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 |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物业管理服务项目 | | 项目编号: | 包采公〔2017〕5743号 | | 评审日期: | 2017年08月28日 | | 公示日期: | 2017年08月29日-2017年08月30日 | | 公示期限: | 1个工作日 | | 采购方式: | 公开招标 | | 供应商投标资格: |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具有物业管理企业三级以上(含三级)资质证书; 6、投标人参加本次招标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违法记录。 7、供应商须在包头市政府采购网“采购动态”或“供应商采购指南”中填写“包头市政府采购供应商准入申请登记表”注册审核通过。 | | 采购人名称: | 人民法院 | | 采购人地址: | 沙河镇沙木佳路 | | 采购人联系人: | 逯瑞杰 | | 采购人联系方式: | 0472-7****** | |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 内蒙古和誉建设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 采购代理机构地址: | 包头市青山区友谊大街传媒大厦B座21层2107室 | | 采购代理机构网址: | http://www.hyzbdl.com/ | | 采购代理机构银行帐号: | 15******9115 | | 采购代理机构开户行: | 中行包头市传媒大厦支行 | | 项目负责人: | 韩静茹 | | 代理机构联系电话: | 2****** | | A | 2017年08月28日 | 1,217,764.00 | 包头市春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包头市第六中学院内翰林公寓-316 | | | | 中标标的信息 | | | | 评审成员: | 逯瑞杰 徐红 李国丽 高峰 孔祥秀 | | 质疑方式: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认为中标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中标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内蒙古和誉建设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提出质疑,逾期不予受理。供应商对 质疑答复不满意的,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质疑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投诉,逾期不予受理。 | | 内蒙古和誉建设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 2017年08月29日 | | |