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溪行政执法大队行政执法大队执勤用车货物类采购项目
泉州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安溪行政执法大队
乙方:安溪县亿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524]FJLQ[GK]2018062-1的安溪行政执法大队行政执法大队执勤用车货物类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
2、合同标的
| 包号 | 品目号 | 品目名称 | 商品名称 | 数量 | 计量 单位 |
产地 类型 |
单价 | 金额 | 品牌 | 型号技术 指标等 |
||||||
| 1 | 1-1 | 其他车辆 | 其他车辆 | 8 | 辆 | 国内 | 95800 | 766400 | 东风牌 | ZN1035U5N5 | ||||||
| 合计: | 766400.00 | |||||||||||||||
3、合同总金额
***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柒拾陆万陆仟肆佰元整(¥7664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 30) 天内交货;
4.2交付地点: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采购人指定地点;
4.3交付条件:全部交货安装、调试完毕、验收合格、交付使用。。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乙方所投的产品应是原厂、原装、全新产品或具备合法销售途径的厂家全新合格产品,各项技术参数指标应达到该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以及谈判文件的要求,严格履行服务承诺,若产品出现质量技术等问题,应更换合格的产品,并承担由此引起的延长交付使用的经济责任。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验收标准 车辆应按生产厂家的产品出厂检验标准、招标文件、设计文件以及国家和行业验收规范要求及合同中的相关条款进行数量及质量的验收。 a.验收步骤: 第一步:出厂检验。乙方提供车辆、安装材料、工具、软件包和文件的发货清单和计划,发货计划应经甲方认可后实施。乙方负责所提供产品的出厂检验,保证产品原产地和技术指标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将车辆送达交货地点,并向甲方提供车辆制造厂的出厂检验报告、质量合格证书、原装拼配设备的证明资料和文件以及生产厂家供货确认函。甲方(或甲方授权单位)在车辆(含配件等)到货后,将按合同规定对所交货物进行清点、核对和商检。 第二步:调试和初验收。车辆送至甲方现场后,由甲方(或甲方授权单位)和乙方共同对车辆的数量、基本质量等逐项检验,并由乙方负责调试完成后,由甲方(或甲方授权单位)对车辆和配件组织初验。 第三步:最终验收:乙方办理好车辆上牌等相关运营手续后,提供完整的验收所需资料和验收的书面申请,按规定的标准要求在30个日历日内,由甲方组织,对所购货物主要指标(如车辆配置、品牌指标、可靠性、稳定性等)、加装改装情况和操作培训情况进行验收,如车辆测试不合格,或乙方提供的操作培训服务未能满足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规定要求,验收将不予通过。 b.在甲方安装现场进行最终检验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成乙方承担。 c.若验收不能符合要求,甲方将按合同商务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 支付期次 | 支付比例(%) | 支付期次说明 |
| 1 | 100 | 1、所有货款均由采购单位支付[支付货款时需提供安溪县采购办(中心)支付货款确认书]。 2、中标人应提供以下资料到安溪县政府采购办(中心)审批付款: 2.1中标通知书、安溪县政府采购货物验收单、安溪县政府采购货物使用情况表及合同的原件; 2.2税务发票和政府采购计划表的有效复印件(均应由采购单位注明“原件复印”字样,并加盖采购单位公章); 3、货款的支付方式: 设备安装调试验收合格、上牌后20天内一次性付清。 |
8、履约保证金
有,具体如下:无。
9、合同有效期
自合同签订日起180天内有效。
10、违约责任
1未按期交货的违约责任 10.1.1如果乙方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按时足额交货的(不可抗力除外),在乙方书面同意支付延期交货违约金的条件下,甲方有权选择同意延长交货期还是不予延长交货期,甲方同意延长交货期的,延期交货的时间由双方另行确定。乙方逾期超过十五日不能交货的(不可抗力除外),视为不能履约,则乙方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 0.01% 的违约金。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乙方须保障甲方在使用该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的指控。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挥与甲方无关,乙方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责任与一切费用。如甲方因此面遭致损失的,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乙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13、不可抗力
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叁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
| 甲方: | 安溪行政执法大队 | 乙方: | 安溪县亿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
| 住所: | 行政服务中心1号楼 | 住所: | 安溪县凤城镇西二环路亿海国际汽车城 |
| 单位负责人: | 单位负责人: | 张海峰 | |
|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 ||
| 联系方法: | 1350****589 | 联系方法: | 138059***23 |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中国农业银行安溪县支行 | |
| 账号: | 账号: | 1356****040020511 |
签订地点:安溪行政执法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