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空调系统改造

2019-03-01 05:2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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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厦门市妇幼保健院

乙方厦门市科林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200]D1-JF[GK]2018049-1中央空调系统改造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

2、合同标的

包号 品目号 品目名称 商品名称 数量 计量
单位
产地
类型
单价 金额 品牌 型号技术
指标等
1 1-1 专用制冷、空调设备 专用制冷、空调设备 1 国内 1481696 1481696 大金 RUXYQ32BAN等
合计: 1481696.00

3、合同总金额

***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壹佰肆拾捌万壹仟陆佰玖拾陆元整(¥1481696.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45 ) 天内交货

4.2交付地点: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镇海路10号

4.3交付条件: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专用制冷、空调设备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1、验收依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合同、厂家货物技术标准说明及国家有关的质量标准规定,均为验收依据。 2、货物验收:货物运抵采购人处后由双方对照采购清单及技术要求进行验收。 3、中标人应提供货物制造商的出厂检验报告、合格证书、原产地证书等(若有)。 4、进口产品验收:供应商交货时应提供进口凭证(报关单、商检证明等)及其他针对本项目的报关专项清单。 5、系统验收:中标人根据采购要求进行货物安装、调试、测试后,由采购人或政府相关部门对照招标文件的功能要求及中标人投标文件中承诺的功能内容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有权取消中标人的中标资格。 6、采购人有权委托我国相关具有检验资质的部门、单位、机构针对成交货物的精度、性能进行检验。其检验结果将作为验收标准的组成部分之一。 7、验收时中标人必须派代表参加。 8、验收过程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中标人承担。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支付期次 支付比例(%) 支付期次说明
1 30 签订合同时,甲方凭付款应提交的单证和文件两个月内以 银行转账 方式向乙方支付 30 %的合同价款。
2 65 全部货物交货并经验收合格后,甲方凭付款应提交的单证和文件在3个月内以 银行转账 方式向乙方支付 65%的合同价款。
3 5 余 5 %货款作为货物质保金,在质保期满两个月内,以 转账 方式向乙方支付 5 %的合同价款。

8、履约保证金

9、合同有效期

本项目质量保证期为采购人出具系统最终验收合格证明后 2 年内。质量保证期内发生故障,我司应免费(人为损坏的除外)提供咨询、更换损坏的零部件和维修服务。

10、违约责任

一、甲乙双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要求,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向对方支付工程安装款(合同价款扣除设备材料款)百分之五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弥补损失的,还应赔偿守约方损失。 二、甲方逾期支付工程款的除工期按约定顺延外,还应按应付款项向乙方支付每日万分之三的违约金。 三、乙方未按合同约定逾期完工的,每拖延一天应按合同价款的万分之三支付违约金。 四、除非合同解除或终止,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五、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经济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以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甲方、乙方)友好协商,协商不成,可向甲方所在地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不可抗力

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合同价款包含设备款926656元,安装款221030元,配件334010元。1、签订合同时,甲方凭付款应提交的单证和文件(合同)两个月内以银行转账方式向乙方支付设备款及安装款30%。2、全部货物交货并经验收合格后,甲方凭付款应提交的单证和文件(验收合格单)在3个月内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向乙方支付设备款及安装款的65%。3、余设备款及安装款的5%作为货物质保金,在质保期满两个月内,以转账方式向乙方支付5%设备款及安装款。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

 

甲方:厦门市妇幼保健院乙方:厦门市科林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厦门市思明区镇海路10号住所: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泗水道611号10层01A单元
单位负责人:苏志英 单位负责人:陈振林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陈素珠
联系方法:2663644
联系方法:1***6055315
开户银行:农行厦门思明支行开户银行:工行厦门江头支行
账号:40 3420 0104 0006 772账号:4100022909200016742


签订地点:福建厦门

签订日期:2019年03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