锄山村红色教育基地文创服务采购

2019-06-05 03: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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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厦门市翔安区内厝镇人民政府

乙方铭亮(厦门)文化展陈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213]XH[GK]2019008锄山村红色教育基地文创服务采购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

2、合同标的

包号 品目号 品目编号 品目名称 商品名称 数量 计量
单位
产地
类型
单价 金额 品牌 型号技术
指标等
1 1-1 C200399 其他文化艺术服务 其他文化艺术服务 1 国内 1474617 1474617 详见投标文件 详见投标文件
合计: 1474617.00

3、合同总金额

***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壹佰肆拾柒万肆仟陆佰壹拾柒元整(¥1474617.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40天内交付使用

4.2交付地点: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采购人指定地点

4.3交付条件:最终通过验收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符合。详见乙方投标文件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1)验收依据:招标文件、响应文件、厂家货物技术标准说明及国家有关的质量标准规定,均为验收依据。(2)货物验收:货物运抵采购人处后由双方对照采购清单及技术要求进行验收。(3)系统验收:成交供应商根据招标要求进行设备安装、调试、测试后,由采购人或政府相关部门进行使用性能方面的验收,以确保设备能符合招标文件及合同约定的要求。验收过程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4)验收时成交供应商必须派代表参加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支付期次 支付比例(%) 支付期次说明
1 20 合同签订后,十个工作日内,支付项目总费用的20%预付款
2 75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后支付至95%
3 5 质保期满后,十个工作日内,支付5%

8、履约保证金

9、合同有效期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项目质量保修期满(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壹年)后,甲乙双方各自履行完其权利义务的情况下,本合同自动终止

10、违约责任

10.1本合同中关于甲方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1)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支付期限、方式和金额支付项目服务费用,否则每逾期一天应向乙方支付应付而未付款的0.1%作为违约金。(2)若甲方对乙方提交的服务成果文件不签字确认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则乙方已收的款项不予退还。(3)若甲方在接到乙方提交的阶段性服务成果后超过约定时间仍未确认或由于方案或内容变更导致服务期顺延,不能按期开展,责任由甲方承担。10.2本合同中关于乙方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1)本合同签订后,若乙方不能在规定日期内提交项目服务成果,甲方可在应付款中扣除每逾期一天总价款的0.1%作为违约金。(2)若项目竣工验收因乙方原因质量不合格,则乙方负责免费维修和调整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甲乙双方均可向翔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不可抗力

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一、甲方权利和义务 1、于本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提供给乙方的项目有关史料、素材、图片、场所等基础资料和文件各一套,并保证提供的材料科学、客观、真实、合理,不侵犯任何第三方合法权益。若甲方按约定时间提供基础资料和文件,或者所提供基础资料和文件不完全,乙方应及时向甲方反映,以确保按期交付。 2、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于乙方施工进场前为其提供办公场所、库房及清理后的可施工场地,确保具备现场施工的条件,配合乙方推进项目进行。 3、(1)收到乙方的每个阶段性服务成果后10个工作日内给予确认,未予以确认的,视为甲方已验收通过乙方的服务成果。(2)在乙方按照甲方要求提交相关阶段方案变更后,甲方须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签字。(3)施工竣工后,乙方提交验收报告,甲方在接到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若未进行验收或验收后未签署意见而投入使用,则视为已验收合格。 4、(1)若甲方在接到乙方提交的阶段性服务成果后不签字确认或确认后再次修改导致乙方无法顺利如期进行工作,则乙方提交所有以上服务成果的时间和布展施工工期相应顺延。(2)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应款项,则乙方提交的阶段性服务成果的时间和布展施工工期相应顺延。(3)若甲方提供的场所现场不具备现场办公、进场施工、安装的条件,则工期相应顺延。(4)因甲方原因造成的服务期限延误,期限顺延且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二、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服务费,如甲方未能按时支付服务费用时,乙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2、乙方将根据甲方关于服务项目的具体要求,按照双方商定的服务内容和阶段性目标,按时提供本合同项下的各项服务。如因甲方配合因素造成对乙方工作成果未能按时确定的,双方可协商顺延完成时间。 3、乙方保证其服务成果科学、客观、真实、合理,并保证服务过程和服务成果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4、承担现场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按服务地点相关部门的要求提供保障。 5、服务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按文明工地规定要求设专人负责,乙方负责清理施工产生的全部垃圾。 6、质保期内维保,乙方不收取任何费用(在非人为、非不可抗力因素损坏前提下),非乙方责任维修和保修期后,根据实际情况双方友好协商确定。 三、保密条款 1、涉及本合同协议的一切谈判内容、条款或将来可能达成的补充条款及其中所得知的未经公开的包括以口头、图像或其他任何方式表现的信息、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服务成果信息、个人隐私、商业秘密、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等),协议双方皆充分认识到如不慎泄露将给对方的经营活动带来重大不利影响,故协议双方承诺不论本协议是否生效,任何一方均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地向任何个人、中介机构、企业或公司(包括但不限于与协议一方有关联关系的任何企业、公司或个人),或任何政府机构透露。泄露或使用对方商业秘密的一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保密期限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相关信息被合法公开之日止。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

 

甲方:厦门市翔安区内厝镇人民政府乙方:铭亮(厦门)文化展陈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内厝镇上塘社区231号住所:厦门市湖里区湖里大道10-12号第三层334单元
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樊亮轩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潘卫峰
联系方法:1395****669
联系方法:15160096***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建设银行湖里支行
账号:账号:***501980****0000330


签订地点:翔安区

签订日期:2019年06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