食品物资配送服务货物类采购项目

2019-06-05 04:5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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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安溪县看守所

乙方福建鑫八闽食品配送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524]F[GK]201901***安溪县看守所食堂及服务部食品物资配送服务货物类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

2、合同标的

包号 品目号 品目名称 商品名称 数量 计量
单位
产地
类型
单价 金额 品牌 型号技术
指标等
1 1-1 其他农副食品 其他农副食品 1 国内 5459710.8 5459710.8 按采购人实际需求为准 按采购人实际需求为准
合计: 5459710.80

3、合同总金额

***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伍佰肆拾伍万玖仟柒佰壹拾元零捌角(¥5459710.8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安溪县看守所要求的时间

4.2交付地点: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采购人指定地点

4.3交付条件:以采购人验收合格为准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5.1、产品无发霉、无变质、无变味、不掺杂、不掺假、不掺水,干货要干。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支付期次 支付比例(%) 支付期次说明
1 100 货款支付为每月支付一次,支付金额为当月结算额,根据每月实际用量及相应中标单价进行结算,安溪县看守所应在收到经审签的中标人正式发票后由银行转账支付中标人货款。

8、履约保证金

有,具体如下:

9、合同有效期

配送时间:乙方为充分准备,做好全面服务工作,经双方协商约定由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止,为期一年。

10、违约责任

10.1、中标人销售给安溪县看守所的产品数量超过约定5%的部分,安溪县看守所有权予以退回,不足95%的,应根据安溪县看守所决定即时补足,不能即时补足的,应根据安溪县看守所决定按每项200元向安溪县看守所支付违约金,不足50%的,视为停止供货。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13、不可抗力

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14.1、本项目价格包括所有货物成本费、包装费、运输费、装卸费、人工费、保险费、检查费、检验费、税费以及供货期内的所有相关食品采购、检验费用及不可预见费等)。 14.2、本项目配送过程中所发生的其他安全责任问题(车辆、人员等)均有乙方自行承担。 14.3、生鲜产品价格受天气、市场供求影响较大,为保证质量安全,允许价格变动,但需要提前向采购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采购单位同意后可调整商品供价。 14.4、合同期内投标方按制定目录供应商品,特殊情况下如因各种原因现有目录内的商品我省不在销售,需要调整品种的,需提前向采购单位提出更换目录单品申请。 14.5、本项目未列入报价清单其他产品,产品价格经双方协定参照大卖场价格下浮 10%.  14.6、本项目合同金额以实际采购量结算为准。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4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

 

甲方:安溪县看守所乙方:福建鑫八闽食品配送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安溪县凤城镇河滨南路777号住所:福州市鼓楼区河东路17号一层
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陈桂景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方法:13808****89
联系方法:1305****686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招商银行福州分行五四支行
账号:账号:591906****10902


签订地点:安溪

签订日期:2019年06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