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环境卫生管理处2019年室仔前填埋场挖掘机租赁服务类采购项目
泉州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泉州市环境卫生管理处
乙方:泉州市中策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500]QZSCGZX[TP]2019004的泉州市环境卫生管理处2019年室仔前填埋场挖掘机租赁服务类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
2、合同标的
| 包号 | 品目号 | 品目名称 | 商品名称 | 数量 | 计量 单位 |
产地 类型 |
单价 | 金额 | 品牌 | 型号技术 指标等 |
||||||
| 1 | 1-1 | 车辆及其他运输机械租赁服务 | 车辆及其他运输机械租赁服务 | 1 | 年 | 国内 | 590000 | 590000 | 犀牛 | XN100挖掘机 | ||||||
| 合计: | 590000.00 | |||||||||||||||
3、合同总金额
***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伍拾玖万元整(¥5900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 7) 天内交货;
4.2交付地点: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田安南路499号;
4.3交付条件:中标供应商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将所提供的车辆设备技术参数及人员相关操作证书的证明材料提交采购人审查及备案,经采购人确认后,中标供应商按招标文件要求的时间、服务内容安排车辆、人员到采购人指定地点提供相关服务。。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5.1每天保底使用时间为8个小时,具体进出场时间以采购人的书面通知为准。租赁期间无节假日,操作员必须服从采购人员管理,按要求刷脸打卡,考核数据记录作为工作量结算依据。。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1、在合同履行期限内,采购人使用部门将依据相应的标准和考核验收制度,对成交供应商的服务情况进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采购人有权提出终止合同。2.考核的组织、标准和程序。按垃圾填埋场施工生产标准规范服务质量,采购人每月安规定组织进行服务考核验收。。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 支付期次 | 支付比例(%) | 支付期次说明 |
| 1 | 25 | 根据每月的考核情况,在每个季度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支付。 |
| 2 | 25 | 根据每月的考核情况,在每个季度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支付。 |
| 3 | 25 | 根据每月的考核情况,在每个季度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支付。 |
| 4 | 25 | 根据每月的考核情况,在每个季度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支付。 |
8、履约保证金
有,具体如下:中标供应商在签定合同前须向采购人按中标总金额的10%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在服务期满后不存在质量及服务问题在1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9、合同有效期
自合同签订后,乙方按规定正式进场提供服务后一年(即:服务期从2019年04月04日至2020年04月03日)。
10、违约责任
违反下列安全作业规定每人/次处罚200元罚款。。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13、不可抗力
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1、招标文件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2、支付方式:2.1中标人按约定完成服务后经采购人验收合格并收到正式税务发票后,在15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一次性支付当批次服务款项;2.2中标人应开具普通增值税发票(非本中标人开具的销货税务发票无效);2.3中标人、收款单位、购货票证开票单位三者应一致;中标人收款账号应为经人民银行批准的收款单位银行账号。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伍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
| 甲方: | 泉州市环境卫生管理处 | 乙方: | 泉州市中策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 住所: | 泉州市丰泽区田安南路499号 | 住所: |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东湖街道湖心街湖月楼901 |
| 单位负责人: | 许景源 | 单位负责人: | 洪文琛 |
|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 ||
| 联系方法: | 1396****025 | 联系方法: | 1885****819 |
| 开户银行: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秀支行 | 开户银行: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 |
| 账号: | 1408****09022005647 | 账号: | 350501652****0000828 |
签订地点:泉州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