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宁县2018年重点流域生态补偿金铙山水土流失治理项目(苗木种植养护)
三明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福建闽江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乙方:西汉园林集团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430]HJZB[TP]2019003的建宁县2018年重点流域生态补偿金铙山水土流失治理项目(苗木种植养护)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无。
2、合同标的
| 包号 | 品目号 | 品目名称 | 商品名称 | 数量 | 计量 单位 |
产地 类型 |
单价 | 金额 | 品牌 | 型号技术 指标等 |
||||||
| 1 | 1-1 | 其他不另分类的物品 | 建宁县2018年重点流域生态补偿金饶山水土流失治理项目 | 1 | 项 | 国内 | 2655000 | 2655000 | 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 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 ||||||
| 1 | 1-2 | 其他不另分类的物品 | 建宁县2018年重点流域生态补偿金饶山水土流失治理项目 | 1 | 项 | 国内 | 125000 | 125000 | 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 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 ||||||
| 合计: | 2780000.00 | |||||||||||||||
3、合同总金额
***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贰佰柒拾捌万元整(¥27800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苗木根据采购人每批次的采购需求在规定的时间内送达到指定的施工地点并种植完成,总种植时间为6个月(苗木种植季节),养护期为36个月。;
4.2交付地点:铺岗公路沿线及金铙山白顶区域。;
4.3交付条件:中标人应按照标书要求完成所有苗木供应,种植完毕并交付采购人验收。若因中标人原因造成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完成的,应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支付相应违约金。。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按招标文件第五章内容及要求进行种植、养护。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6.1.1验收细分为到货苗木的外在质量的初验和投产后的质量验收。 6.1.2到货苗木外在质量初验:卸货时验收,逐株(袋)验收,达标苗计数,不达标苗不计数。验收结果经双方确认后,双方代表必须按规定的验收交接单上的项目对照本合同填好验收结果并签名盖章。 6.1.3种植后的质量验收:苗木移植六个月后,甲方及乙方双方应对苗木生长情况进行评定,若苗木生长良好(良好率应达90%以上),公路沿线节点及访客中心苗木成活率大于等于85%为合格,但死亡的苗木应在可种植季节进行补植。苗木成活率低于65%视为不合格,则没收质量保证金,重新采购苗木种植。白石顶区域按人工造林评定标准进行验收。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第一次支付比例(%):60%,支付期次说明:公路沿线所有苗木栽植完毕后,支付该区域价款的60%,白石顶区域所有苗木栽植完成毕后,支付该区域价款的60%。 第二次支付比例(%):20%,支付期次说明:第一年养护期满后且达到养护验收标准支付合同总款的20%。 第三次支付比例(%):10%,支付期次说明:第二年养护期满后且达到养护验收标准支付合同总款的10%。 第四次支付比例(%):10%,支付期次说明:余额10%于三年养护期满后,苗木成活率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无息付清。
8、履约保证金
有,具体如下:有,具体如下:履约保证金百分比:5%。说明:乙方应在签订合同前三日内,向甲方提交中标金额的5%作为合同履约保证金,苗木完成种植后一个月后未发生质量问题的, 10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
9、合同有效期
合同承包期限为3年。
10、违约责任
10.1、工期延误:如果由于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甲方代表确认后,乙方有理由延期完成工程或部分工程,甲方同乙方商议后决定竣工时间延长的期限。 10.1.1设 计变更; 10.1.2由甲方造成的阻止、障碍; 10.1.3不可抗力; 10.1.4可能会出现的,但不是乙方的过失或违约造成的。 10.2非上述原因,我司不能按合同工期完成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向甲方赔偿违约金。违约金赔偿办法为:10天内(不含第10天)每逾期一天,我司应支付100元违约金。逾期交货违约金的支付甲方有权从未付的合同货款中予以扣除。若乙方逾期交货达10天(含10天)以上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仍应按上述约定支付延期交货违约金。若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甲方所受的损失。 10.3因乙方原因货物质量达不到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的责任:乙方必须无条件返工、整改、采取相应的补救修复措施,直至合格为止,由此追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均由乙方负责。如返工后仍不能达到约定要求的,甲方按不合格部分造价扣除乙方的工程款,同时扣除其全额质量保证金,乙方同时还须支付合同价款的5%的违约金。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三明市仲栽委员会仲裁 。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13、不可抗力
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贰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无 。
| 甲方: | 福建闽江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 乙方: | 西汉园林集团有限公司 |
| 住所: | 福建省三明市建宁县学苑东路9号 | 住所: |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东大路88号建闽大厦三层 |
| 单位负责人: | 单位负责人: | 翁绳朝 | |
|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 ||
| 联系方法: | 150590***66 | 联系方法: | 1365****935 |
| 开户银行: | 建宁刺桐红村镇银行营业部 | 开户银行: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东大支行 |
| 账号: | 9031610010010000005584 | 账号: | 350501873****0000117 |
签订地点:三明市建宁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