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皮肤病防治院门诊综合楼七楼装修工程
福州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福州市皮肤病防治院
乙方:福建兴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100]RWZB[GK]2018025-1的福州市皮肤病防治院门诊综合楼七楼装修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无。
2、合同标的
| 包号 | 品目号 | 品目名称 | 商品名称 | 数量 | 计量 单位 |
产地 类型 |
单价 | 金额 | 品牌 | 型号技术 指标等 |
||||||
| 1 | 1-1 | 装修工程 | 装修工程 | 1 | 项 | 国内 | 465000 | 465000 | 福建兴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 详见招标文件 | ||||||
| 合计: | 465000.00 | |||||||||||||||
3、合同总金额
***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肆拾陆万伍仟元整元(¥4650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60) 天内交货;
4.2交付地点: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西洪路243号;
4.3交付条件:验收合格后交付。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按甲方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为准,以施工图纸为依据,乙方积极配合甲方提出的实际相关修缮内容,按实际工程量结算。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乙方必须按照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纸设计要求和操作规程进行施工。甲乙双方按国家颁布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和《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进行验收,并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交工验收手续,不合格工程不准交工。质量等级由甲方按验收规范认定。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 支付期次 | 支付比例(%) | 支付期次说明 |
| 1 | 80 |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价80%; |
| 2 | 15 | 工程结算价经第三方审核后付至结算价的95%; |
| 3 | 5 | 剩余结算价的5%待质保期满后付清。 |
8、履约保证金
无。
9、合同有效期
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
10、违约责任
因中标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总工期每延误一天罚款5000元人民币的违约金,由采购人直接从工程款中扣抵。逾期两个月未竣工的,经协商未果,合同自行终止。承包商需确保已完成的装修成果并退场,涉及的采购设备,施工人员工费等自行解决。合同终止后乙方不清场视为放弃财产所有权,甲方有权清理,造成损失由乙方赔偿。。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经书面要求改正后,15天内仍无实质性改进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在书面通知乙方后全面接收工程。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13、不可抗力
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按招标文件执行。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肆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无 。
| 甲方: | 福州市皮肤病防治院 | 乙方: | 福建兴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
| 住所: | 鼓楼区西洪路243号 | 住所: | 仓山汇创名居2期44栋2单元 |
| 单位负责人: | 单位负责人: | 赖庆财 | |
|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 ||
| 联系方法: | 0591-83726083 | 联系方法: | 1359****095 |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 | |
| 账号: | 账号: | ***00801001815****046 |
签订地点: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西洪路24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