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第四期幼儿园园长提高培训班

2019-03-29 10: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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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厦门市教育科学研究院

乙方东北师范大学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200]FX[GK]2018026厦门市第四期幼儿园园长提高培训班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

2、合同标的

包号 品目号 品目名称 商品名称 数量 计量
单位
产地
类型
单价 金额 品牌 型号技术
指标等
1 1-1 专业技能培训服务 厦门市第四期幼儿园园长提高培训班 1 国内 1220000 1220000 东北师范大学 园长提高培训
合计: 1220000.00

3、合同总金额

***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壹佰贰拾贰万元整(¥12200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按采购人要求时间完成。

4.2交付地点: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坑内路23号

4.3交付条件:中标人必须按照合同的规定,准时提供培训安排。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甲方:负责组织生源、编班;负责培训前的安全、纪律教育;负责在开班前将培训费转入乙方账户。负责在开班前将学员名单及其身份证号提供给乙方。合同签订完成且确定参加人数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支付金额以中标单价(中标总金额÷暂定人数)×实际参加人数。用户名:东北师范大学开户行:中国银行长春自由大路支行 行号:104241013036    账号:160401404399 乙方收到上述培训费后,在培训期间向甲方开具发票。乙方:(1)按双方确认的培训方案(计划)组织实施,为参训学员提供培训手册。(2)保证授课教师按本协议书规定按时授课,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调换授课教师或变更培训内容。(3)保证提前对报告人及演讲内容进行审核把关,确保内容正确,没有政治风险。(4)配备班主任对班级进行日常管理,对学员集中培训期间的出勤、学习及作业完成等情况作出评价,并及时向甲方进行书面反馈。(5)将所有讲座的PPT、培训过程相片、学员作业等刻录成光盘,交甲方备案。(6)负责培训场地安排、学员往返观摩幼儿园的接送以及学员在长春市内往返机场大巴集体接送等具体组织工作。(7)对考核合格的学员颁发由教育部幼儿园园长培训中心签署的“结业证书”。(8)学员结业时,选派3-5名专家前往厦门市,对学员进行现场指导,并组织学员进行论文答辩。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支付期次 支付比例(%) 支付期次说明
1 100 合同签订完成且确定参加人数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支付金额以中标单价(中标总金额÷暂定人数)×实际参加人数。

8、履约保证金

9、合同有效期

2020年12月31日

10、违约责任

甲方:负责组织生源、编班;负责培训前的安全、纪律教育;负责在开班前将培训费转入乙方账户。负责在开班前将学员名单及其身份证号提供给乙方。合同签订完成且确定参加人数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支付金额以中标单价(中标总金额÷暂定人数)×实际参加人数。用户名:东北师范大学开户行:中国银行长春自由大路支行 行号:104241013036    账号:160401404399 乙方收到上述培训费后,在培训期间向甲方开具发票。乙方:(1)按双方确认的培训方案(计划)组织实施,为参训学员提供培训手册。(2)保证授课教师按本协议书规定按时授课,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调换授课教师或变更培训内容。(3)保证提前对报告人及演讲内容进行审核把关,确保内容正确,没有政治风险。(4)配备班主任对班级进行日常管理,对学员集中培训期间的出勤、学习及作业完成等情况作出评价,并及时向甲方进行书面反馈。(5)将所有讲座的PPT、培训过程相片、学员作业等刻录成光盘,交甲方备案。(6)负责培训场地安排、学员往返观摩幼儿园的接送以及学员在长春市内往返机场大巴集体接送等具体组织工作。(7)对考核合格的学员颁发由教育部幼儿园园长培训中心签署的“结业证书”。(8)学员结业时,选派3-5名专家前往厦门市,对学员进行现场指导,并组织学员进行论文答辩。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13、不可抗力

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第一条 培训对象、人数: 厦门市幼儿园园长50名。 第二条 培训时间: 集中培训:2019年4月15日—5月5日,共21天,4月15日报到 跟岗实践:2019年11月5日—11月18日,共14天,11月5日报到 返岗实践远程指导:2019年5月6日—2020年1月6日 第三条 培训地点: 教育部幼儿园园长培训中心及其实践基地 第四条 培训内容:由甲、乙双方商定(详见《培训班课程方案》)。《培训班课程方案》一经确定,原则上不予更改。 第五条 培训形式:(脱产、业余、函授)脱产 第六条 培训费用:壹佰贰拾贰万元整 总经费共计1220000元。以上费用包含学员集中培训和跟岗学习期间的培训费、师资费,以及返岗实践的远程指导费等。但不含学员往返的交通费,导师前往厦门市进行现场指导、论文答辩的交通费、食宿费和劳务费。 第七条 双方责任情况: 甲方:负责组织生源、编班;负责培训前的安全、纪律教育;负责在开班前将培训费转入乙方账户。负责在开班前将学员名单及其身份证号提供给乙方。 合同签订完成且确定参加人数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支付金额以中标单价(中标总金额÷暂定人数)×实际参加人数。 用户名:东北师范大学 开户行:中国银行长春自由大路支行 行号:104241013036 账号:160401404399 乙方收到上述培训费后,在培训期间向甲方开具发票。 乙方:(1)按双方确认的培训方案(计划)组织实施,为参训学员提供培训手册。 (2)保证授课教师按本协议书规定按时授课,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调换授课教师或变更培训内容。 (3)保证提前对报告人及演讲内容进行审核把关,确保内容正确,没有政治风险。 (4)配备班主任对班级进行日常管理,对学员集中培训期间的出勤、学习及作业完成等情况作出评价,并及时向甲方进行书面反馈。 (5)将所有讲座的PPT、培训过程相片、学员作业等刻录成光盘,交甲方备案。 (6)负责培训场地安排、学员往返观摩幼儿园的接送以及学员在长春市内往返机场大巴集体接送等具体组织工作。 (7)对考核合格的学员颁发由教育部幼儿园园长培训中心签署的“结业证书”。 (8)学员结业时,选派3-5名专家前往厦门市,对学员进行现场指导,并组织学员进行论文答辩。 第八条 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九条 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 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4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

 

甲方:厦门市教育科学研究院乙方:东北师范大学
住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坑内路23号住所: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大街5268号
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刘益春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梅秀娟
联系方法:0592-8978549
联系方法:13009106***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中国银行长春自由大路支行
账号:账号:160401404399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2019年0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