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w筼筜湖排洪沟及沉砂池清淤工程类采购项目
福建省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厦门市筼筜湖管理中心
乙方:福州福光水务科技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200]ZDL[CS]2019002的cw筼筜湖排洪沟及沉砂池清淤工程类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
2、合同标的
| 包号 | 品目号 | 品目名称 | 商品名称 | 数量 | 计量 单位 |
产地 类型 |
单价 | 金额 | 品牌 | 型号技术 指标等 |
||||||
| 1 | 1-1 | 其他建筑工程 | 其他建筑工程 | 1 | 项 | 国内 | 1270000 | 1270000 | 福州福光水务科技有限公司 | / | ||||||
| 合计: | 1270000.00 | |||||||||||||||
3、合同总金额
***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壹佰贰拾柒万元整(¥12700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接采购人通知后立即进场施工,总工期不超过80天,第一次施工工期45天,第二次施工工期35天;
4.2交付地点: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光路11号;
4.3交付条件:成交供应商必须能按照磋商文件要求、合同的规定,按时按量完成工作并通过验收。。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一、本次招标项目为cw筼筜湖排洪沟及沉砂池清淤。该工程位于厦门思明区筼筜湖周边,分别为:常明沟沉沙池、鹭涌加油站边桥下沉砂池、月牙堰沉砂池、12号排洪沟、18号排洪沟、常明沟、天地湖排洪沟、10号沟边角地块、湖滨一里边角地块、湖滨西路边角(公厕边)地块、湖东桥西侧地块、湖东桥东侧地块、北1泵站松柏湖溢流口段。一年多次清淤(第一次清淤预计在5月底,第二次清淤预计在9月底),清淤量约2万立 方米,最终清淤量以第三方测量结果为准。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1、验收依据:磋商文件、磋商响应文件、技术标准说明及国家有关的质量标准规定,均为本项目的验收依据。 2、采购人根据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成交文件、合同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标准进行验收。 3、成交供应商在服务及验收过程中若有出现安全事故,其责任及相应的赔偿均由成交供应商自行承担,采购人不承担所有责任及义务。 4、验收过程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 支付期次 | 支付比例(%) | 支付期次说明 |
| 1 | 15 | 合同签订后,采购人向成交供应商支付15%的预付款 |
| 2 | 30 | 第一次清淤完成并通过验收后,采购人按照实际完成工程量的70%支付进度款,进度款支付最高不超过合同价款的30% |
| 3 | 35 | 待清淤全部完成并通过验收,采购人按照总工程量的70%支付进度款,累计已支付款项不超过合同价款的80%。 |
| 4 | 20 | 余款根据第三方测量结果及财审决算价支付 |
8、履约保证金
有,具体如下:履约保证金百分比:10%。说明:履约保证金为合同价款的10%,成交供应商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
9、合同有效期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款项付清后失效。
10、违约责任
按招标文件要求。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向 厦门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13、不可抗力
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14.1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14.2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纸质合同补充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本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含招标文件附件、招标文件补充答疑书)
4、投标书及其附件(含承包人在评标期间递交和确认并经业主同意的对有关问题的补充资料和澄清文件等)
5、技术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6、图纸(含招标文件补充答疑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贰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
| 甲方: | 厦门市筼筜湖管理中心 | 乙方: | 福州福光水务科技有限公司 |
| 住所: | 厦门市思明区湖光路11号 | 住所: | 福州市台江区广达路68号金源大广场东区24层 |
| 单位负责人: | 魏道军 | 单位负责人: | 张国峰 |
|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 ||
| 联系方法: | 0592-8368058 | 联系方法: | 1865****444 |
| 开户银行: | 建行滨东支行 | 开户银行: | 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自贸试验区福州片区分行 |
| 账号: | ***01510****59999666 | 账号: | 10000785870****001 |
签订地点:福建厦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