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区增设交通卡口设备采购项目

2019-06-05 12: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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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治信访中心

乙方中闽启航(福建)建设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191]FJZS[GK]2019003高新区增设交通卡口设备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

2、合同标的

包号 品目号 品目名称 商品名称 数量 计量
单位
产地
类型
单价 金额 品牌 型号技术
指标等
1 1-1 交通管理设备 交通管理设备 32 国内 99875 3196000 详见投标文件 详见投标文件
合计: 3196000.00

3、合同总金额

***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叁佰壹拾玖万陆仟元整元(¥31960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30) 天内交货

4.2交付地点: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上街镇.海西园科技东路中青大厦高新区交警大队

4.3交付条件:按合同约定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乙方所提供的货物是原厂生产的、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包括零部件),并完全符合原厂质量检测标准(以说明书为准)和国家质量检测标准以及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要求。如货物不符合本合同中约定的要求,甲方有权拒绝接受。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乙方所提供的设备是制造厂家生产的崭新的未开箱的原包装设备。所有设备按厂家设备验收标准(符合国家或行业或地方标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等有关内容进行验收。乙方提供设备的制造标准及技术规范等有关资料符合中国相应有关标准、规范要求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支付期次 支付比例(%) 支付期次说明
1 95 全部货物到达采购人指定地点安装调试完成并经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总价的95%,
2 5 余款5%正常运行六个月后付清。

8、履约保证金

9、合同有效期

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直至项目结束

***、违约责任

***.1 因乙方原因造成采购供货合同无法按时交货,视为乙方违约,每逾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额的千分之一违约金,并承担甲方实际造成的损失。若逾期交货超过30日,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合同金额***%的违约金。***.2 在签定采购供货合同之后,乙方解除合同的,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额2%的违约金,对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支付相应的赔偿。***.3乙方交货不合格的,应当负责更换,直至验收合格为止,否则,视为乙方不能交货,甲方可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合同金额***%的违约金;因更换货物造成逾期供货的,按***.1条执行。***.4 因乙方原因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除依约承担赔偿责任外,还将按有关质量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同时,甲方有权保留更换中标人的权利,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5 在明确违约责任后,乙方在接到书面通知书起七天内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等。***.6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提供质量保证服务的,每逾期1天,应向甲方支付500元违约金,违约金从未付的合同款中予以扣除。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还应当予以赔偿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不可抗力

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14.1“技术和服务要求”中产品的售后服务 (1)电源防雷器:保修及要求:原厂三年全保(含三年保卡),保修期内故障配件不返还服务,所有配置及要求在生产厂商预装出厂,并保证完整包装不开封,不接受私自拆封改配。 14.2乙方对所提供货物提供叁年及以上免费质保,产品终生维护。免费质保期自验收签名之日起计算。质保期内,按合同条款提供免费服务,非因操作不当造成要更换的零配件及产品由乙方负责包修、包换。乙方在质保期内提供免费上门维修服务,并进行终身维护。如质保期内同一故障发生三次,或在两个月内无法修复,乙方无条件换货。质保期满前1个月内乙方负责对产品进行一次免费全面检查,如发现潜在问题,负责排除,保证仪器设备正常运行。 14.3在质量保证期内产品运行发生故障时乙方在接到甲方故障通知后2小时内响应,并在24小时内派工程师到达现场,免费负责修理或更换有缺陷的零部件或整机,如72小时内无法修复的设备,乙方提供备品供甲方使用。在质量保证期一年内出现属设备质量问题,甲方则有权要求免费更换整机,更换的质量保证期从更换之日起相应顺延。 14.4质量保证期结束后,乙方在仪器设备使用地区选择有维修能力的机构对设备在必要时进行定期维护和修理。 14.5质量保证期后的服务要求 14.6质保期结束后,乙方仍负责对设备提供售后服务。 14.7乙方在投标文件中详细提供售后服务承诺、保障措施、保修期内的维保范围和内容、保修期后的维保服务内容,及服务费用的报价。乙方在投标文件中承诺质量保证期后的服务不收取上门服务人工及差旅费。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甲方: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治信访中心乙方:中闽启航(福建)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闽侯县上街镇科技东路3号创新园一期1号楼住所:福州市闽侯县上街镇创业路2号1#楼5层503A室
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汤逢鑫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方法:1865****022
联系方法:18559***3535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大学城支行
账号:账号:35050161990***0000548


签订地点:甲方指定地


签订日期:2019年06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