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闽东医院腹腔镜系统、荧光显微镜、肺功能仪、脑功能监测仪、连续性血液净化设备货物类采购项目
福建省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宁德市闽东医院
乙方:宜春泽莱贸易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900]FJSHYZB[GK]2018033的宁德市闽东医院腹腔镜系统、荧光显微镜、肺功能仪、脑功能监测仪、连续性血液净化设备货物类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无。
2、合同标的
| 包号 | 品目号 | 品目名称 | 商品名称 | 数量 | 计量 单位 |
产地 类型 |
单价 | 金额 | 品牌 | 型号技术 指标等 |
产品属性 | |||||
| 5 | 5-1 | 医用光学仪器 | 荧光显微镜 | 1 | 套 | 进口 | 270000 | 270000 | 奥林巴斯 | BX53 | 无 | |||||
| 合计: | 270000.00 | |||||||||||||||
3、合同总金额
***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贰拾柒万元整元(¥2700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90) 天内交货;
4.2交付地点:福建省宁德市福安市鹤山路89号宁德市闽东医院;
4.3交付条件:按照招标文件执行。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5.1免费质量保证(修)期:设备保修2年,终身维护。系统软件终身免费升级。免费质保期从最终验收合格之日起开始计算。 5.2乙方提供7×24小时服务。对于系统在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在1小时内响应。在免费保修期内设备运行发生故障时,如不能远程解决故障的,乙方在24小时内委派专业技术人员到现场免费提供咨询、维修服务。若设备发生的故障在72小时内无法排除,乙方提供备用机。若机件损坏,乙方免费更换损坏的零部件,修理费由乙方负责。 5.3免费保修期满前1个月内乙方派专业技术人员对设备进行一次免费全面检查,如发现潜在问题,及时负责排除,保证设备正常运行。 5.4免费保修期结束后,乙方对设备提供终身维修服务,在接到甲方故障通知后24小时内派工程师达到现场。同时乙方承诺以优惠的价格提供配件并只收取配件费,不收取任何差旅费和人工费。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乙方提供的仪器设备是制造厂家生产的崭新的未开箱的原包装仪器设备。所有仪器设备按厂家仪器设备验收标准(符合国家或行业或地方标准)、招标文件、响应文件等有关内容进行验收。乙方提供仪器设备的制造标准及技术规范等有关资料必须符合中国相应有关标准、规范要求。如属于计量器具的,经过计量部门计量检定或校准,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检测费用由乙方承担。 乙方应在设备运抵现场一周前,通知甲方(国有资产管理科、采购管理科)验收代表做好验收入库准备,并提供验收所需的所有附件,甲方方才启动验收工作,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接收相关货物或拒付合同约定的金额。货物配送至本中心时,乙方应委派代表与甲方(使用申购部门、国有资产管理科和采购管理科)验收代表接洽,做好现场接收交接登记等原始记录,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接收货物;在未办理现场交接的前提下,乙方全权负责暂存在甲方单位的货物的完整性和安全性。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安装、调试所需现场环境条件要求,在确定现场环境具备设备安装调试所需条件后,由乙方负责安装调试。验收结果经双方确认后,双方代表必须按规定的验收交接单上的项目对照本合同填好验收结果并签名盖章。验收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 支付期次 | 支付比例(%) | 支付期次说明 |
| 1 | 70 | 设备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支付合同总价款的70%。 |
| 2 | 30 | 设备正常运行3个月后付剩余合同总价款的30%。 |
8、履约保证金
无。
9、合同有效期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日起生效,至合同约定的合同义务履行完毕或依本合同约定合同解除或终止。
10、违约责任
10.1乙方必须严格按时交货。如果乙方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按时足额交货的条件下,甲方有权选择同意延长交货期还是不予延长交货期。甲方同意延长交货期的,延期交货违约金的支付甲方有权从未付的合同货款中扣除。延期交货违约金比率为每迟交1天,按迟交货物金额的0.7%。但是,延期交货违约金的支付总额不得超过迟交货物部分合同金额的5%。 10.2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乙方遇到不能按合同或合同供货期限交货,乙方应及时书面通知买方有关情况。 10.3甲方收到乙方的书面通知后,对有关情况审核后有权选择是否修改合同或酌情延长交货期或终止合同。 10.4.在补救违约而采取的任何其他措施未能实现的情况下,即在甲方发出的违约通知后30天内(或经甲方书面确定的更长时间内)仍未纠正其下述任何一种违约行为,甲方有权向乙方发出书面违约通知,甲方终止本合同:(1)乙方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期限或甲方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货物完成项目建设。(2)乙方未能履行合同和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规定的其他任何义务和承诺。2.甲方无正当理由逾期支付货款造成乙方的损失,乙方拥有依法索赔的权利。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按本合同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不可抗力
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14.1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14.2本次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乙方的报价文件以及相关的函件(如澄清确认函、承诺等)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肆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无 。
| 甲方: | 宁德市闽东医院 | 乙方: | 宜春泽莱贸易有限公司 |
| 住所: | 福安市鹤山路89号 | 住所: | 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工业园新光路6号B区401 |
| 单位负责人: | 单位负责人: | 陈发根 | |
|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 ||
| 联系方法: | 6384239 | 联系方法: | 1850****892 |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高支行 | |
| 账号: | 账号: | 360501820****0001209 |
签订地点:福安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